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宋朝刑事立法的发展。

简论宋朝刑事立法的发展。


参考解析

解析:宋朝刑事立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创立折杖法。宋朝初期创立了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即把笞刑、杖刑折为臀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脊杖后,就地配役三年。宋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实行笞杖徒流刑的折杖法,“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是宋朝统治者慎刑思想在刑罚制度上的体现。虽然仍然存在弊端,但是在客观上缓和了社会矛盾。
(2)首创刺配刑。刺配是将杖刑、配役、刺面三刑同时施加于一人的复合刑罚,宋初设此刑之初衷,原为宽贷死刑之意。但后逐渐成为滥刑之制,既复活肉刑,又没有配地远近之限,造成恶劣影响。
(3)使凌迟刑成为法定刑。凌迟刑是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残损肢体,使受刑人在极端痛苦中缓慢死去的酷刑,是中国古代生命刑中最为残酷的一种执行方法。凌迟刑首用于五代,至宋代立为法定刑。北宋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施凌迟刑,用以惩治荆湖之地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至南宋凌迟刑的适用越来越广,宋宁宗颁《庆元条法事类》时,凌迟刑成为法定刑,与绞刑、斩刑并用。凌迟刑一直沿用至清末法制改革时才被废除。
(4)颁布重法地法。所谓重法地法,是指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法律制度,该特定地区称“重法地”。北宋中期,面对“盗贼”纵横、社会治安混乱的局面,宋仁宗于常法之外首立《窝藏重法》,严惩贼盗犯罪的窝藏之家,清除贼盗犯罪的社会基础。宋英宗继位后,继承了以重法治盗贼的政策,又另外制定了重法,既强调法律的追溯力,又株连犯人亲属和籍没其家产,实际上以反逆罪惩治盗贼。宋神宗颁行重法地法,又称《盗贼重法》,进一步扩大重法的适用地区,重惩“重法之人”。重法地法的推行,实际上使非常之刑基本代替了《宋刑统》中的“贼盗律”,不仅加重了对盗贼犯罪的处罚,而且还打破了正常的法律秩序,对封建社会后期的刑罚制度产生了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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