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A银行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
A银行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解析:
相关考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泵一台,为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丙银行为承兑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到期日为2011年8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甲公司和丙银行均在该汇票上进行了签章。乙公司的财务人员A利用工作之便,将上述汇票扫描,通过对丙银行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技术处理,“克隆” 了一张与原始汇票几乎完全一样的汇票,然后将“克隆汇票”留在乙公司,将原始汇票偷出。A以乙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购买了一批黄金制品,归自己所有,并将原始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在背书人签章处加盖了伪造乙公司公章,签署了虚构的B的姓名。乙公司为向戊公司购买钢材,将“克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在上述汇票付款到期日,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持有原始汇票和“克隆汇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丙银行以丁公司所持有汇票的背书人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以戊公司持汇票系伪造为由而拒绝付款。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 A在原始汇票上伪造乙公司的签章是否导致该汇票无效?并说明理由。2.丙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3.如果丙银行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丁公司是否可以向甲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4.如果丙银行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有权向A追索?并说明理由。5.丙银行是否可以拒绝戊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6.如果丙银行拒绝戊公司的付款请求,戊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2017年2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汇票,以支付所欠货款。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8月10日。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3月10日,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后丙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4月10日,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用于购买办公设备,并在汇票背书人栏内记载“不得转让”字样。5月10日,戊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庚公司,用于支付咨询服务费用,但未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庚公司名称。8月15日,庚公司持该汇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庚公司名称未记载于汇票被背书人栏内为由拒付。庚公司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补记本公司名称后,再次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自行补记不具效力为由再次拒付。庚公司向乙、丙、丁、戊公司追索,均遭拒绝。其中,丙公司的拒绝理由是,丁公司在汇票背书人栏内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乙公司的拒绝理由是,丙公司的装修工程未通过验收,不符合乙公司在汇票上注明的转让生效条件。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A银行第一次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A银行第二次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丙公司拒绝庚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乙公司拒绝庚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018年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交付价值100万元的货物,B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向A公司签发了一张见票后1个月内付款、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18年2月2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2018年3月10日,A公司为向D公司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2018年3月11日,D公司为清偿所欠E公司的债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2018年3月20日,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抵偿货款。 2018年4月1日,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B公司未按约定如数交付汇票金额”为由拒绝付款。2018年4月2日,F公司取得“拒付理由书”。2018年4月10日,F公司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起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共105万元。但是,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F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E公司以F公司未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货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B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D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E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019年4月1日,甲公司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已经承兑,到期日为2019年7月1日。2019年6月20日,乙公司将该银行承兑汇票丢失,被张某拾得。张某伪造了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的人名章,以乙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知情的丙公司,丁公司以乙公司保证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并记载了“保证”字样,但未记载保证日期。2019年6月24日,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戊公司,以支付货款。2019年7月4日,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不足和票据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出具了拒绝证明。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丁公司在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保证日期是哪一天?并说明理由。(2)丙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3)戊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4)A银行拒绝付款的两个理由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5)戊公司能否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6)戊公司能否向张某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7)戊公司能否向丁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15年8月1日拟定了一份书面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相关款项。该合同拟定后,甲公司随即签章,而乙公司则未在合同中签章。2015年8月10日,甲公司将上述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发给乙公司,乙公司收货后于8月15日签发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丙银行承兑的汇票给甲公司。2015年8月20日,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支付货款;2015年8月25日,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支付货款时,在汇票背面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加签章;2015年9月1日,戊公司将该汇票进一步背书转让给庚公司。2015年9月16日,庚公司向丙银行提示付款,丙银行以出票人乙公司未依法记载付款地为由,拒绝向庚公司支付票款。庚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取得拒付证明后,于2015年9月25日向甲公司、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各方收到追索通知后,纷纷提出抗辩理由:(1)甲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2)乙公司以庚公司应当首先向戊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3)丁公司以自己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4)戊公司以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丙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甲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乙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5)丁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6)戊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019年2月1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Q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8月1日。Q银行在票据承兑栏中进行了签章。2019年4月1日,乙公司因急需资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现金85万元。2019年5月1日,为向丁公司支付租金,丙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2019年5月15日,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并在汇票上注明“票据转让于货物验收合格后生效。”但经检验,戊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存在重大瑕疵。2019年6月1日,戊公司为支付购买汽车的价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己公司。2019年8月10日,己公司向Q银行提示付款,Q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拒绝付款证明交给己公司。8月12日,己公司向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丙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丙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 并说明理由。(2)丁公司对戊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3)Q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4)丙公司对己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欠付乙公司100万元的到期货款,乙公司欠付丙公司100万元的到期租金,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签发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20年4月1日,甲公司签发一张以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日期为2020年7月1日。A银行已经承兑并在票据上签章。4月5日,为向丁公司支付原材料采购价款,丙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4月10日,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但丁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戊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的效力”。但戊公司一直未向丁公司交货。4月20日,戊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庚公司,庚公司向戊公司支付现金95万元。4月25日,庚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辛公司,以支付工程款。辛公司对戊公司与庚公司之间票据转让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情,对丁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也不知情。7月5日,辛公司向A银行请求付款,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出具了退票理由书。7月6日,辛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其中,丙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丁公司以戊公司未向其交货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丁公司对戊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庚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3)辛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4)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5)辛公司能否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6)丙公司对辛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7)丁公司以戊公司未向其交货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1)甲银行拒绝向E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