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过世后给三个儿子王大、王二和王三留有房屋三套,其中一套房屋长期被老张租用,在继承遗产的过程中,王大要求老张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搬出房屋,老张拒绝搬出房屋并主张自己已经合法取得此房的所有权,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大将老张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的当事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王二和王三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B、因为是王大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将王大列为单独原告C、如果人民法院通知了王二和王三,其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则不应再将其列为共同原告D、由于是部分继承人起诉,主体资格不健全,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老王过世后给三个儿子王大、王二和王三留有房屋三套,其中一套房屋长期被老张租用,在继承遗产的过程中,王大要求老张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搬出房屋,老张拒绝搬出房屋并主张自己已经合法取得此房的所有权,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大将老张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的当事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王二和王三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 B、因为是王大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将王大列为单独原告
  • C、如果人民法院通知了王二和王三,其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则不应再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 D、由于是部分继承人起诉,主体资格不健全,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相关考题:

:老王与老伴生有儿子王一、王二,两人都已成家另过。王一有一女儿,王二有两个儿子。2005年王二因车祸去世,老王因经不住失去儿子的打击,一病不起,不久也去世。老王死后留下房屋数间,存款数万元及名人字画若干。老王生前留有书面遗嘱,将字画及房屋留给王一,其余财产未作处理。而在分配遗产的过程中,王一又遇车祸而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二因比老王早去世,不能继承老王的遗产B.虽然王二遇车祸而死,但仍能与其母亲平分老王未作处分的财产C.王一的女儿可行使王一的遗产继承权,但房屋字画除外D.王二的两个儿子不可以继承王二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老王户籍所在地为A县,于2005年5月搬往B县。其于2006年1月提起诉讼,向三个儿子王一、王二、王三追索赡养费。王一、王二、王三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县城。关于此案的管辖法院,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可以由老王户籍所在地A县人民法院管辖B.只能由老王户籍所在地A县人民法院管辖C.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D.应由老王的经常居住地B县人民法院管辖

王某手2007年3月死亡,留有遗嘱一份,将全部房产留给女儿王甲,遗嘱在女儿手里。王某死亡以后,王某的儿子王乙负担了全部丧葬费之后将王某的房屋卖给了李某,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王某的另外一个儿子王丙从外地赶回来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遗产。法院受理此案以后,王甲从外地赶回来手持遗嘱,向法院要求将该房屋判给自己。下列关于诉讼地位说法正确的是( )A.王甲在本案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李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如果王甲手里没有遗嘱,而只是要求平分遗产,则王甲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如果王甲不知道父亲去世的消息,则法院应当通知王甲参加诉讼

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l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l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问题:(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张某与李某婚后以共有财产购买一套房屋,只登记在张某名下,张某未经李某同意,私自将房屋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王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李某得知后要求王某返还房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张某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B、张某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C、王某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D、李某可以要求王某返还房屋

王某的妻子和女儿早年死亡,1991年王某也死亡,留有遗产房屋四间。遗产未经分割,王某的儿子暴病而死。为继承这四间房屋,王某的女婿、外孙女与王某的儿媳、孙子发生争执。一审法院判决由王某的外孙女和孙子各继承两间,当事人均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四间房屋应先由王某的儿子和女儿各继承两间,然后,转由女婿、外孙女各继承一间,儿媳和孙子各继承一间。问:法院的判决存在哪些问题?应怎样判决?

居住在上海市浦东区的老王过世后留有位于上海市静安区的房屋一套。老王的儿子王大和王二因为房子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后王大向上海市浦东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在浦东区法院向王二送达起诉状副本后,王二认为此案在静安区法院审理对自己更为有利,于是向静安区的法院也提起了诉讼,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静安区法院接到诉状后进行了立案、则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应当由甲浦东区人民法院管辖B.应当由甲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C.浦东区和静安区法院都具有管辖权D.应当由两区人民法院协商确定此案的管辖权,在无法协商确定的情况下由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作家老王过世后给三个儿子王大、王二和王三留有房屋三套,其中一套房屋长期被老张租用。在继承遗产的过程中,王大要求老张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搬出房屋,老张拒绝搬出房屋并主张自己已经合法取得此房的所有权。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大将老张起诉至法院。在案件一审审理期间,老张又编纂了老王作品为抄袭的谣言以泄私愤,让老王的名誉受损。后王大追加诉讼请求,要求老张就侵害老王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关于本案的当事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王二和王三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B.因为是王大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将王大列为单独原告C.如果人民法院通知了王二和王三,其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但是依旧表示房屋应当有自己的份额,那么就不应再将其列为共同原告D.对于王大提出的名誉权侵权赔偿的诉讼请求,主体资格不健全,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设刘青于最早申请日期向法院申请,受理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王锋死亡的判决。此时,王锋所建的6间房屋应如何继承?A.其中3间房屋归刘青所有B.间房屋属王锋遗产,由王锋的继承人继承B.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和王锋之父继承 C.3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D.6间房屋由刘青、 射兰、王达继承

王某与妻子育有一子一女,父母健在。2016年5月19日,王某因病去世,其名下仅有房屋一套,系其婚前个人购买。关于该房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若该房屋是王某妻子的唯一住所,则不能被继承B、若王某生前将该房屋赠予其情人,则不能被继承C、王某的女儿王二无权继承该房屋D、王某的父母可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房屋

王某委托甲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其购买一套二手房,并约定佣金为房价款的4%。甲公司委派房地产经纪人张某承办该业务。张某给王某介绍了一套业主李某的房屋,王某在张某带领下查验房屋后同意购买。随后,王某、张某、李某共同商谈成交手续事宜。(2007年真题)王某、李某达成买卖意向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正确的做法为( )。A.甲公司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B.甲公司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C.王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D.甲公司委托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王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几处房屋的安居理财险,被保险人均为王某,以下房屋出险后保险公司可以赔付的是()A、王某与儿子共同居住的房屋B、王某租赁的用于居住的房屋C、房产证登记的户主为王某现居住的房屋D、王某承保前已经卖给李某的房屋

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王某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是()。A、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时B、李某将房屋钥匙交给王某时C、王某支付房屋价款给李某时D、办理完毕房屋过户登记

丁一、丁二兄弟俩父母早亡,留有遗产房屋一幢四间。该房屋租赁给王三居住,双方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房屋租赁证》。因租期届满,王三向留在当地的丁一提出购买该幢房屋,丁一认为,丁二在外地工作,不需要当地房屋,自己是长子有权作主,经协商,丁一与王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数日后,丁二一家调回当地工作,提出要在租赁给王三的丁家私房居住,请王三在近期搬出此屋,王三辩称,该幢房屋丁一已卖给他,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他已交清了买房款,房屋产权已属他自己所有。若有异议,由丁一、丁二相互交涉。双方意见分岐,丁二上诉法院,要求中止与王三房屋租赁合同,归还房屋自用。丁一与王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依据是什么?

王某通过房屋抵押向银行贷款买了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屋,王某自付30万,贷款70万,一年后王某还贷款20万,那么,此时银行对房屋的保险利益额度是()A、100万B、80万C、70万D、50万

王老汉去世后,其女儿王容认为大哥王大侵犯其继承权,以王大为被告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其余三个儿子参加诉讼。王二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王三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王四则表示要参加诉讼。下列关于当事人的说法正确的是()。A、王容是原告,王大、王二、王三与王四是共同被告B、王容、王二、王三与王四是共同原告,王大是原告C、王容、王三、王四是共同原告,王大是被告,王二不参加诉讼D、王容、王三、王四是共同原告,王大与王二是共同被告

居住在甲市A区的老王过世后留有位于甲市B区的房屋一套,老王的儿子王大和王二因为房子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后王大向甲市A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在甲市A区法院向王二送达起诉状副本后,王二认为此案在甲市B区法院审理对自己更为有利,于是向甲市B区法院也提起了诉讼,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甲市B区法院已经立案,则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应当由甲市A区人民法院管辖B、应当由甲市B区人民法院管辖C、甲市A区和甲市B区法院都具有管辖权D、应当由甲市A区和甲市B区人民法院协商确定此案的管辖权,在无法协商确定的情况下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张雨、李强系朋友,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申领了张雨为70%、李强为30%房产份额的共有房产证。后张雨和王红结婚。现张雨要转让20%房产份额给李强,申请房屋登记,应如何申请().A、由张雨和王红共同申请B、由张雨和李强共同申请C、由王红和李强共同申请D、由张雨、王红和李强共同申请

王一、王二、王三按份共有一套房屋,三人各占1/3份额,三方无其他约定。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王一主张对此房屋进行重大修缮,王二表示赞同,但王三反对。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王一、王二不得修缮B、因王一、王二的份额合计已达2/3,故王一、王二可以修缮C、王一、王二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修缮D、若王一、王二坚持修缮,须先分割共有房屋

单选题王老汉去世后,其女儿王容认为大哥王大侵犯其继承权,以王大为被告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其余三个儿子参加诉讼。王二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王三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王四则表示要参加诉讼。下列关于当事人的说法正确的是()。A王容是原告,王大、王二、王三与王四是共同被告B王容、王二、王三与王四是共同原告,王大是原告C王容、王三、王四是共同原告,王大是被告,王二不参加诉讼D王容、王三、王四是共同原告,王大与王二是共同被告

问答题李某和王某结婚后,李某和王某的父母分别出资60万和40万为二人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双方对此没有其他约定。后李某与王某感情不和离婚,请问:离婚时,该房屋如何分割?

单选题谁喝到酒了?A王大B王二C王三D老王

问答题丁一、丁二兄弟俩父母早亡,留有遗产房屋一幢四间。该房屋租赁给王三居住,双方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房屋租赁证》。因租期届满,王三向留在当地的丁一提出购买该幢房屋,丁一认为,丁二在外地工作,不需要当地房屋,自己是长子有权作主,经协商,丁一与王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数日后,丁二一家调回当地工作,提出要在租赁给王三的丁家私房居住,请王三在近期搬出此屋,王三辩称,该幢房屋丁一已卖给他,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他已交清了买房款,房屋产权已属他自己所有。若有异议,由丁一、丁二相互交涉。双方意见分岐,丁二上诉法院,要求中止与王三房屋租赁合同,归还房屋自用。你认为法院应作如何判决?

问答题丁一、丁二兄弟俩父母早亡,留有遗产房屋一幢四间。该房屋租赁给王三居住,双方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房屋租赁证》。因租期届满,王三向留在当地的丁一提出购买该幢房屋,丁一认为,丁二在外地工作,不需要当地房屋,自己是长子有权作主,经协商,丁一与王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数日后,丁二一家调回当地工作,提出要在租赁给王三的丁家私房居住,请王三在近期搬出此屋,王三辩称,该幢房屋丁一已卖给他,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他已交清了买房款,房屋产权已属他自己所有。若有异议,由丁一、丁二相互交涉。双方意见分岐,丁二上诉法院,要求中止与王三房屋租赁合同,归还房屋自用。丁一与王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依据是什么?

多选题王一、王二、王三按份共有一套房屋,三人各占1/3份额,三方无其他约定。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王一主张对此房屋进行重大修缮,王二表示赞同,但王三反对。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王一、王二不得修缮B因王一、王二的份额合计已达2/3,故王一、王二可以修缮C王一、王二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修缮D若王一、王二坚持修缮,须先分割共有房屋

单选题老王过世后给三个儿子王大、王二和王三留有房屋三套,其中一套房屋长期被老张租用,在继承遗产的过程中,王大要求老张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搬出房屋,老张拒绝搬出房屋并主张自己已经合法取得此房的所有权,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大将老张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的当事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王二和王三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B因为是王大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将王大列为单独原告C如果人民法院通知了王二和王三,其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则不应再将其列为共同原告D由于是部分继承人起诉,主体资格不健全,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单选题王大和王二就老王去世后留有的遗产分割产生纠纷,王大诉至法院,主张自己对父亲老王的生前照顾较多,自己应当分得三分之二的遗产数额,一审法院判决王大和王二应当平分遗产。王大对此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发现老王还有一个常年在外工作的儿子王三,其依法也应当分得财产,则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直接就本案裁判B应当直接撤销一审裁判,发回重审C应当告知王三可以就本案申请再审D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多选题居住在甲市A区的老王过世后留有位于甲市B区的房屋一套,老王的儿子王大和王二因为房子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后王大向甲市A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在甲市A区法院向王二送达起诉状副本后,王二认为此案在甲市B区法院审理对自己更为有利,于是向甲市B区法院也提起了诉讼,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甲市B区法院已经立案,则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应当由甲市A区人民法院管辖B应当由甲市B区人民法院管辖C甲市A区和甲市B区法院都具有管辖权D应当由甲市A区和甲市B区人民法院协商确定此案的管辖权,在无法协商确定的情况下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