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煤样采取全水分后余下的煤样,除()取样后的余样外,可用于制备一般分析试验煤样。A、棋盘法B、二分器法C、条带法D、九点法

共用煤样采取全水分后余下的煤样,除()取样后的余样外,可用于制备一般分析试验煤样。

  • A、棋盘法
  • B、二分器法
  • C、条带法
  • D、九点法

相关考题:

煤样缩分一般应使用()。A.二分器法B.棋盘法C.堆锥法D.条带截取法

下面哪种缩分法只适用于全水分煤样的制备()。A.九点缩分法B.堆锥四分法C.机械缩分法D.二分器缩分法

测定全水分的煤样必须在制备分析煤样过程中分取。A对B错

对于粒度小于13mm的煤样,当用九点法取全水分样时,每点采样量约为()kg。A1B0.35C2D0.5

对于小于6mm的煤样,当用九点法取全水分样时,总样品量不得少于15kg。A对B错

分析试验取样前,应将煤样充分混匀取样时,应尽可能从煤样容器的不同部位,用九点取样法取出。A对B错

煤样缩分所使用的堆锥四分法和抽取全水分煤样所使用的九点法在堆锥后所摊成的圆饼体的厚度都要求不大于煤样标称最大粒度的2.5~3倍。

下列关于煤样的采取、制备和化验说法错误的是()。A、采样器开口尺寸应不小于被采样煤最大粒度为2.5倍。B、当采样基数大于或等于1000t时,采取一个总样;小于1000t时,可采取一个或多个总样。C、全水分煤样在一般分析煤样的制备过程中抽取,制样过程中应避免水分损失。D、发热量按GB/T213测定。

对于小于6mm的煤样,当用九点法取全水分样时,总样品量不得少于15kg。

制样过程中,怎样用九点法取全水分煤样?为什么?

如一批煤的煤样由若干分样组成,则可在各分样的制备过程中分取出全水分煤样直接送化验室化验,或将分取的全水分煤样充分混合后取出该批煤的全水分煤样送化验室化验。

煤样制备完成后,全水分煤样与分析用煤样要及时送去化验。存查煤样应粘贴明显的标签,整齐存放在存样柜中。标签中应注明()A、煤样名称B、煤样编号C、采样日期D、化验项目E、采制样人

制备完毕的全水分煤样应储存在()的密封容器中,并准确称量,煤样制备后应尽快进行全水分测定。

集团公司燃料管理规定,全水分煤样既可单独采取,也可在共用煤样制备过程中分取。含水量较高的煤种可单独取样,煤堆和船舶可单独采取全水分煤样。

全水分煤样缩分后总样最小质量,约为一般煤样的(),但不能少于()。

商品煤样的制样基本顺序为:()。A、原始煤样→测定含矸率或限下率→留取全水分煤样→留取月综合煤样(浮煤减灰样)→留取存查煤样→留取分析煤样B、原始煤样→测定含矸率或限下率→留取存查煤样→留取全水分煤样→留取月综合煤样(浮煤减灰样)→留取分析煤样C、原始煤样→测定含矸率或限下率→留取全水分煤样→留取存查煤样→留取月综合煤样(浮煤减灰样)→留取分析煤样D、原始煤样→测定含矸率或限下率→留取月综合煤样(浮煤减灰样)→留取全水分煤样→留取存查煤样→留取分析煤样

常用于煤量较多,粒度较大时的人工煤样缩分方法为()。A、二分器法B、九点法C、堆锥四分法D、棋盘缩分法

制样过程中采取全水分煤样时,应在弃样中用九点法采取。

DL/T 520-2007《火力发电厂入厂煤检测实验室技术导则》中规定:制样时应将采到的煤样于5h内制备出分析用煤样、存查煤样,并将分析煤样及时交给化验室;对于全水分煤样,应尽快制备并立刻送往化验室进行化验。

按GB474-1996煤样的制备方法和GB212-2007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标准中规定,一般分析煤样至少应制备出()克,粒度≤13mm的全水分煤样至少应制备出()kg,粒度≤6mm的全水分煤样至少应制备出()kg。A、100;2;0.5B、50;3;1.25C、100;3;1.25D、500;1;0.5

全水分煤样即可单独采取,也可在煤样制备过程中分取。

一般分析煤样至少应制备出(),粒度()的全水分煤样至少应制备出1.25kg,()粒度的全水分煤样至少应制备出2kg。

当煤样制备至全部通过3mm的圆孔筛后,则可用二分器直接缩分出不少于100g的煤样,用于制备分析用煤样。

分析试验取样前,应将煤样充分混匀取样时,应尽可能从煤样容器的不同部位,用九点取样法取出。

测定全水分的煤样必须在制备分析煤样过程中分取。

判断题测定全水分的煤样只可由水分专用煤样制备,不可在共用煤样制备过程中分取()A对B错

判断题抽取全水分煤样后的留样不可以制备一般分析试验煤样()A对B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