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A、2B、3C、4D、5
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 A、2
- B、3
- C、4
- D、5
相关考题: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 )进行核查和验证。A.客观性B.真实性C.准确性D.完整性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表述错误的是()。A.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B.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C.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D.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规定比例
依照《证依照《证券法》,以下对股票买卖限制的规定,哪项是错误的?A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B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C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D任何人依照《证券法》,
下列关于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表述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 A、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B、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3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C、上市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D、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可以在6个月内卖出该股票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 )进行核査和验证。Ⅰ.真实性Ⅱ.准确性Ⅲ.规范性Ⅳ.完整性A.Ⅰ.Ⅱ.Ⅲ.ⅣB.Ⅰ.Ⅲ.ⅣC.Ⅰ.Ⅱ.ⅣD.Ⅰ.Ⅱ.Ⅲ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 )进行核査和验证。Ⅰ.真实性Ⅱ.准确性Ⅲ.规范性Ⅳ.完整性A:Ⅰ.Ⅱ.Ⅲ.ⅣB:Ⅰ.Ⅲ.ⅣC:Ⅰ.Ⅱ.ⅣD:Ⅰ.Ⅱ.Ⅲ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 ),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A.诚实守信B.客观公正C.勤勉尽责D.守法遵规
关于资产评估,以下正确的有( )。A.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B.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C. 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 不得买卖该种股票D. 为股票的发行. 上市. 交易出具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E. 以上属于经济法对资产评估做出的规定
单选题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 )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Ⅰ.发行Ⅱ.上市Ⅲ.交易Ⅳ.流通AⅠ、Ⅲ、ⅣBⅡ、Ⅲ、ⅣCⅠ、Ⅱ、ⅣDⅠ、Ⅱ、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