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电大《金融法规》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

投保人将一辆出租营运汽车投保汽车保险,投保人称该车为自用汽车。该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偿。

A、应当

B、不应

C、只能部分

D、上述答案均不对


答案:B


一家广州电动车公司委托某快递公司将该公司的样品运到黑龙江牡丹江的某镇。快递公司承接样品运输业务后,先委托某航空公司将样品运到哈尔滨,然后由火车将样品运到牡丹江,最后通过汽车运输样品时由于卸载不当将样品损坏。在该案中,向电动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

A.汽车运输公司

B.火车公司和汽车运输公司

C.快递公司

D.快递公司和汽车运输公司


参考答案:C


个体运输户王某将其自有的“东风”牌卡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王某驾驶卡车运货途中与甲运输公司的“黄河”牌卡车相撞,两车受损.该事故由“黄河”牌卡车司机违章造成,“黄河”牌卡车司机应对“东风”牌卡车的损失负全责。为使事故得到迅速解决,甲运输公司与王某达成协议:由甲运输公司一次性付给王某5000元,由王某自行修理受损的“东风”牌卡车。后王某修理“东风”牌卡车实际支付修理费6800元。王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l800元。保险公司认定“东风”牌卡车的保险金额是出险时重值的90%,保险公司应赔付6120元。但鉴于王某与甲运输公司已有赔偿协议,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修理费1800元。

问: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本案中保险公司拒赔正确,王某只能自行承担额外的修理费用。理由如下:(1)在本案中,“东风”牌卡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黄河”牌卡车司机负全责,王某既可以要求甲运输公司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2)我国《保险法》第46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在本案中,王某与甲运输公司的协议合法有效。但王某与甲运输公司的协议,实际上已经剥夺了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在此情况下,如果王某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多出的1800元修理费由王某自行承担。


案情: 2007年10月3日,A汽车运输公司为公司一辆“长城”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3万元。2008年2月,汽车运输公司将该“长城”甲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绝,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


参考答案:在出售该车时没有申请办理批改手续,按合同约定从出售时起,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已经终止。保险公司无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长江公司购买50辆“飞驰”汽车后,委托“招商运输”公司从上海运输到广州,海上运输,2015年3月3日发运,预计3月20到达。2015年3月8日,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签订合同,将运输中的25辆汽车出卖给黄河公司。2015年3月11日,运输中的汽车因不可抗力全部因海啸灌水浸泡。2015年3月13日,长江公司又将运输中的50辆汽车出卖给长城公司,但未告知长城公司汽车被海水浸泡的事实。双方约定,长城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交货后1个月,2015年3月20日长城公司收到汽车。 长城公司收到货物后2个月,没有提出质量异议,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因长城公司没有及时检验及通知,视为质量符合约定
B.因长江公司明知质量有问题,即使超过1个月,长城公司仍然可以提出质量异议
C.长城公司有权对长江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D.长城公司无权对长江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答案:B,C
解析:
《合同法》第158条第3款:“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出卖人长江明知标的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不负担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因此,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因买受人不负担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标的物有质量问题,当然可以要求长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金融法规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一、案例分析题2007年10月3日,A汽车运输公司为公司一辆“长城”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 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3万元。2008年2月,汽车运输公司将该“长城”牌汽车卖给了个体 运输户甲。为省事,汽车运输公司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该车的保险合同过户批改手续。同年3 月中旬,甲开车外出,与他人汽车相撞,致使对方车人严重受损。甲知道自己所驾汽车曾投 过保,遂通知保险公司出险。保险公司因该车保险合同未批改过户,拒绝派人勘查现场。后 经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甲需赔偿1.5万元。于是,甲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绝,遂向法院起 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问: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其法律依据是什么?答:保险公司无须赔偿甲的损失。根据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 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同 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过户、变 更用途等,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本案中,汽车运输公司作为该“长城”牌汽车的投保人,在出售该车给甲前没有履 行通知义务,没有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已违反合回约定和法律规定,从出售时起,保险公司 的保险责任已经终止。甲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白然无法律依据。二、案例分析题个体户甲某因做生意需资金而与乙农村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50000元, 月利率为5%0,借款期限为2007年3月19日至2008年3月18日,丙某以其所有的一套三室 一厅的住房作抵押担保。同日丙某与乙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房屋限期抵押合同,且双方到房 监所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期限自本抵押合同登记之日起至2008年4月18 日止,若甲某不履行还款义务,信用社须在抵押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抵押期限届满后 抵押人丙某将不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合同订立后乙信用社如期向甲某发放借款,但到期后甲 某仅给付了部分借款利息后,便杳无踪影。2008年9月10日,乙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甲 某还款,并要求丙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问题:本案的抵押合同是否违反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答: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 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其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为抵押权 为担保物权,属于支配权的范畴而非请求权,不宜适用与抵押担保的债权相同的诉讼时效制 度,但是抵押权的行使又不能没有期间的限制,否则将不利于抵押担保交易关系的稳定。木 案抵押合同中关于“信用社须在抵押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人丙某 将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是无效的。甲某无力偿还借款时,乙信用社可以通过行使其对丙 某住房的抵押权而实现白己的债权。三、案例分析题建设银行甲市分行某办事处李某与同学刘某密谋,盗用该行已公告作废的业务印签和银 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于2004年12月签署了金额为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汇票上记 载的出票的付款人及承兑人均为该办事处,收款人为刘某所开办的沙发厂。刘某找到某电力 公司请求其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刘某持票向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申请贴现,得到贴 现款77万元。汇票到期,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向该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问:请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 李某签署汇票的行为是票据伪造还是票据变造?(2) 本案有哪些票据行为?并说明其效力。(3) 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如何行使?(4) 李某应承担什么责任?答:(1)是票据伪造。李某假冒出票人的名义进行原始的票据创设,是票据本身的伪造。(2) 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相对于甲市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印鉴而言,李某使用的作废印鉴为假印鉴。出票和 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电力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有效。沙发厂的贴现行为有效。虽然该沙发厂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 旦有行为能力,故有效。(3) 信用合作银行不知情,为善意持票人,且给付了相当对价,故享有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4) 李某在票据上无签章,不负票据上的责任。李某应负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四、案例分析题(一)案情:2006年6月9日,A酒店向B商场购买了价值150万元的空调,并向B商场开具了商业 汇票。B商场收到汇票后,将汇票作为向D电视机厂购买电视机的货款先行付款。D电视机厂 收到该张汇票后,恰逢当地某税务机关收税,便将该汇票抵交税款。汇票到期后,某税务机 关欲向C银行提示付款,不料C银行以票据有不当记载为由拒绝付款,某税务机关遂向B商 场行使追索权。B商场认为,D电视机厂发来的电视机不符合标准,自己不应支付货款,某税 务机关是从D电视机厂处取得汇票,所以本商场不承担支付责任。某税务机关认为,票据具 有无因性,自己依法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B商场不能以它与D电视机厂之间的购销合同 纠纷对抗善意持票人,所以应向木机关承担付款责任。双方争执不下,某税务机关诉至法院, 请求依法判决。(二)问题:(1) 我国票据法对以税收方式无代价取得汇票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如何规定的?(2) 法院是否应支持B商场的主张?答:(1)我国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 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2) 本案中,B商场与D电视机厂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B商场可以以D电视机 厂违约而进行抗辩,不承担对D厂的票据债务。而D电视机厂是某税务机关的前手,由于D 电视机厂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它不能向B商场主张票据权利,所以税务机关的票据权利也 存在瑕疵,也不能向B商场主张票据权利,向其行使追索权,因此,木案中B商场的主张是 正确的,法院应予支持。五、案例分析题(一) 案情:甲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与乙证券公司签订股票承销协议。规定乙公司代理发售全 部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期结束后,若股票未全部售出,则剩余部分退还甲公司。发 行期将至,但股票发行状况不理想,甲公司遂与丙证券公司签订协议,由丙承销未售出的股 票,且丙公司承诺,若承销期结束未能售完股票,则由丙公司全部自行购人。(二) 问题:(1) 甲公司与乙、丙证券公司签订的分别属于何种承销协议?(2) 甲公司的行为有何不妥?发生纠纷应如何解决?答:甲公司与乙证券公司的协议属于代销协议,甲公司、与丙证券公司的协议属包销协议。(2) 依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承销协议有效期内,发行人应保证将不与其他证券公 司达成或签订与该协议相似或类似的协议。木案中甲公司在其与乙证券公司的承销协议有效 期内,又自行与丙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有违法律规定。乙证券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违 约金并赔偿损失。乙公司可与甲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将争议提交证监会批准设立 或指定的调解或仲裁机构调解、仲裁。六、案例分析题(一)案情:田某于2009年新购一中巴车跑市区间中长途客运,并同时办理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 者责任险,交足了保费也取得的了投保单。时隔一月,某乘客杨某在到达某站下车后,忽然 想起有东西落在车上了,、遂立即返身回去取,结果田某已经将汽车启动。恰巧杨某手里拿着 一个大旅行袋,并被车子挂了一下,旅行袋掉在地上,袋子里价值几千元的一贵重工艺品被 摔坏。杨某要求田某赔偿,田某则以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杨某不具 备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资格,故拒绝理赔。田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二)问题:(1)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具体指哪些人?(2)本案中杨某是不是第三者?(3)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答:(1)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4条规定:“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人承担责任,保险人也不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 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 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上述除外责


长江公司购买50辆“飞驰”汽车后,委托“招商运输”公司从上海运输到广州,海上运输,2015年3月3日发运,预计3月20到达。2015年3月8日,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签订合同,将运输中的25辆汽车出卖给黄河公司。2015年3月11日,运输中的汽车因不可抗力全部因海啸灌水浸泡。2015年3月13日,长江公司又将运输中的50辆汽车出卖给长城公司,但未告知长城公司汽车被海水浸泡的事实。双方约定,长城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交货后1个月,2015年3月20日长城公司收到汽车。
长城公司收到货物后2个月,没有提出质量异议,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因长城公司没有及时检验及通知,视为质量符合约定
B、因长江公司明知质量有问题,即使超过1个月,长城公司仍然可以提出质量异议
C、长城公司有权对长江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D、长城公司无权对长江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答案:B,C
解析:
《合同法》第158条第3款:“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出卖人长江明知标的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不负担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因此,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因买受人不负担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标的物有质量问题,当然可以要求长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长江公司购买50辆“飞驰”汽车后,委托“招商运输”公司从上海运输到广州,海上运输,2015年3月3日发运,预计3月20到达。2015年3月8日,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签订合同,将运输中的25辆汽车出卖给黄河公司。2015年3月11日,运输中的汽车因不可抗力全部因海啸灌水浸泡。2015年3月13日,长江公司又将运输中的50辆汽车出卖给长城公司,但未告知长城公司汽车被海水浸泡的事实。双方约定,长城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交货后1个月,2015年3月20日长城公司收到汽车。 关于风险负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风险由长江公司负担
B.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风险由黄河公司负担
C.长江公司、长城公司的买卖合同,风险由长江公司负担
D.长江公司、长城公司的买卖合同,风险由黄河公司负担

答案:A,C
解析:
《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5年3月8日,长江公司与黄河公司签订在途货物买卖合同,但该标的物为种类物,风险尚未转移。故由长江公司承担风险,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买卖合同解释》第13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5年3月13日,长江公司与长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长江公司知道标的物毁损却未告知长城公司,因此风险仍应由长江公司负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长江公司购买50辆“飞驰”汽车后,委托“招商运输”公司从上海运输到广州,海上运输,2015年3月3日发运,预计3月20到达。2015年3月8日,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签订合同,将运输中的25辆汽车出卖给黄河公司。2015年3月11日,运输中的汽车因不可抗力全部因海啸灌水浸泡。2015年3月13日,长江公司又将运输中的50辆汽车出卖给长城公司,但未告知长城公司汽车被海水浸泡的事实。双方约定,长城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交货后1个月,2015年3月20日长城公司收到汽车。
关于风险负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风险由长江公司负担
B、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风险由黄河公司负担
C、长江公司、长城公司的买卖合同,风险由长江公司负担
D、长江公司、长城公司的买卖合同,风险由黄河公司负担

答案:A,C
解析:
《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5年3月8日,长江公司与黄河公司签订在途货物买卖合同,但该标的物为种类物,风险尚未转移。故由长江公司承担风险,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买卖合同解释》第13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5年3月13日,长江公司与长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长江公司知道标的物毁损却未告知长城公司,因此风险仍应由长江公司负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长江公司购买50辆“飞驰”汽车后,委托“招商运输”公司从上海运输到广州,海上运输,2015年3月3日发运,预计3月20到达。2015年3月8日,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签订合同,将运输中的25辆汽车出卖给黄河公司。2015年3月11日,运输中的汽车因不可抗力全部因海啸灌水浸泡。2015年3月13日,长江公司又将运输中的50辆汽车出卖给长城公司,但未告知长城公司汽车被海水浸泡的事实。双方约定,长城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交货后1个月,2015年3月20日长城公司收到汽车。 如果该批车辆并未经过海水浸泡,长城公司收到货物后,将其中一辆车出卖给张某,约定:总价款100万元,分20期付清,每期5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同时约定,在张某支付全部价款前,长城公司保留所有权,若张某连续2个月不支付到期价款,长城公司享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张某如期支付了10期价款共50万元。因张某的原因,尚未支付第11期、12期共两期到期价款(第13期尚未到期),共10万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长城公司公司有权要求张某一次性付清余下全部价款
B.长城公司有权通知张某解除合同
C.长城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张某汽车使用费
D.长城公司有权要求张某支付10万元到期价款

答案:D
解析:
《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买卖合同解释》第38条第2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法》第167条所规定的五分之一属强制性规范,是法定最低比例,当事人约定违反该比例,损害买受人利益,无效。因此双方约定连续2个月不支付到期价款,仅仅十分之一,少于五分之一,无效。因此,长城公司无权解除合同,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167条,买受人张某未支付价款尚未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因此长城公司无权要求张某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张某范围合同约定,长城公司有权要求张某支付10万元到期价款。


长江公司购买50辆“飞驰”汽车后,委托“招商运输”公司从上海运输到广州,海上运输,2015年3月3日发运,预计3月20到达。2015年3月8日,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签订合同,将运输中的25辆汽车出卖给黄河公司。2015年3月11日,运输中的汽车因不可抗力全部因海啸灌水浸泡。2015年3月13日,长江公司又将运输中的50辆汽车出卖给长城公司,但未告知长城公司汽车被海水浸泡的事实。双方约定,长城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交货后1个月,2015年3月20日长城公司收到汽车。
如果该批车辆并未经过海水浸泡,长城公司收到货物后,将其中一辆车出卖给张某,约定:总价款100万元,分20期付清,每期5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同时约定,在张某支付全部价款前,长城公司保留所有权,若张某连续2个月不支付到期价款,长城公司享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张某如期支付了10期价款共50万元。因张某的原因,尚未支付第11期、12期共两期到期价款(第13期尚未到期),共10万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长城公司公司有权要求张某一次性付清余下全部价款
B、长城公司有权通知张某解除合同
C、长城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张某汽车使用费
D、长城公司有权要求张某支付10万元到期价款

答案:D
解析:
《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买卖合同解释》第38条第2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法》第167条所规定的五分之一属强制性规范,是法定最低比例,当事人约定违反该比例,损害买受人利益,无效。因此双方约定连续2个月不支付到期价款,仅仅十分之一,少于五分之一,无效。因此,长城公司无权解除合同,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167条,买受人张某未支付价款尚未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因此长城公司无权要求张某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张某范围合同约定,长城公司有权要求张某支付10万元到期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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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1988年4月1日,某省甲汽车运输公司为该公司一辆解放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了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即从1988年4月1日起,至1989年3月31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15000元。1989年1月1日,甲汽车运输公司将该解放牌汽车卖给了个体运输户乙,为图省事,甲汽车运输公司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该车的保险合同过户批改手续,也未办完汽车过户手续。当月,乙找到其在保险公司工作的熟人丙,向丙介绍了其买车的情况,求丙帮助办理保险合同的转让手续。不久,丙找到该车的保单存根,未请示领导,擅自给乙办了保险证。几天后,3月15日,乙驾驶该解放牌汽车跑长途运输,在邻省某地与当地个体运输户的汽车相撞,致使对方车辆严重损坏。乙当日向保险公司报了险。保险公司查该解放牌汽车未办理过户批改手续,拒绝派人勘察现场。事故经当地交通大队勘查裁定。乙对撞车负全部责任,乙应赔偿对方损失11200元,乙遂以办理保险证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乙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为由拒绝给付补偿金额。此后,乙又请甲汽车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也被保险公司拒绝。因此,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1200元。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正确答案: 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根据保险法律相关规定,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也应该办理转移,本案中因为未办理好手续,所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考题 问答题1988年4月1日,某省甲汽车运输公司为该公司一辆解放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了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即从1988年4月1日起,至1989年3月31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15000元。1989年1月1日,甲汽车运输公司将该解放牌汽车卖给了个体运输户乙,为图省事,甲汽车运输公司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该车的保险合同过户批改手续,也未办完汽车过户手续。当月,乙找到其在保险公司工作的熟人丙,向丙介绍了其买车的情况,求丙帮助办理保险合同的转让手续。不久,丙找到该车的保单存根,未请示领导,擅自给乙办了保险证。几天后,3月15日,乙驾驶该解放牌汽车跑长途运输,在邻省某地与当地个体运输户的汽车相撞,致使对方车辆严重损坏。乙当日向保险公司报了险。保险公司查该解放牌汽车未办理过户批改手续,拒绝派人勘察现场。事故经当地交通大队勘查裁定。乙对撞车负全部责任,乙应赔偿对方损失11200元,乙遂以办理保险证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乙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为由拒绝给付补偿金额。此后,乙又请甲汽车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也被保险公司拒绝。因此,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1200元。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正确答案: 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根据保险法律相关规定,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也应该办理转移,本案中因为未办理好手续,所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解析: 暂无解析

考题 问答题1988年4月1日,某省甲汽车运输公司为该公司一辆解放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了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即从1988年4月1日起,至1989年3月31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15000元。1989年1月1日,甲汽车运输公司将该解放牌汽车卖给了个体运输户乙,为图省事,甲汽车运输公司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该车的保险合同过户批改手续,也未办完汽车过户手续。当月,乙找到其在保险公司工作的熟人丙,向丙介绍了其买车的情况,求丙帮助办理保险合同的转让手续。不久,丙找到该车的保单存根,未请示领导,擅自给乙办了保险证。几天后,3月15日,乙驾驶该解放牌汽车跑长途运输,在邻省某地与当地个体运输户的汽车相撞,致使对方车辆严重损坏。乙当日向保险公司报了险。保险公司查该解放牌汽车未办理过户批改手续,拒绝派人勘察现场。事故经当地交通大队勘查裁定。乙对撞车负全部责任,乙应赔偿对方损失11200元,乙遂以办理保险证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乙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为由拒绝给付补偿金额。此后,乙又请甲汽车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也被保险公司拒绝。因此,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1200元。 问题: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正确答案: 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根据保险法律相关规定,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也应该办理转移,本案中因为未办理好手续,所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解析: 暂无解析

考题 2007年10月3日,A汽车运输公司为公司一辆“长城”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3万元。2008年2月,汽车运输公司将该“长城”牌汽车卖给了个体运输户甲。为省事,汽车运输公司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该车的保险合同过户批改手续。同年3月中旬,甲开车外出,与他人汽车相撞,致使对方车人严重受损。甲知道自己所驾汽车曾投过保,遂通知保险公司出险。保险公司因该车保险合同未批改过户,拒绝派人勘查现场。后经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甲需赔偿1.5万元。于是,甲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绝,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正确答案: 根据《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同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过户、变更用途等,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 本案中,汽车运输公司作为该“长城”牌汽车的投保人,在出售该车给甲前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没有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已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从出售时起,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已经终止。甲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自然无法律依据。

考题 下列文书属于票据的有()A、甲为购买汽车向汽车销售公司交付一张支票B、汽车公司收到支票时向甲开具的发票C、甲托运货物时运输公司向甲签发的提单D、甲为获得货款向银行质押的存单正确答案:A

考题 2007年10月3日,A汽车运输公司为公司一辆“长城”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3万元。2008年2月,汽车运输公司将该“长城”牌汽车卖给了个体运输户甲。为省事,汽车运输公司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该车的保险合同过户批改手续。同年3月中旬,甲开车外出,与他人汽车相撞,致使对方车人严重受损。甲知道自己所驾汽车曾投过保,遂通知保险公司出险。保险公司因该车保险合同未批改过户,拒绝派人勘查现场。后经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甲需赔偿1.5万元。于是,甲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绝,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正确答案: 根据《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同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过户、变更用途等,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 本案中,汽车运输公司作为该“长城”牌汽车的投保人,在出售该车给甲前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没有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已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从出售时起,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已经终止。甲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自然无法律依据。

考题 问答题2007年10月3日,A汽车运输公司为公司一辆“长城”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3万元。2008年2月,汽车运输公司将该“长城”牌汽车卖给了个体运输户甲。为省事,汽车运输公司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该车的保险合同过户批改手续。同年3月中旬,甲开车外出,与他人汽车相撞,致使对方车人严重受损。甲知道自己所驾汽车曾投过保,遂通知保险公司出险。保险公司因该车保险合同未批改过户,拒绝派人勘查现场。后经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甲需赔偿1.5万元。于是,甲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绝,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正确答案: 根据《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同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过户、变更用途等,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 本案中,汽车运输公司作为该“长城”牌汽车的投保人,在出售该车给甲前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没有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已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从出售时起,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已经终止。甲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自然无法律依据。解析: 暂无解析

考题 问答题1988年4月1日,某省甲汽车运输公司为该公司一辆解放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了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即从1988年4月1日起,至1989年3月31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15000元。1989年1月1日,甲汽车运输公司将该解放牌汽车卖给了个体运输户乙,为图省事,甲汽车运输公司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该车的保险合同过户批改手续,也未办完汽车过户手续。当月,乙找到其在保险公司工作的熟人丙,向丙介绍了其买车的情况,求丙帮助办理保险合同的转让手续。不久,丙找到该车的保单存根,未请示领导,擅自给乙办了保险证。几天后,3月15日,乙驾驶该解放牌汽车跑长途运输,在邻省某地与当地个体运输户的汽车相撞,致使对方车辆严重损坏。乙当日向保险公司报了险。保险公司查该解放牌汽车未办理过户批改手续,拒绝派人勘察现场。事故经当地交通大队勘查裁定。乙对撞车负全部责任,乙应赔偿对方损失11200元,乙遂以办理保险证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乙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为由拒绝给付补偿金额。此后,乙又请甲汽车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也被保险公司拒绝。因此,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1200元。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正确答案: 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根据保险法律相关规定,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也应该办理转移,本案中因为未办理好手续,所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解析: 暂无解析

考题 投保人将一辆出租营运汽车投保汽车保险,投保人称该车为自用汽车。该车在保险期间内营运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偿。A、应当B、不应C、只能部分D、以上答案均不对正确答案:B

考题 单选题一家广州电动车公司委托某快递公司将该公司的样品运到黑龙江牡丹江的某镇。快递公司承接样品运输业务后,先委托某航空公司将样品运到哈尔滨,然后由火车将样品运到牡丹江,最后通过汽车运输样品时由于卸载不当将样品损坏。在该案中,向电动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A汽车运输公司B火车公司和汽车运输公司C快递公司D快递公司和汽车运输公司正确答案: B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