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师答案《民法》福建师范大学2022年8月课程考试期末考试A卷(奥鹏)3
简述遗嘱继承概念及其适用条件。
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生前立有遗嘱的被继承人,为遗嘱人或立遗嘱人;依照遗嘱的指定享有遗产继承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
遗嘱继承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才能适用遗嘱继承: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由于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适用,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虽有遗赠扶养协议但遗产中尚有协议未涉及的部分时,才能按遗嘱进行继承。
2.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3.遗嘱继承人既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简述消费方式的概念及含义。
简述社区治理概念及其含义。
社区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社区公共事务方面的活动或管理机制。这些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它是一个由在社区范围内的不同的公私行为主体(包括个人、组织、公私机构、权力机关、非权力机构,社会、市场等),依据正式的强制性的法规,以及非正式的、人们愿意遵从的规范约定,通过协商谈判、资源交换、协调互动,共同对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管理,从而增强社区凝聚力、提高社区自治能力、增进社区成员福利、推进社区经济和社会进步的过程。
从社区治理的界定可以说明社区治理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基本含义:第一,社区治理的行为主体构成突破了过去那种“政府独大、一统天下”的局面,形成一种由多元化、多样性的行为主体共同参与的新的格局。第二,社区治理作为一个长期的过程,其目标除了完成特定的、具体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任务外,更看重社区基本要素的培育,其中包括社区组织体系的发育完善、社区成员参与公共事务积极性和能力的增长、社区中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规则的形成、社区中不同行为主体交往互动方式和机制的磨合等。第三,社区治理的行为指向是社区中的公共事务,它是一个关系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范围广阔的领域,包括社区服务与社区照顾;社区安全与综合治理;社区公共卫生及疾病预防;社区环境及物业管理;社区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社区社会保障等等。第四,社区治理作为区别于政府行政化管理方式的另类的社会管理模式,其权力运行的方向并不总是单一的、自上而下的,它是一种多向度的、上下互动的过程。它不是通过发号施令、制定和执行政策来达到管理的目标,而是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来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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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社区治理概念及其含义。
正确答案: 社区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社区公共事务方面的活动或管理机制。这些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它是一个由在社区范围内的不同的公私行为主体(包括个人、组织、公私机构、权力机关、非权力机构,社会、市场等),依据正式的强制性的法规,以及非正式的、人们愿意遵从的规范约定,通过协商谈判、资源交换、协调互动,共同对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管理,从而增强社区凝聚力、提高社区自治能力、增进社区成员福利、推进社区经济和社会进步的过程。
从社区治理的界定可以说明社区治理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基本含义:第一,社区治理的行为主体构成突破了过去那种“政府独大、一统天下”的局面,形成一种由多元化、多样性的行为主体共同参与的新的格局。第二,社区治理作为一个长期的过程,其目标除了完成特定的、具体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任务外,更看重社区基本要素的培育,其中包括社区组织体系的发育完善、社区成员参与公共事务积极性和能力的增长、社区中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规则的形成、社区中不同行为主体交往互动方式和机制的磨合等。第三,社区治理的行为指向是社区中的公共事务,它是一个关系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范围广阔的领域,包括社区服务与社区照顾;社区安全与综合治理;社区公共卫生及疾病预防;社区环境及物业管理;社区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社区社会保障等等。第四,社区治理作为区别于政府行政化管理方式的另类的社会管理模式,其权力运行的方向并不总是单一的、自上而下的,它是一种多向度的、上下互动的过程。它不是通过发号施令、制定和执行政策来达到管理的目标,而是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来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民法期末考试A卷-完整答案附后-姓名: 专业:学号: 学习中心:$ 成绩:一、 简答题(34分)1、 简述抵押权的概念及含义。(6分)2、 简述租赁合同的效力。(6分)3、 简述遗嘱的有效要件。(6分)4、 简述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及主要体现。(8分)5、 简述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及法律后果。(8分)二、论述题(42分)1、 试述实现留置权的条件及程序。(10分)2、 试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客体。(10分)3、 何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构成要件有哪些?(12分)4、试述保证的主要特征。(10分)三、案例分析题(24分)杨某(男)与马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2001年11月经协商,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05年12月3日,马某得知,杨某曾于2001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马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杨某独自占有,因而于2006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杨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马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马某能否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8分)2、本案中,马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8分)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案件?(8分)蝴蝶(butterfly)是昆虫纲(Insecta),类脉总目(Amphiesmenoptera),鳞翅目(Lepidoptera)中一类昆虫的统称,全世界已记载近2万种,中国的蝴蝶资源较为丰富,已记录2000多种。大部分蝴蝶触角为棒状或锤状,细长,底部略有加粗白天活动,两翅连锁器为翅抱,身体相对纤细。蝴蝶被誉为“会飞的花朵”,是一类非常美丽的昆虫。蝴蝶大多数体型属于中型至大型,翅展在15260毫米之间,有2对膜质的翅。体躯长圆柱形,分为头、胸、腹三部分。体及翅膜上覆有鳞片及毛,形成各种色彩斑纹。蝴蝶的分类和所有动物一样,以“种”作为基本单元。同一种的蝴蝶必然形态相似,具有相同的血缘,相似的生活习性,并能互相产生正常的后代。关于蝴蝶的分类,早在 1735年瑞典博物学家林奈(Linnaeus,1707一1778)就进行了研究,他把各种蝴蝶统统归于一属,称“凤蝶属 papilio”1758年,林奈创立了“二名法”的生物学名,即一个物种的学名由两部分组成,前一个词为该生物的属名(名词式),后一个词为该生物的种名(形容词式),合而成一学名。再在学名之后,加上定名人的姓和年号,即表示最初给该物种命名的人及命名的时间。至于亚种和变种,则列在种名之后。学名规定用拉丁语书写,名词在前,形容词在后,这和英语不同。印刷时字体:属名、种名、亚种、变种和异常型用斜体,命名者、年号、属以上的分类名称用印刷正体,从而使包括蝴蝶在内的生物命名方法确立起来。但林奈当时没有设科,其分类方法也不完善。因此,以后许多学者对蝴蝶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分类。不但将近似的种集合为“属”,再将近似的属集合为“科”,由科集合成“目”。还在科的上而设“总科”,科的下面设“亚科”,亚科下面设“族”,更有在种的下面设“亚种”“变种”或“型”的。根据文献记录。1875年之前,相维创设的蝶类属名约1105个(包括同物异名在内),其中大多数是在 1850年之前创设的,而现今记载的蝶类属名约1855 个。世界蝴蝶分类系统是随着新种不断发现、人们记载的蝴蝶数量不断增多以及研究工作不断深化而逐步完善起来的。J.C.Fabricius(1794)时代记载的蝴蝶种类仅为1147种,到了W.F.Kirby(1871)的目录中记载的蝴蝶总数为7695种,而现在记载的蝴蝶种类已超过17000种。其间,科(亚科)、属发生分化、归并,新的科(亚科)、属确立,旧的被新的科(亚科)、属所取代,一些亚科或属提升为科,一些种提升为属,一些亚种提升为种。分歧虽然存在,但总体上深化了对蝴蝶分类系统的认识。世界蝴蝶分类系统研究最为全面的文献当属德国昆虫学家A.Seitz主编的世界大鳞翅目巨著,书中把世界蝴蝶按古北区、印澳区、美洲区和非洲区分卷出版,每册均有蝴蝶原色图版,为进一步研究打下了基础。20世纪70年代之后,澳大利亚蝴蝶专家B.DAbrera对世界蝴蝶进行了广泛研究,1981一1997年出版了全北区蝴蝶3卷、东洋区蝴蝶3卷、新热带区蝴蝶7卷、澳洲区蝴蝶1卷,非洲热带区糊媛1卷,共15卷。2001年,他又出版了世界蝴蝶简名图谱,对世界蝴蝶资源的调查研究和蝶类知识的普及做出了突出贡献。目前蝶类研究已进入种下分类。采用了细胞学、分子生物学等手段,使蝴蝶分类工作更为细致、深入。中国蝴蝶分类研究起步较晚,1958年,著名蝴蝶专家李传隆教授出版了蝴蝶一书,该书把中国蝴蝶分为11科,244属,1277种。这11科是:弄蝶科 Hesperiidae、凤蝶科 Papilionidae、绢蝶科 Parnassiidae、粉蝶科Pieridae、眼蝶科 Satyridae、环蝶科Amathusiidae、斑蝶科 Danaidae、蛱蝶科Nymphalidae、喙蝶科Libytheida、蚬蝶科 Riodinidae、灰蝶科 Lycaenidae。此后,李传隆教授出版了万里扑蝶(1980)及其6篇报告中国蝶类小志(19551985),蝴蝶在蛹期间表面上看似保持静止状态,其实体内各个组织及器官在重组并发育。发育的过程或多或少会显现在蛹通体表面,特别到了蛹发育末期、蝴蝶复眼的颜色以及翅区上的斑纹就能显现出来,这就告诉我们、蝴蝶即将破蛹而出。蝴蝶从蛹中破壳而出的过程称为羽化蝴蝶在蛹期间表,面上看似保持静止状态,其实体内各个复制后面的答案到你的原卷完整答案附后民法期末考试A卷 姓名: 专业:学号: 学习中心: 成绩:二、 简答题(34分)1、简述抵押权的概念及含义。(6分)答: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作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就该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除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外,还有其自身特性:1从属性。抵押权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成立上的从属性。抵押权成立上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的成立以债权有效存在为前提,当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之时,抵押权也不会存在。(2)移转上的从属性。移转Iz(或处分上)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须附随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不能单独让与或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物权法第 192条)。(3)消灭上的从属性。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如因清偿、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而全部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2不可分性。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抵押权设定后不因抵押物、被担保债权及债务的分割或让与而受影响,主要表现为:(1)抵押权人得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抵押物如被分割或让与其一部分,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仍得就全部债权对全部抵押物行使抵押权;(2)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时,其未灭失部分仍应作为全部债权的担保;(3)抵押权所担保债权被分割或者让与一部分时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分割或让与后的债权人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4)债权一部分受清偿时,不产生抵押权部分消灭的效力,债权人仍得就其剩余债权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5)债务分割时,抵押权也不受影响,仍以抵押物的全部担保数人的债务。不过,抵押权的不可分生并不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经过特别约定可以加以排除。3物上代位性。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抵押物因意外原因或者第三人的行为灭失、毁损而获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成为抵押权标的物的代替物,抵押权人有权就该项赔偿金行使抵押权。物权法第 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 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2、简述租赁合同的效力。(6分)答:第一,在合同签订后交付租赁物前或者租赁物已经交付、部分履行的,承租人因出租人未办理消防验收等手续而无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承租人起诉要求出租人办理相关手续(继续履行)、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应予支持;相反,如出租人欲以合同无效为理由收回租赁物,不应支持,应判决其继续履行,完成相关验收手续等强制法规的义务是继续履行的构成部分。第二,在部分履行场合,如出租人以承租人未按约定给付租金为理由请求承担违约责任,而承租人以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出租人履行相关验收义务,法院应作如下处理:首先,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房屋应办理相关验收手续,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租赁合同解释为出租人负有办理相关验收等手续的义务(合同解释的合法性假设);其次,如当事人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或者约定先交房后付租金,法院则应支持承租人的抗辩;再次,如果当事人约定先交部分租金后交房,在承租人交付部分租金之后未付剩余部分租金从而产生纠纷的,应认定承租人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就剩余部分租金而言,履行顺序应为先交房后付剩余租金),从而间接促使出租人履行相关义务;最后,如果承租人未给付足额租金,出租人也未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则应判定双方违约,在结果上减轻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同时间接促使出租人履行相关验收义务。第三,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出租人因承租人拒付租金或延付租金起诉,承租人以房屋未办理相关验收手续为理由抗辩的,应当判定承租人继续履行给付义务。但是,考虑到消防法、建筑法等法律立法目的的实现,可以同时认定出租人也存在违约行为,从而在结果上减轻承租人的违约责任,间接促使上述法律立法目的的实现。3、简述遗嘱的有效要件。(6分)答:(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 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的意见第四十一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 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4、简述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及主要体现。(8分)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答: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这一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的杜摩兰(15001566)的意思自治说。他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民事立法对意思自治的规定体现在许多方面:一是可以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功效,即用共同规则的形式,预先为民事者设
简述宣告公民失踪的要件。
正确答案: ①该公民须有下落不明的事实;
②下落不明的时间须持续满两年;
③须由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④利害关系人必须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
⑤提出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简述劳动安全卫生的概念及其含义。
正确答案: 劳动安全卫生又称劳动保护。它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或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劳动法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保护关系。它区别于社会上一般的安全、防病及卫生保健工作。职工在职务之外的意外伤害及治病防病工作,不属于劳动法研究范围。
简述职业培训的概念及含义。
正确答案: 是指直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以培养和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职业培训的上述概念表明:
1)它是一种以劳动者为特定对象的劳动力资源开发活动;
2)它是一种以直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某种特定需要为目的的定向性培训;
3)它通常是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进行的规范化培训。
简述劳动安全卫生的概念及其含义。
正确答案:劳动安全卫生又称劳动保护。它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或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劳动法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保护关系。它区别于社会上一般的安全、防病及卫生保健工作。职工在职务之外的意外伤害及治病防病工作,不属于劳动法研究范围。
简述宣告死亡制度的概念及条件。
正确答案: 1.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宣告死亡制度的条件有: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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