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检讨书模板2022

考生发生所列属作弊行为的,取消考试成绩、按作弊处理,3年(含3年)禁止再次参加考试。 ( )


正确答案:×
考生发生所列属作弊行为的。取消考试成绩、按作弊处理,2年(含2年)禁止再次参加考试。


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

A.在法学院民法课期末考试中,班长组织全班同学考试作弊
B.明知他人组织考生在全国研究生入学英语考试中作弊,为其提供作弊器材
C.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出售某省高考入学试题的正确答案
D.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高考,后被某名牌大学顺利录取

答案:A,C,D
解析:
法学院民法课期末考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A项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刑法》第284条之一规定,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规定处罚。B项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C项行为属于“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1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成立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D项行为属于“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成立代替考试罪,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

A.在法学院民法课期末考试中,班长组织全班同学考试作弊
B.明知他人组织考生在全国研究生入学英语考试中作弊,为其提供作弊器材
C.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出售某省高考入学试题的正确答案
D.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高考,后被某名牌大学顺利录取

答案:A,C,D
解析:
法学院民法课期末考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A项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刑法》第284条之一规定,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规定处罚。B项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C项行为属于“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1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成立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D项行为属于“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成立代替考试罪,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

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
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 根据《刑法》第284条之一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高考、国家公务员考试(包括地方公务员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驾驶证考试等中:(1)组织考试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2)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成立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成立此罪,只要求部分试题和答案是真实的);(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成立代替考试罪。
A项,甲没有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活动,仅是让丙代替自己考试,所以不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故A项错误。
B项,乙不是为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人提供作弊器材,不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仅是甲代替考试罪的帮助犯。故B项错误。
CD项,甲、丙二人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替考,成立代替考试罪。故CD项正确。


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

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
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 根据《刑法》第284条之一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高考、国家公务员考试(包括地方公务员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驾驶证考试等中:(1)组织考试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2)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成立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成立此罪,只要求部分试题和答案是真实的);(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成立代替考试罪。
A项,甲没有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活动,仅是让丙代替自己考试,所以不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故A项错误。
B项,乙不是为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人提供作弊器材,不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仅是甲代替考试罪的帮助犯。故B项错误。
CD项,甲、丙二人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替考,成立代替考试罪。故CD项正确。


考试作弊检讨书模板2022考试作弊实际上就是一种做假骗人的行为,其结果损害了多方利益,会对班级造成极坏的影响。这种行为也违犯了公平竞争的原那么。下面是WTT给大家整理的考试作弊检讨书模板,欢送大家借鉴与参考,有所帮助。考试作弊检讨书模板1尊敬的老师:我由于在考试的时候写答案给我别的同学,造成了作弊行为,当时监考老师对我进展了教育,但是本人还未认识到这件事情的严重性,于是监考老师将此事告知系里,希望系里老师能教育我。在学校老师的教育和同学们的帮助下,我终于意识到自己犯的错误的严重性。 错误的性质是严重的。我在考试的时候写答案于小纸条上,并且试图将其传给其他的同学,这是有悖学生的行为,其结果损害了多方利益,在学校造成极坏的影响。这种行为,即使是并没有把答案传给别人,或者给别人答案,仍然是不对的,此举本身就是违犯了做学生的原那么。我只是顾着自己的利益,和一时的想法,完全不理睬监考老师的感受。这也是不对的,人是社会的人,大家不应该只是想着自己,我这么做,害的那个是那个同学,他期盼着我的答案,我这样做,看似在帮助他,实际上是在害他。而且,考试的时候作弊本身也是对监考老师的不尊重。所以,当监考老师把这件事情告知学校,也是为了让我深化的认识到这点。 其次,我考试作弊的行为也是一种对老师的工作不尊敬的表现。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自古就讲究尊师重道,这是一种传统的美德,过去我一直无视了它。抛开着一层面,不单单是老师,无论对任何人,我们都应该尊重他,尊重他的劳动,他的劳动成果。我这样做,直接造成了不尊重老师,不尊重别人,不尊重别人劳动的恶劣影响。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一名正在承受高等教育的人来说,这种表现显然不符合社会对我们的要求。考试作弊是学校三令五申明文制止的事情,情节非常严重,后果非常恶劣,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对家长的不负责任,更是对老师对学校的不负责任,这是对学校规章制度的违抗,是对老师教学的不尊重,是对其他考生的不公平,这种从小到大都被强调是不可尝试的事情,竟然在今天被我做了,是我一时糊涂也好,是我鬼迷心窍也罢,大错已经铸成,我只能懊悔的承当后果。我一直都还算是好好学习的学生,考前也在认真复习,事后我知道,平我复习的程度,考个还好的成绩是完全可以的,只是,考试之前,一时冲动做了小抄,本来也没想到要作弊用,只是想在考试前把不熟的再看一下 ,可考试时却有充动的把它放到试卷下,抱着幸运的心理,期望能派上用场却逃过惩罚。这种想法本身就是错误,考试这种英勇严肃对待的事情,我竟然包着幸运的心理,这在思想上就犯了大错,我本该公平公正平等的对待考试,发挥自己的真实程度,却犯了如此大错,是思想上的错误导致了行为的错误,我一定深化反省,从思想上解决问题,我保证决对不会犯类似的错误,只希望老师给我一个改正的时机,我一定会抓住时机,改正错误,一定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积极进步,不辜负老师家长的期望,一定会努力做个好学生。下午老师对我做出了批评,我要感谢老师的教导,老师关心我所以批评我,使我对我的错误有了更深化的认识,是我没有考虑学校老师家长就盲目的做事情,因此犯了大错,老师的话让我受益非浅,我的错误也确实造成了很多不良影响,犯了这么严重的错误,我只能深化反省,悔过自新,我的思想受到一次洗礼,我要汲取教训,我保证绝对不会有类似事件发生。这次事件,让我深化认识到思想的缺乏,让我体会到悔不当初的滋味,让我对事情有了很深化的认识,最后还是要对老师说声,给老师添费事了,对不起,老师是我错了。此致敬礼检讨人:_年x月x日考试作弊检讨书模板2尊敬的老师:我是_大学_学院商务管理专业_级的一名学生,我叫_。今天,我怀着愧疚和懊悔的心情写下这份检讨书,以因在参加本学期期末考试的统计学考试中出现作弊行为这一事件做出一番深化的书面检讨以及我的认识和承诺。严格的考试制度,严肃的考场纪律,三令五申的考试标准的传达,终究在我这里没有得到良好的贯彻。关于在本次统计学考试中发生的事件,我深感抱歉并非常的懊悔。在此,很想再一次诚挚的向监考老师表示深深的歉意:老师,对不起。同时,我想有必要把此次事件的经过做出如实详细的陈述,以表达我的自我认识和真切的悔改之意。我本来也是踏实肯干的学生,从没有任何不良的学习习惯。本学期因课业繁多,与此同时,需要备考准备的学科也很多。也或许是在最后的复习期间没有做好充分及时的复习备考工作,加上本场科目又是自己一直以来在众多科目中学习起来感到较为困难的一门学科,许多概念性及技巧性问题难以掌握,为这一门学科,心中一直也很是忧虑。因此,为了防止挂科的情况发生,考虑再三,头脑一热终究还是抱了夹带小抄以防万一这样的幸运心理。此次行为的动机,完全是因为一时的幸运心理和对自己没有自信导致的。在考试的过程中,起初,老师发现了我夹带的小抄并没收,我却没有赶快清醒,随后老师又发现了我违背考场纪律的行为并及时且一再的指出并给予警告提醒,情急之下的我却仍然没有认识到自己已经犯下的错误,也丝毫没有意识到情节的严重性。最终,老师气氛无奈的收走了我的卷子,没有卷子,考试就意味着不再继续,面对当时的境况,我情绪也很冲动,过于冲动的我心中满是抱怨,情急之下与老师发生了不必要的冲突,给老师带来了不必要的费事也让老师难堪和无奈。大错已铸成,我只能懊悔的承当后果。事后,经过很长时间的沉默和考虑,我开场深深的意识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不良的苗头,假如不是老师及时发现,并要求自己做出深化反省,我反而可能因为本次的幸运过关而从此放任自己,继续将这种错误行为放纵和开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今后还会发生怎样的错误。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懊悔的同时,我也感到了幸运,庆幸自己觉悟的及时,这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长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在向老师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老师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此外,我也看到了此次事件的恶劣影响,这对于广阔的同学来说是一个恶劣的错误示范。假假设时日一长,假如在我们这个纯洁的校园和我们的集体中,这种投机取巧,不负责任的思想和行为方式蔚然成风,那无疑是对考试纪律和自我道德标准的重大蔑视和冲击。目无纪律观念,为所欲为的不良风气,我们每个人的学习,成才将无从谈起。因此,我为这件事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深表歉意。同时,对于此次事件,我在事后深化的剖析了自己的错误,我深知问题的严重性,如今我将我的认识和体会在此做一个汇报,希望能在我知道和反省错误的同时,老师能给予我帮助和支持,让我能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生活中,摒弃恶习,扎实学好专业课,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对于这件事情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我想从以下三点来做出一些深化的反省和认识: 第一,是我对考试规章制度以及校规校纪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在此次考试中,我没有认识到考试的重要性和考场纪律的严肃性,对于考试,我没有端正自己的态度,采用了投机取巧的方式来到达我的理想要求,完全无视了学校对学生在德治上的引导和教育,同时也辜负了一直以来期盼我学业有成的父母,对我谆谆教导的老师,以及在生活中耐心帮助过我同学朋友。正所谓“一失足成千古恨”,在本次事情发生后,我将自己封闭起来,认真的考虑这次作弊事件中我所犯下的错误,没有将老师所教授的课程学习好,没有将所学知识融会贯穿到我自己的思想中,是第一个错误;在没有学好专业课,而是采取投机取巧的方式来应付考试,无视学校的校规校纪是我所犯的第二个错误;在考试中被发现并给予警告时,我却与监考老师发生冲撞,是我所犯的第三个错误,也是一个尤为严重的错误。在我犯错之后,我认真的反省了自己,考试是严肃的,校规校纪的制定是对学生正常生活秩序起到引导作用的,而我,完全没有看到这种本应该严肃认真的考核方式,完全无视了对自身考核评定的大好时机,这将是我一生的损失,也是因为我青春路上的一次开小差,更是我成长路上的一次教训,因为我不光伤害了我自己,也同时给老师带来了比必要的费事。在我将得到应有的处分的同时,我知道自己错了,错的那样的无知,也错的那样的令人耻笑,但是我希望学校不要因为我的一时犯错,而完全放弃我,我希望可以给我一个改正自己错误的时机,让我在以后的学习中用更多的努力来弥补。第二,是我对作弊考试存有幸运心理。这种幸运心理在思想上就手绣犯了本质性错误既然是考试,就该公平公正的进展,发挥自己的真实程度,而我思想上的偏离导致了行为上的错误。在这种考察学生学习才能和学习成绩效果的时候,我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没有很好的认识考试的重要性。而是采取了作弊方式来应对,而且在作弊中存在着幸运心理,想以虚假的方式来展现自己一学期的学习成果,这是对自己的严重不负责任,也摒弃了作为一名大学生的道德底线。我在此次考试中不光失去了对自己学习成果真实检验的时机,更失去了对个人道德的考核时机,我因为一时的不理智,而犯下了如此大的错误,这会是我一生的教训,更会是我在以后成长中的一个警钟,以后我会在这个警示牌下认认真真学习,坦率做人,坦诚做事,完全按照国家所培养的合格,优秀毕业生的方向努力。古人讲“以史为鉴”,我那么会以此为鉴,为我以后的学习生活点亮明灯,压力面前我不会再退缩,我会勇往直前,踏踏实实,认真学习,用更多的努力来弥补我所犯下的错。希望老师和同学在我今后的学习生活中随时给予监视,同时,再次诚恳的希望老师可以给我一个改正错误的时机。第三,是我对监考老师的回应及态度问题。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自古就讲究尊师重道,这是千年遗留下来的传统美德,却被我一直无视了。老师为了莘莘学子的成长成才呕心沥血,耗尽青春,这永远是一个高尚且不容亵渎的职业。而我的行为显然已造成了对老师的不尊重和对其劳动成果的不尊重。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一名正在承受高等教育的人来说,这种鲁莽的行为及表现显然不符合社会对我们的要求。尊师重道是我们人生中必修的道德准那么和根本要求。然而,我对自己在这件事中的行为感到非常的愧疚。面对监考老师的警告和要求,我应该没有任何的发言权,因为一切起因是我错在先,但对于老师的提醒和采取的正常举措,我却没有及时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给予良好的配合和回应,反而与老师当场发生冲撞并做出一些过激行为。此举完全违犯了做学生的原那么,同时也失去了一名大学生的道德底线,我只是顾着自己的利益和一时的想法,完全不理睬监考老师的感受,这是对监考老师及其工作极不尊重的表现,给老师和同学们留下了极坏的影响。影响了老师的正常监考工作,也影响了同学们的正常考试秩序。在此,我还要深深地向老师和同学表达一声我发自内心的诚恳歉意:对不起。发生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缺乏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因此。同时,我诚恳的希望老师能再给我一次时机,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悟,以加倍努力的学习来为我的专业和学校做出积极的影响,请老师相信。这件事是我在大学期间第一次犯下的这样无知的错误,我也保证这会是最后一次,像本次的类似事件绝不会在发生。望老师能念在我是初犯也反省认识比拟深化的份上,从轻处理。“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我如今已经深化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我也有决心来改正自己的错误。希望老师可以帮助我,支持我,让我能在以后的学习道路中得到改正,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我会好好努力,不会再做出如此令人不齿的行为,我不光会将学习成绩进步上去,更要好好的学习专业课,练好扎实根本功,在分开学校走上社会后,可以更好的发挥出在校所学,为社会做出积极的奉献,所以我恳请老师可以给我这个时机,让我拿今后学习生活中的优异成绩与表现来证明我的决心。我希望这发生的一切只是我学习生活中的一个插曲,在以后的学习中我不会再犯此类错误,我会用真诚和努力来面对我的错误,更会用刻苦和钻研来弥补我的损失,虽然这个错误会是我一生的警示,但是也正因为如此,才会让我在今后的道路中可以走出一个崭新的自己。以上是我对此次错误的检讨,请学院指导老师看在我初次犯错,而且有改正决心的态度上,可以给我这样一个时机,我一定会倍


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
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 根据《刑法》第284条之一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高考、国家公务员考试(包括地方公务员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驾驶证考试等中:(1)组织考试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2)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成立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成立此罪,只要求部分试题和答案是真实的);(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成立代替考试罪。
A项,甲没有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活动,仅是让丙代替自己考试,所以不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故A项错误。
B项,乙不是为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人提供作弊器材,不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仅是甲代替考试罪的帮助犯。故B项错误。
CD项,甲、丙二人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替考,成立代替考试罪。故CD项正确。


关于考试作弊行为,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购买国家考试的试题或答案的,也可以构成犯罪。
B.在任何考试中组织作弊的,都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C.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都可以构成代替考试罪。
D.组织考试作弊罪可以由单位构成。

答案:B,D
解析: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替考罪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主要针对的是日益泛滥的考试作弊行为。 A: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只处罚出售的行为,单纯的购买行为不构成本罪,但可以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B:组织考试作弊罪要求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才构成犯罪,而并非在任何考试中组织作弊的都构成犯罪。 C:考生和替考者都可以构成替考罪,对于这二者都要处罚。 D:由于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即只有刑法明文规定的才可以构成单位犯罪,但刑法分则并未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因此单位不能构成该罪。


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

A.在法学院民法课期末考试中,班长组织全班同学考试作弊
B.明知他人组织考生在全国研究生入学英语考试中作弊,为其提供作弊器材
C.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出售某省高考入学试题的正确答案
D.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高考,后被某名牌大学顺利录取

答案:A,C,D
解析:
法学院民法课期末考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A项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刑法》第284条之一规定,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规定处罚。B项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C项行为属于“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1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成立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D项行为属于“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成立代替考试罪,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
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

答案:C,D
解析: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选项A错误,甲没有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仅仅是为了自己的考试进行作弊,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选项B错误,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组织考试作弊罪处罚。本案中,乙没有为他人的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因此不能按照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选项C.D正确,代替考试罪是行为犯,只要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的,即构成本罪。因此,甲和丙都构成代替考试罪。


关于考试作弊行为,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购买国家考试的试题或答案的,也可以构成犯罪。
B.在任何考试中组织作弊的,都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C.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都可以构成代替考试罪。
D.组织考试作弊罪可以由单位构成。

答案:B,D
解析: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替考罪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主要针对的是日益泛滥的考试作弊行为。 A: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只处罚出售的行为,单纯的购买行为不构成本罪,但可以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B:组织考试作弊罪要求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才构成犯罪,而并非在任何考试中组织作弊的都构成犯罪。 C:考生和替考者都可以构成替考罪,对于这二者都要处罚。 D:由于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即只有刑法明文规定的才可以构成单位犯罪,但刑法分则并未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因此单位不能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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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__________年内不得参考教师资格考试。答案:解析:三(或者3)

考题 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答案:C,D解析: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甲的行为不是组织作弊的行为,仅仅是寻求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组织作弊罪。A选项说法错误。由于甲不构成组织作弊罪,乙也不属于为组织作弊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组织作弊罪。B选项说法错误。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公务员考试,丙代替甲参加公务员考试,都构成代替考试罪。CD选项说法正确。

考题 问答题在某种意义上,“考试不能作弊”是一个基本的道德原则。但是,怎么认定这种行为的非道德性呢?这里有两种思路.虽然结论是一样的,但出发点却截然不同。一种思路是说:老师如果发现我作弊的话,他将判我的这门课程的成绩为零分;或者,如果这种行为蔓延开来的话,那么,考试最终就会变得形同虚设,以致根本起不到考试本来应该起到的作用。所以,考试不能作弊。另一种思路是说:“考试不能作弊”是一个普遍的道德法则。如果你违反了“考试不能作弊”这样一个普遍的道德法则的话,你实际上是在对大多数人经过长期努力建立起来的,并且在理论上被证明是正当的那种基本的道德原则进行挑战,而这既是不道德的,同时也是危险的。因此,即使没有一个人实际上作弊,作弊这种行为也仍然是错误的。你同意以上的哪种思路?理由是什么?正确答案: 简述自己支持哪一种理论并说明理由(略)。要求—定结合“考试不能作弊”这个道德准则来进行叙述,同时结合自己的亲身实际、亲身体验最好。解析: 暂无解析

考题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以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可以给予()处分。A、严重警告B、记过C、留校察看D、开除学籍正确答案:D

考题 在某种意义上,“考试不能作弊”是一个基本的道德原则。但是,怎么认定这种行为的非道德性呢?这里有两种思路.虽然结论是一样的,但出发点却截然不同。一种思路是说:老师如果发现我作弊的话,他将判我的这门课程的成绩为零分;或者,如果这种行为蔓延开来的话,那么,考试最终就会变得形同虚设,以致根本起不到考试本来应该起到的作用。所以,考试不能作弊。另一种思路是说:“考试不能作弊”是一个普遍的道德法则。如果你违反了“考试不能作弊”这样一个普遍的道德法则的话,你实际上是在对大多数人经过长期努力建立起来的,并且在理论上被证明是正当的那种基本的道德原则进行挑战,而这既是不道德的,同时也是危险的。因此,即使没有一个人实际上作弊,作弊这种行为也仍然是错误的。你同意以上的哪种思路?理由是什么?正确答案:简述自己支持哪一种理论并说明理由(略)。要求—定结合“考试不能作弊”这个道德准则来进行叙述,同时结合自己的亲身实际、亲身体验最好。

考题 《教育法》 明确规定哪种行为属于考试作弊和组织或者帮助考试舞弊?正确答案: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抄袭他人答案的;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等五种行为属于考试作弊; 第八十条则规定 “组织作弊的、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等五种行为属于组织或者帮助考试舞弊。

考题 多选题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A在法学院民法课期末考试中,班长组织全班同学考试作弊B明知他人组织考生在全国研究生入学英语考试中作弊,为其提供作弊器材C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出售某省高考入学试题的正确答案D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高考,后被某名牌大学顺利录取正确答案: C,B解析: A项,法学院民法课期末考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B项,《刑法》第284条之一规定,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规定处罚,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C项,行为属于“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1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成立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D项,行为属于“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成立代替考试罪,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考题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的学生必须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正确答案:正确

考题 刘某明知王某在高考中组织作弊,仍为其提供作弊器材。刘某的行为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正确答案:正确

考题 《教育法》 明确规定哪种行为属于考试作弊和组织或者帮助考试舞弊?正确答案: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抄袭他人答案的;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等五种行为属于考试作弊; 第八十条则规定 “组织作弊的、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等五种行为属于组织或者帮助考试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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