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女工王某于1996年6月22日为贺某投保(贺某与王某为婆媳关系)?经贺某同意后购买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 15 份,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王某之子甲,时年 12 岁?保险费按月从王某的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零八个月后,王与被保险人之子乙离婚,法院判决甲随乙共同生活?离婚后王仍自愿每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1999 年 2 月 20 日被保险人贺某病故,4月王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乙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甲又随自己共同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王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甲的母亲,也是甲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王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乙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某厂女工王某于1996年6月22日为贺某投保(贺某与王某为婆媳关系)?经贺某同意后购买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 15 份,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王某之子甲,时年 12 岁?保险费按月从王某的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零八个月后,王与被保险人之子乙离婚,法院判决甲随乙共同生活?离婚后王仍自愿每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1999 年 2 月 20 日被保险人贺某病故,4月王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乙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甲又随自己共同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王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甲的母亲,也是甲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
保险公司则以王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乙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解析

解析:乙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合理?因为乙虽然不是保险金受益人,但其是甲的抚养人和法定代理人,故乙虽然无保险金请求权,却能够代替甲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相关考题:

王某为其儿子王楠(20岁)投保一份人身保险,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中包含有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及死亡的赔付条款,指定王某本人为受益人。根据以上条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该保险合同必须征得王楠的同意方可成立B.假设王楠在回家途中遭遇车祸受伤,则保险公司在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肇事车主追偿C.假设王某应于2002年10月1日交纳当年保险费,但是直至2002年11月1日王某仍未交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D.假设3年后王楠因失恋自杀,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E.假设王楠此后与保险公司协商,变更受益人为其母,此变更行为有效

王某为其正在上大学的儿子王南(20岁)投保一份人身保险,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中含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及死亡的赔付条款,指定王某本人为受益人。根据以上条件,下列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设3年后王南因失恋而自杀,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B.设王某应于2007年10月9日支付当年保险费,但直至2007年12月7日王南出车祸身亡时王某尚未交纳,依据新《保险法》,此时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C.设王某应于2007年10月9日支付当年保险费,但直至2009年10月9日王某再未交保险费,依据新《保险法》,此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D.此保单属于父母替子女投保,所以该份保险合同无须经王南的同意即可成立并生效

王某与李某为生意合作伙伴,2015年3月1日,经王某同意,李某以王某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为李某,保险金额15万元,保险期限一年。同年8月5日,王某突发疾病,住院治疗花去1万元后,于2015年9月23日不治身亡。2015年10月7日,李某持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请求。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本案?( )A.因李某对被保险人王某不具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B.保险合同有效成立,保险公司给付李某1万元保险金C.保险合同有效成立,保险公司给付李某15万元保险金D.保险合同有效成立,保险公司给付李某16万元保险金

王某于2006年8月与甲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人寿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其18周岁的儿子王小某,受益人为王某和其妻何某。至2009年8月,王某已支付了3年的保险费。假使王某与甲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仅口头征求了王小某的同意,并未得到王小某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缺少王小某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B.合同不成立C.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D.该人身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2010年2月1日,陈某与甲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10年期定期寿险,被保险人为陈某的妻子王某,指定受益人为王某的母亲李某,以及陈某和王某的独生子陈小某。合同约定保费半年交一次。在该人身保险合同中,负有交纳保费义务的是( )。A.陈某B.王某C.李某D.陈小某

某厂女工甲于2005年6月22日为乙投保(乙与甲为婆媳关系)。经乙同意后购买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指定受益人为乙之孙,甲之子丙,时年12岁。保险费从甲的工资中扣交。交费1年零8个月后,甲与被保险人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丙随丁共同生活。离婚后甲仍自愿按每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8年2月20日被保险人乙病故,4月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丁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丙又随自己共同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甲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也是丙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甲因离婚而对乙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问题:(1)甲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炳,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尚无子女。1998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4万元。王某去世后,王丙因伤心过渡亦相继病故。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2009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2010年9月12日,刘某遭遇车祸身亡。张某和李某均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如何处理()。 A、王某虽然最初指定的受益人为李某,但在与李某离婚并又与张某结婚后,办理了一份变更受益人为张某的公证书,因此受益人为张某,保险公司应付给张某保险金B、王某虽然最初指定的受益人为李某,但在与李某离婚对李某就没有了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王某和李某离婚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应解除合同并将保单现金价值作为王某的遗产支付给张某C、王某虽然最初指定的受益人为李某,但在与李某离婚并又与张某结婚后,张某基于保险利益原则自然成为保险受益人,因此保险公司应付给张某保险金D、王某最初指定的受益人为李某,虽然在与李某离婚并又与张某结婚后,办理了一份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是并未将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因此在这个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没有发生改变,依然为先前指定的李某,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付给李某保险金

某厂女工王某于2006年6月22日为贺某投保(贺某与王某为婆媳关系)。经贺某同意后购买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王某之子甲,时年12岁。保险费从王某的工资中扣缴。缴费1年零8个月后,王某与贺某之子乙离婚,法院判决甲随乙共同生活。离婚后王某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缴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9年2月20日,被保险人贺某病故,4月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乙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甲又随自己共同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王某则认为投保人是她,缴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甲的母亲,也是甲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王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2)乙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3)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某厂女工王某于1996年6月22日为贺某投保(贺某与王某为婆媳关系)?经贺某同意后购买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 15 份,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王某之子甲,时年 12 岁?保险费按月从王某的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零八个月后,王与被保险人之子乙离婚,法院判决甲随乙共同生活?离婚后王仍自愿每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1999 年 2 月 20 日被保险人贺某病故,4月王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乙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甲又随自己共同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王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甲的母亲,也是甲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王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拒付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某厂女工王某于1996年6月22日为贺某投保(贺某与王某为婆媳关系)?经贺某同意后购买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 15 份,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王某之子甲,时年 12 岁?保险费按月从王某的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零八个月后,王与被保险人之子乙离婚,法院判决甲随乙共同生活?离婚后王仍自愿每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1999 年 2 月 20 日被保险人贺某病故,4月王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乙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甲又随自己共同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王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甲的母亲,也是甲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王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王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某厂女工王某于1996年6月22日为贺某投保(贺某与王某为婆媳关系)?经贺某同意后购买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 15 份,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王某之子甲,时年 12 岁?保险费按月从王某的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零八个月后,王与被保险人之子乙离婚,法院判决甲随乙共同生活?离婚后王仍自愿每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1999 年 2 月 20 日被保险人贺某病故,4月王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乙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甲又随自己共同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王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甲的母亲,也是甲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王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缴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缴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王某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A、不应该赔付,王某属于自杀行为B、不应该赔付,王某的保险重新生效日为1999年5月,不满两年C、应该赔付,王某的保险从投保开始时起,已满两年D、应该赔付,由于是自杀,退还已缴保费

1999年8月23日,某公司工人王某在施工中不幸触电身亡。该公司曾于同年3月10日向某保险公司为其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作为投保人负责办理投保手续,缴纳保险费。投保时王某在"受益人"一栏中填写其母齐某。齐某于同年6月21日病故,王某未重新指定受益人,而王的父亲早已死亡,有妻子刘某和一个孩子,还有一个弟弟王二在读中学。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A、无需再履行给付义务B、向投保人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C、向原受益人齐某的继承人王二履行给付义务D、向王某的继承人刘某和其孩子履行给付义务

甲女于1996年?月8日为其公公乙投保人身险,保险金额20,055元,指定受益人是甲的儿子丙,现年15岁,保险费按月从甲的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后,甲与被保险人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丙由丁抚养。离婚后甲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1999年5月4日,被保险人乙病故,同年7月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20,055元。与此同时,丁提出被保险人是他父亲,指定受益人丙又是由他抚养的,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甲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也是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保险金给付搁置。该笔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什么?甲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保险金应由谁领取?

王某于2006年8月与甲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人寿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其18周岁的儿子王小某,受益人为王某和其妻何某。至2009年8月,王某已支付了3年的保险费。假使王某与甲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仅口头征求了王小某的同意,并未得到王小某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缺少王小某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B、合同不成立C、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D、该人身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王某于2006年8月与甲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人寿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其18周岁的儿子王小某,受益人为王某和其妻何某。至2009年8月,王某已支付了3年的保险费。假使《保险法》颁布之后,2009年9月2日,何某因赌博欠下巨款,为了获得巨额保险金,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导致王小某死亡,2009年9月10日,王某向甲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甲保险公司拒绝了王某的请求,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B、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C、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任何费用D、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王某于2006年8月与甲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人寿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其18周岁的儿子王小某,受益人为王某和其妻何某。至2009年8月,王某已支付了3年的保险费。假使王某与甲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王小某曾患白血病的事实,2009年9月20日,王小某因白血病住院医治,2009年9月24日王某向甲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2009年9月25日,甲保险公司在核赔时发现了这一情况,则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合同成立已逾两年,甲保险公司不得以此解除合同B、甲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C、甲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D、甲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在2009年10月30日前不行使则权利消灭

2010年2月1日,陈某与甲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10年期定期寿险,被保险人为陈某的妻子王某,指定受益人为王某的母亲李某,以及陈某和王某的独生子陈小某。合同约定保费半年交一次。根据情况回答下列问题。2010年8月1日之后,保险公司仍未收到第二期保费。保险公司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保费。

王某为其正在上大学的儿子王南(20岁)投保—份人身保险,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中包含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及死亡的赔付条款,指定王某本人为受益人。根据以上条件,下列表述哪个是正确的()A、设3年后王南因失恋而自杀,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B、设王某应于2007年10月9日支付当年保险费,但直至2007年12月7日王南出车祸身亡时王某尚未交保险费,依据新《保险法》,此时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C、设王某应于2007年10月9日支付当年保险费,但直至2009年10月9日王某再未交保险费,依据新《保险法》,此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D、此保单属于父母替子女投保,所以该份保险合同无须经王南的书面同意即可成立并生效

某保险公司接到一份特殊的索赔申请:刘某于2000年12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2003年12月,刘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王某与张某结婚,而刘某仍然按期缴纳这笔保险费用。2004年年底,王某因车祸意外身故,刘某及张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应向()赔付。A、刘某B、张某C、刘某与张某D、王某的家人

问答题2007年1月,王某为丈夫刘某投保了10万元人寿保险,受益人是王某的儿子。2009年1月,王某与丈夫因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判决,儿子由王某抚养。离婚后,王某与前夫各自都建立了新的家庭。2010年1月,王某的前夫因意外事故去世,王某得知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 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离婚后对刘某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合同失去效力,因此拒赔。  问:(1)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单选题某保险公司接到一份特殊的索赔申请:刘某于2000年12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2003年12月,刘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王某与张某结婚,而刘某仍然按期缴纳这笔保险费用。2004年年底,王某因车祸意外身故,刘某及张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应向()赔付。A刘某B张某C刘某与张某D王某的家人

问答题1999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1998年9月12日,刘某遭遇车祸身亡。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张某于是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李某和张某谁能到给付的保险金?为什么?

问答题2005年8月,王某为丈夫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受益人是王某的儿子。2007年3月,王某与丈夫因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判决,儿子由王某抚养。离婚后.王某与前夫各自都建立了新的家庭。2008年12月,王某的前夫因意外事故去世,王某得知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离婚后对前夫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失效,因此拒赔。  请问: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答题甲于2002年4月20日经其婆婆乙同意后为乙投了一份简易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乙之孙、甲之子丙,丙当时10岁。保险费从甲的工资中扣交。交费2年后,甲与乙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丁享有对丙的抚养权。离婚后甲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5年 10月1日乙病故,12月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认为自己是投保人,一直交纳保险费,而且自己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与此同时,丁提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丙,自己作为丙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他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甲因离婚而对乙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1)甲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2)丁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3)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5)假设甲为其婆婆乙投保时,申报的年龄为60岁,而乙当时真实的年龄是70岁,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年龄限制是65岁,那么该案如何处理?保险公司应否给付保险金?

问答题某厂女工李某于2006年6月20日征得本人同意后为其婆婆贺某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经贺某同意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即李某之子A,保险费每月从李某的工资中扣交。交费1年半后,李某与贺某之子B离婚。法院判决A随B共同生活,离婚后李某仍自愿每月从自己的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9年2月贺某病故,4月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同时,B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A又随自己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李某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A的母亲,也是A合法的监护人,故保险金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李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问:(1)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保险公司拒付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李某是否有权代领保险金,为什么?(4)该案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