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甲诈骗案。在调查证据时,宣读了因病不能出庭作证的乙的证言笔录。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该证言笔录,审判人员应当听取( )的意见。A.公诉人B.辩护人C.被害人D.被告人E.其他出庭作证的证人

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甲诈骗案。在调查证据时,宣读了因病不能出庭作证的乙的证言笔录。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该证言笔录,审判人员应当听取( )的意见。

A.公诉人

B.辩护人

C.被害人

D.被告人

E.其他出庭作证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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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甲诈骗案。在调查证据时,宣读了因病不能出庭作证的乙的证言笔录。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该证言笔录,审判人员应当听取( )的意见。A.公诉人B.辩护人C.被害人D.被告人E.其他出庭作证的证人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宣读了因病不能出庭作证的乙的证言笔录。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该证言笔录,审判人员应当听取( )的意见。A.公诉人B.辩护人C.侦查人员D.被告人E.其他出庭作证的证人

某县城管执法局认定琼林机械公司违法建房,遂决定强制拆除其违法建筑。其后,强制拆除决定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琼林机械公司要求县城管执法局予以赔偿,遭到拒绝,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琼林机械公司除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损失外,还提供了当时在场的本公司员工甲与当地居民周某的书面证言(二人未出庭作证),以证明房屋被拆除时房屋内有办公用品、机械设备未搬出,县城管执法局对此应予赔偿。县城管执法局提交了执法人员所作现场笔录证据以及琼林机械公司员工乙和执法人员郑某的书面证言(二人未出庭作证),以证明房屋内没有物品。此外,在场当地居民毛某等三人以及执法人员鲁某、琼林机械公司员工丙出庭作证,证明房屋内当时确实没有任何物品。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TSE}问题:{TS}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证人证言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郑某、鲁某的证言均为无效证据,因为郑某、鲁某是本案行政执法人员B.甲的证言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法院不得以甲为公司员工为由认定甲的证言为无效证据C.乙、丙的证言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法院不得以乙、丙为公司员工为由认定乙、丙的证言为无效证据D.甲、乙、丙、郑某、鲁某的证言均为无效证据,只有毛某等三人、周某的证言合法有效E.甲、乙、丙的证言均为无效证据,只有郑某、鲁某的证言合法有效

(2009年)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的认定规则包括(??? )。A.经过登记的书证优于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B.视听资料优于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C.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D.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E.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甲因盗窃罪被立案侦查,并被某县人民法院一审,甲委托了律师乙,案内有一证人丙,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A.人民法院通知乙到庭辩护,但乙未到庭,甲不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B.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甲C.乙对不利于丙的书面证言有异议,申请法院通知丙出庭作证并向法庭说明该证言对甲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丙出庭作证D.如果法庭决定通知丙出庭作证,但发现丙一个月前刚去美国留学短期无法回国,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丙不出庭作证

Z市F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郭某盗窃案,在调查证据时,宣读了因病不能出庭作证的赵某的证言笔录。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该证言笔录,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哪些人的意见?A:公诉人B:被害人C:被告人及其辩护人D:其他出庭作证的证人

(2009年)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的认定规则包括( )。A.经过登记的书证优于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B.视听资料优于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C.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D.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E.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2009年)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的认定规则包括( )。A.经过登记的书证优于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B.视听资料优于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C.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D.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E.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材料二某县城管执法局认定琼林机械公司违法建房,遂决定强制拆除其违法建筑。其后,强制拆除决定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琼林机械公司要求县城管执法局予以赔偿,遭到拒绝,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琼林机械公司除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损失外,还提供了当时在场的本公司员工甲与当地居民周某的书面证言(二人未出庭作证),以证明房屋被拆除时房屋内有办公用品、机械设备未搬出,县城管执法局对此应予赔偿。县城管执法局提交了执法人员所作现场笔录证据以及琼林机械公司员工乙和执法人员郑某的书面证言(二人未出庭作证),以证明房屋内没有物品。此外,在场当地居民毛某等三人以及执法人员鲁某、琼林机械公司员工丙出庭作证,证明房屋内当时确实没有任何物品。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证人证言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郑某、鲁某的证言均为无效证据,因为郑某、鲁某是本案行政执法人员B、甲的证言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法院不得以甲为公司员工为由认定甲的证言为无效证据C、乙、丙的证言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法院不得以乙、丙为公司员工为由认定乙、丙的证言为无效证据D、甲、乙、丙、郑某、鲁某的证言均为无效证据,只有毛某等三人、周某的证言合法有效E、甲、乙、丙的证言均为无效证据,只有郑某、鲁某的证言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