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太湖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太湖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33%,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除特别说明外,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所售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销售商品均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交易价格为公允价格;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太湖公司按照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太湖公司200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6年2月28日完成。太湖公司200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于2006年4月25日对外报出,实际对外公布日为2006年4月30日。太湖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对200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复核时,对2005年度的以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有疑问,其中,下述交易或事项中的(1)、(2)项于2006年2月26日发现,(3)、(4)、(5)项于2006年3月2日发现:(1)1月1日,太湖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协议,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甲公司销售一批A商品,同时从甲公司收回一批同类旧商品作为原材料入库。协议约定,A商品的销售价格为300万元,旧商品的回收价格为1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另向太湖公司支付341万元。1月6日,太湖公司根据协议发出A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为300万元,增值税额为51万元,并收到银行存款341万元;该批A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50万元;旧商品已验收入库。太湖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341贷:主营业务收入 29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贷:库存商品 150(2)10月15日,太湖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B产品。合同约定:该批B产品的销售价格为400万元,包括增值税在内的B产品货款分两次等额收取;第一笔货款于合同签订当日收取,第二笔货款于交货时收取。10月15日,太湖公司收到第一笔货款234万元,并存入银行;太湖公司尚未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B产品的成本估计为280万元。至12月31日,太湖公司已经开始生产B产品但尚未完工,也未收到第二笔货款。太湖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234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借:主营业务成本 140贷:库存商品 140(3)12月1日,太湖公司向丙公司销售一批C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为及时收回货款,太湖公司给予丙公司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现金折扣按销售价格计算)。该批C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万元。至12月31日,太湖公司尚未收到销售给丙公司的C商品货款117万元。太湖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借:应收账款 117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借:主营业务成本 80贷:库存商品 80(4)12月1日,太湖公司与丁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丁公司销售一批D商品。合同规定,D商品的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包括安装费用);太湖公司负责D商品的安装工作,且安装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12月5日,太湖公司发出D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D商品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增值税额为85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D商品的实际成本为350万元。至12月31日,太湖公司的安装工作尚未结束。太湖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585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贷:库存商品 350(5)12月1日,太湖公司与戊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戊公司销售一批E商品。合同规定:E商品的销售价格为700万元,太湖公司于2006年4月30日以740万元的价格购回该批E商品。12月1日,太湖公司根据销售合同发出E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E商品销售价格为700万元,增值税额为119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E商品的实际成本为600万元。太湖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819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贷:库存商品 600要求:55.逐项判断上述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分别注明其序号)。

(二)太湖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太湖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33%,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除特别说明外,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所售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销售商品均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交易价格为公允价格;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太湖公司按照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太湖公司200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6年2月28日完成。太湖公司200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于2006年4月25日对外报出,实际对外公布日为2006年4月30日。

太湖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对200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复核时,对2005年度的以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有疑问,其中,下述交易或事项中的(1)、(2)项于2006年2月26日发现,(3)、(4)、(5)项于2006年3月2日发现:

(1)1月1日,太湖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协议,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甲公司销售一批A商品,同时从甲公司收回一批同类旧商品作为原材料入库。协议约定,A商品的销售价格为300万元,旧商品的回收价格为1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另向太湖公司支付341万元。

1月6日,太湖公司根据协议发出A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为300万元,增值税额为51万元,并收到银行存款341万元;该批A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50万元;旧商品已验收入库。

太湖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41

贷:主营业务收入 2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

贷:库存商品 150

(2)10月15日,太湖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B产品。合同约定:该批B产品的销售价格为400万元,包括增值税在内的B产品货款分两次等额收取;第一笔货款于合同签订当日收取,第二笔货款于交货时收取。

10月15日,太湖公司收到第一笔货款234万元,并存入银行;太湖公司尚未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B产品的成本估计为280万元。至12月31日,太湖公司已经开始生产B产品但尚未完工,也未收到第二笔货款。

太湖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0

贷:库存商品 140

(3)12月1日,太湖公司向丙公司销售一批C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为及时收回货款,太湖公司给予丙公司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现金折扣按销售价格计算)。该批C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万元。至12月31日,太湖公司尚未收到销售给丙公司的C商品货款117万元。

太湖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4)12月1日,太湖公司与丁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丁公司销售一批D商品。合同规定,D商品的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包括安装费用);太湖公司负责D商品的安装工作,且安装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12月5日,太湖公司发出D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D商品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增值税额为85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D商品的实际成本为350万元。至12月31日,太湖公司的安装工作尚未结束。

太湖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

贷:库存商品 350

(5)12月1日,太湖公司与戊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戊公司销售一批E商品。合同规定:E商品的销售价格为700万元,太湖公司于2006年4月30日以740万元的价格购回该批E商品。

12月1日,太湖公司根据销售合同发出E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E商品销售价格为700万元,增值税额为119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E商品的实际成本为600万元。

太湖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819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贷:库存商品 600

要求:

55.逐项判断上述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分别注明其序号)。


相关考题:

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不考虑除增值税、营业税以外的其他税费。丁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丁公司有关房地产的相关业务资料如下:(1)2008年1月,丁公司自行建造办公大楼。在建设期间,丁公司购进一批工程物资,价款为 1 800万元,增值税为306万元。该批物资已验收入库,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该批物资全部用于办公楼工程项目。丁公司为建造该项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库存商品一批,成本280万元,计税价格30

M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M公司委托N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为加工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原材料(非金银首饰),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620万元,支付的加工费为150万元,增值税额为25.5万元,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为40万元。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已验收入库,其实际成本为( )万元。A.795.5B.620C.770D.810

M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M公司委托N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为加工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原材料(非金银首饰),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620万元,支付的加工费为150万元,增值税额为25.5万元,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为40万元。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已验收入库,其实际成本为( )万元。A.795.5B.620C.770D.810

太湖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太湖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除特别说明外,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所售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销售商品均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交易价格均为公允价格;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太湖公司按照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太湖公司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9年2月28日完成。太湖公司200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于2009年4月25臼对外报出,实际对外公布日为2009年4月30日。太湖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对200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复核时,对2008年度的以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有疑问,其中,下述交易或事项中的(1)、(2)项于2009年2月26日发现,(3)、(4)、(5)项于2009年3月2日发现:(1)1月1日,太湖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协议,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甲公司销售一批A商品,同时从甲公司收回一批同类旧商品作为原材料入库。协议约定,A商品的销售价格为300万元,旧商品的回收价格为1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另向太湖公司支付341万元。1月6日,太湖公司根据协议发出A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为3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1万元,并收到银行存款341万元;该批A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50万元;旧商品已验收入库。太湖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341贷:主营业务收入 29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贷:库存商品 150(2)10月15曰,太湖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B产品。合同约定:该批B产品的销售价格为400万元,包括增值税在内的B产品的货款分两次等额收取;第一笔货款于合同签订当日收取,第二笔货款于交货时收取。10月15日,太湖公司收到第一笔货款234万元,并存入银行;太湖公司尚未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B产品的成本估计为280万元。至12月31曰,太湖公司已经开始生产B产品但尚未完工,也未收到第二笔货款。太湖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234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借:主营业务成本 140贷:库存商品 140(3)12月1日,太湖公司向丙公司销售一批C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为及时收回货款,太湖公司给予丙公司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现金折扣按销售价格计算)。该批C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万元。至12月31日,太湖公司尚未收到销售给丙公司的C商品货款117万元。太湖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借:应收账款 117贷:主营业务收入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借:主营业务成本 80贷:库存商品 80(4)12月1日,太湖公司与丁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丁公司销售一批D商品。合同规定,D商品的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包括安装费用);太湖公司负责D商品的安装工作,且安装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12月5日,太湖公司发出D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D商品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D商品的实际成本为350万元。至12月31日,太湖公司的安装工作尚未结束。假定按照税法规定,该业务由于已开发票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太湖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585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贷:库存商品 350(5)12月1日,太湖公司与戊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戊公司销售一批E商品。合同规定:E商品的销售价格为700万元,太湖公司于2009年4月30日以740万元的价格购回该批E商品。12月1日,太湖公司根据销售合同发出E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E商品销售价格为7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9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E商品的实际成本为6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该项交易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太湖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819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9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贷:库存商品 600要求:(1)逐项判断上述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分别注明其序号即可);(2)对于其会计处理判断为不正确的,编制相应的调整会计分录(涉及“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的调整会计分录可合并编制);(3)计算填列利润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相关项目的调整金额。(“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其下属独立核算的乙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乙公司销售产品一批,开据普通发票中注明货款36888元,已知甲公司适用增值税率为17%,乙公司征收率为6%,则其应纳增值税为5359.79元。(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 )。A.17%、6%B.13%、17%C.13%、6%D.17%、4%

M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月购入原材料1000公斤,每公斤不含税单价为100元,发生运杂费500元(不考虑运费抵扣增值税),入库前发生挑选整理费用600元,途中合理耗损15公斤。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为17%。该批材料的单位成本为( )元/公斤。A.102.64B.119.90C.101.41D.100.90

M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月购入原材料1000公斤,每公斤不喊税单价为100元,发生运杂费500元(不考虑运费抵扣增值税),入库前发生挑选整理费用600元,途中合理耗损15公斤。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为17%。该批材料的单位成本为( )元/公斤。A. 102.64B. 119.90C. 101.41D. 100.90

长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和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12月1日,长江公司从外地购入甲材料1000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200元,另发生运杂费600元(运费的增值税忽略不计),装卸费400元,各种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长江公司原材料的入账金额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