问答题问题三:甲出版社究竟应该向陈国平支付税前稿酬多少元?请列出算式计算后回答。
问答题
问题三:甲出版社究竟应该向陈国平支付税前稿酬多少元?请列出算式计算后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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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考题:
2005年2月,甲出版社通过著作权贸易,合法获得美国T.B.Fleming所著《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中文翻译权及中文版的各种媒体出版权。著作权贸易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可以将所获得的权利自由转授他人。 2005年4月,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陈国平签订图书翻译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陈国平将T.B.Fleming所著《幼儿美术教育》译成中文,由甲出版社出版;甲出版社在图书出版后的3个月内向陈国平支付一次性稿酬,付酬标准为50元/千字;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甲出版社所有,陈国平享有署名权。 陈国平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了翻译。2006年2月,《幼儿美术教育》出版。该书在面封标“[美]T.B.Fleming著”,未署译者姓名,在前勒口和扉页上方标了“原著:T.B.Fleming翻译:陈国平”字样,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中载明“幼儿美术教育/T.B.Fleming著;陈国平译”,版本记录中也有“T.B.Fleming著陈国平译”的记载。 《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版式为每面排30行,每行排28字。该书正文部分共220面,其中有5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计共85行;还有出版前言2面,目录2面,末尾的空白合计12行。版本记录中载明的印数为5200册,字数为188千字。2006年4月,甲出版社向陈国平支付一次性稿酬8214元,并说明这是已按国家规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036元后的数额。 此前,为宣传“家庭教育译丛”,甲出版社与乙报社签订授权使用合同,约定从2006年4月起,乙报社在《时报》上连载《幼儿美术教育》等3种书的内容,并按20元/千字的标准向甲出版社支付使用费。 2006年5月底,陈国平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书的主要内容为:甲出版社未在《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面封上为译者陈国平署名,侵犯了陈国平的署名权;甲出版社应该支付税前稿酬9400元(即50×188=9400),实际上只付9250元(8214+1036=9250),少付150元,侵犯了陈国平的获得报酬权;乙报社未经陈国平同意,擅自登载其翻译作品且不付报酬,侵犯了陈国平的出版权和获得报酬权。 甲出版社辩称:翻译图书的面封依照出版惯例只记载原作者姓名,不记载译者的姓名,译者陈国平的姓名已经清楚地记载在《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勒口、扉页、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以及版本记录中,因而甲出版社的做法并无过错。至于稿酬的支付,确实存在差错,但甲出版社实际上并未少付.而是多付了,由于这是甲出版社经办人员计算失误所致,故不要求陈国平返还差额。 乙报社在法庭上出示了甲出版社与其签订的授权使用合同和支付使用费的财务凭证,证明自己在《时报》上连载《幼儿美术教育》等3种书的内容是得到甲出版社合法授权的,并且已经向甲出版社支付了使用费。甲出版社也在法庭上作证说明乙报社所述属实。甲出版社究竟应该向陈国平支付税前稿酬多少?请列出算式计算后回答。
问答题2005年2月,甲出版社通过著作权贸易,合法获得美国T.B.Fleming所著《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中文翻译权及中文版的各种媒体出版权。著作权贸易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可以将所获得的权利自由转授他人。 2005年4月,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陈国平签订图书翻译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陈国平将T.B.Fleming所著《幼儿美术教育》译成中文,由甲出版社出版;甲出版社在图书出版后的3个月内向陈国平支付一次性稿酬,付酬标准为50元/千字;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甲出版社所有,陈国平享有署名权。 陈国平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了翻译。2006年2月,《幼儿美术教育》出版。该书在面封标“[美]T.B.Fleming著”,未署译者姓名,在前勒口和扉页上方标了“原著:T.B.Fleming翻译:陈国平”字样,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中载明“幼儿美术教育/T.B.Fleming著;陈国平译”,版本记录中也有“T.B.Fleming著陈国平译”的记载。 《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版式为每面排30行,每行排28字。该书正文部分共220面,其中有5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计共85行;还有出版前言2面,目录2面,末尾的空白合计12行。版本记录中载明的印数为5200册,字数为188千字。2006年4月,甲出版社向陈国平支付一次性稿酬8214元,并说明这是已按国家规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036元后的数额。 此前,为宣传“家庭教育译丛”,甲出版社与乙报社签订授权使用合同,约定从2006年4月起,乙报社在《时报》上连载《幼儿美术教育》等3种书的内容,并按20元/千字的标准向甲出版社支付使用费。 2006年5月底,陈国平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书的主要内容为:甲出版社未在《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面封上为译者陈国平署名,侵犯了陈国平的署名权;甲出版社应该支付税前稿酬9400元(即50×188=9400),实际上只付9250元(8214+1036=9250),少付150元,侵犯了陈国平的获得报酬权;乙报社未经陈国平同意,擅自登载其翻译作品且不付报酬,侵犯了陈国平的出版权和获得报酬权。 甲出版社辩称:翻译图书的面封依照出版惯例只记载原作者姓名,不记载译者的姓名,译者陈国平的姓名已经清楚地记载在《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勒口、扉页、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以及版本记录中,因而甲出版社的做法并无过错。至于稿酬的支付,确实存在差错,但甲出版社实际上并未少付.而是多付了,由于这是甲出版社经办人员计算失误所致,故不要求陈国平返还差额。 乙报社在法庭上出示了甲出版社与其签订的授权使用合同和支付使用费的财务凭证,证明自己在《时报》上连载《幼儿美术教育》等3种书的内容是得到甲出版社合法授权的,并且已经向甲出版社支付了使用费。甲出版社也在法庭上作证说明乙报社所述属实。甲出版社究竟应该向陈国平支付税前稿酬多少?请列出算式计算后回答。
问答题68.计算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需计算后回答的问题须列出算式;计算过程中的小数均保留实际位数,每个问题最后计算结果有小数的,小数保留2位。)(本题20分) 《三北防护林与沙漠治理》一书系由西北某出版社策划,由A撰著,并配有由B拍摄的图片35幅。全书正文计作38.6万字,定价29. 80元。该书于2010年5月出版,首印5 500册。根据出版合同约定,出版社以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支付作者A的稿酬,基本稿酬标准为60元/千字,印数稿酬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按国家版权局的规定;出版社以一次性付酬方式支付作者B的稿酬,付酬标准为50元/幅。该书出版之后,作者A按出版合同约定的7折优惠购买该书120本,出版社从其稿酬里扣除购书款。2011年3月,出版社重印该书4 000册。至2012年6月,该书的销售实洋一共是113 000元。 问题一:出版社从A的应得稿酬里扣除购书款,应该怎样操作? 问题二:第一次印刷后,在扣除购书款之后,A的税后稿酬是多少? 问题三:B的税后稿酬是多少元? 问题四:第二次印刷后,出版社还需要支付多少稿酬?作者A的税后稿酬是多少元? 问题五:出版社为销售该书的收入应缴纳销项增值税多少元?
问答题计算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 2005年2月,甲出版社通过著作权贸易,合法获得美国T.B.Fleming所著《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中文翻译权及中文版的各种媒体出版权。著作权贸易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可以将所获得的权利自由转授他人。 2005年4月,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陈国平签订图书翻译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陈国平将T.B.Fleming所著《幼儿美术教育》译成中文,由甲出版社出版;甲出版社在图书出版后的个月内向陈国平支付一次性稿酬,付酬标准为50元/千字;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甲出版社所有,陈国平享有署名权。陈国平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了翻译。 2006年2月,《幼儿美术教育》出版。该书在面封标“[美]T.B.Fleming著”,未署译者姓名,在前勒口和扉页上方标了“原著:T.B.Fleming翻译:陈国平”字样,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中载明“幼儿美术教育/T.B.Fleming著;陈国平译”,版本记录中也有“T.B.Fleming著陈国平译”的记载。《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版式为每面排30行,每行排28字。该书正文部分共220面,其中有5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计共85行;还有出版前言2面,目录2面,末尾的空白合计12行。版本记录中载明的印数为5 200册,字数为188千字。 2006年4月,甲出版社向陈国平支付一次性稿酬8 214元,并说明这是已按国家规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 036元后的数额。此前,为宣传“家庭教育译丛”,甲出版社与乙报社签订授权使用合同,约定从2006年4月起,乙报社在《时报》上连载《幼儿美术教育》等3种书的内容,并按20元/千字的标准向甲出版社支付使用费。 2006年5月底,陈国平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书的主要内容为:甲出版社未在《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面封上为译者陈国平署名,侵犯了陈国平的署名权;甲出版社应该支付税前稿酬9 400元(即50×188=9 400),实际上只付9 250元(8 214+1 036=9 250),少付150元,侵犯了陈国平的获得报酬权;乙报社未经陈国平同意,擅自登载其翻译作品且不付报酬,侵犯了陈国平的出版权和获得报酬权。甲出版社辩称:翻译图书的面封依照出版惯例只记载原作者姓名,不记载译者的姓名,译者陈国平的姓名已经清楚地记载在《幼儿美术教育》一书的勒口、扉页、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以及版本记录中,因而甲出版社的做法并无过错。至于稿酬的支付,确实存在差错,但甲出版社实际上并未少付,而是多付了,由于这是甲出版社经办人员计算失误所致,故不要求陈国平返还差额。乙报社在法庭上出示了甲出版社与其签订的授权使用合同和支付使用费的财务凭证,证明自己在《时报》上连载《幼儿美术教育》等3种书的内容,是得到甲出版社合法授权的,并且已经向甲出版社支付使用费。甲出版社也在法庭上作证说明乙报社所述属实。 问题一:甲出版社是否侵犯陈国平的署名权?为什么? 问题二:从图书出版规范的角度看,甲出版社在涉案图书的译者署名方面是否有过失?为什么? 问题三:甲出版社究竟应该向陈国平支付税前稿酬多少元?请列出算式计 算后回答。 问题四:乙报社连载涉案图书内容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问答题计算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凡要求作选择回答的问题,应将与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填写在答题卡上的相应括号内。把错项选入,该问题不得分;正确项少选,按所选的正确项数量得分。凡要求作陈述回答的问题,请将答案书写在答题卡的相应区域。需计算后回答的问题,须列出算式;每个问题计算过程中的小数均保留实际位数,计算结果有小数的,小数保留2位。)(本题20分)2013年10月,《老年保健手册》的作者杨清与甲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杨清授予甲出版社在国内以纸质图书形式出版《老年保健手册》中文版的专有出版权,期限10年。甲出版社向杨清支付稿酬的方式为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基本稿酬的标准为40元/千字,印数稿酬的标准为每千册付基本稿酬的2%,计付方式均按国家规定。甲出版社在《老年保健手册》出版后3个月内一次付清稿酬;如该书重印,也按此时间支付稿酬。甲出版社于2014年4月出版了《老年保健手册》。该书为32开本,每个页面排29行,每行排30字;正文部分共347面,其中各章末尾的空白行共有87行;出版前言2面,末尾空白16行;目录2面,末尾空白18行。版本记录页标明的相关数据为:字数308千字,2014年4月第1版,2014年4月第1次印刷,印数5200册,定价26元。2014年6月,甲出版社向杨清邮汇了稿酬,并附言说明税前稿酬总额为13619.20元,按国家规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525元后,实付12094.20元。杨清没有异议。《老年保健手册》很受读者欢迎。甲出版社在2015年5月第二次印刷该书3000册,还将其制成电子书于2015年6月底开始在互联网上供用户有偿下载。2015年10月,甲出版社把第二次印刷的印数稿酬邮汇杨清。但是,杨清拒绝收取,并于2015年12月将甲出版社告上法庭。杨清诉称:出版合同约定”支付稿酬的方式为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但甲出版社重印《老年保健手册》时没有支付基本稿酬,并且拖延支付印数稿酬的时间,构成违约;第一次应付稿酬13798.40元,而甲出版社少付了,当时因涉及金额不多,故未表示异议,但现在要求甲出版社补足;甲出版社未经作者授权而在网上发行电子书,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甲出版社辩称:第一,图书重印时只需支付印数稿酬,出版社的做法无错。第二,按照国家规定,图书重印时支付稿酬的时间为重印后的6个月内,甲出版社的付酬时间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不构成违约。第三,第一次的稿酬,实际上甲出版社已经多付了,因这是出版社经办人员疏忽所致,就不要求杨清返还了。第四,杨清已经把《老年保健手册》的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那么,出版社就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发行该书的网络电子版,这不构成侵权。问题一:甲出版社所作辩解的第一点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题二:甲出版社所作辩解的第二点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题三:甲出版社第一次应该向杨清支付的税前稿酬究竟是多少元?请列出算式计算后回答。问题四:甲出版社所作辩解的第四点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答题计算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问题一:甲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张强的署名权?为什么?问题二:甲出版社在稿酬支付时间方面是否有过错?为什么?问题三:张强计算稿酬的方法存在哪些失误?问题四:甲出版社究竟应该支付给张强税前稿酬多少元?请列出算式计算,以验证甲出版社的说法是否属实。
问答题计算题 甲、乙两位作者共同创作一部书稿,共40万字,其中甲写作35万字,乙写作5万字。出版社经过选题论证和审稿,同意接受出版,并计划首次印5000册,定价35元。在签订出版合同时.出版社提出了下列两种付酬方式供作者选择:A.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基本稿酬标准为每千字50元,印数稿酬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支付。B.版税:版税率为6%,按印数结算支付。【思考练习】问题一:如果此书不重印,请列出算式计算出版社按上述两种方式各应支付多少报酬。问题二:按上述两种方式计算,出版社在实际支付时须为甲、乙各代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多少?问题三:若此书第二次印刷12500册,请列出算式计算出版社按上述两种方式各应支付多少稿酬。问题四:第二次印刷时,按上述两种方式计算,出版社在实际支付时须为甲、乙各代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