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和保荐人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
发行人和保荐人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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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的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发行人和保荐人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