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是,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A:经营状况恶化B:丧失商业信誉C:转移财产D:更换法定代表人
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是,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A:经营状况恶化
B:丧失商业信誉
C:转移财产
D:更换法定代表人
B:丧失商业信誉
C:转移财产
D:更换法定代表人
参考解析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包括: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相关考题: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 )。A.同时履行抗辩权B.先诉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D.债务人抗辩权
在合同履行中,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 )情形之一时,可以行使抗辩权。A未 在合同履行中,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 )情形之一时,可以行使抗辩权。A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B经营状况严重恶化C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D合同履行的准备不充分E丧失商业信誉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并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表现为( )。A.可以中止履行B.应当及时通知对方C.对方及时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D.可以解除合同
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情形是: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Ⅱ.丧失商业信誉 Ⅲ.转移财产Ⅳ.更换法定代表人 Ⅴ.抽逃资金A.Ⅰ、Ⅱ、Ⅲ、ⅣB.Ⅰ、Ⅱ、Ⅲ、ⅤC.Ⅱ、Ⅲ、Ⅳ、ⅤD.Ⅰ、Ⅱ、Ⅲ、Ⅳ、Ⅴ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 )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SX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 )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曾经失约过C.曾被其他债权人起诉D.利润下降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 )情形的,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C.丧失商业信誉D.信用等级降低E.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发生某些情形时可以中止合同。下列情形中,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是()。A、对方当事人降低注册资金B、对方当事人银行贷款数额激增C、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D、对方当事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在合同成立后发生了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是()。A、同时履行抗辩权B、先履行抗辩权C、后履行抗辩权D、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C、丧失商业信誉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下列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说法,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A、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基于履行有先后顺序的同一双务合同B、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即可终止履行合同C、在诉讼或者仲裁中,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应负举证义务D、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要征得对方同意E、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多选题下列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说法,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 )A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基于履行有先后顺序的同一双务合同B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即可终止履行合同C在诉讼或者仲裁中,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应负举证义务D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要征得对方同意
单选题下列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说法,不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A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基于履行有先后顺序的同一双务合同B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即可终止履行合同C在诉讼或者仲裁中,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应负举证义务D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无需征得对方同意
多选题下列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说法,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 )。A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基于履行有先后顺序的同一双务合同B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即可终止履行合同C在诉讼或者仲裁中,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应负举证义务D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要征得对方同意
单选题《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A同时履行抗辩权B先诉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D债务人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