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其股本总额为8000万股。2013年6月15日,债权人A公司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甲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并无异议,但对A公司的债权是否存在财产担保提出异议。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宣告甲公司破产之前,8月10日,持有甲公司12%股份的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重整期间,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8月20日,对甲公司的生产设备享有抵押权的B公要求拍卖该生产设备以清偿自己的债权,被甲公司拒绝。8月22日,甲公司为维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以其所有的一栋办公楼设定抵押向C银行借款1000万元。8月25日,甲公司的董事王某经管理人同意,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10万股全部转让给李某。10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的部分要点如下:甲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即甲公司向张某(张某不属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非公开发行股份2000万股,发行价格拟订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甲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5%,张某以其持有的丙公司70%的股权作价2亿元作为支付对价。经查:张某于2013年2月10日从高某手中受让了丙公司70%的股权。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在债务人甲公司对债权人A公司的债权是否存在财产担保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做法是否违反了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其股本总额为8000万股。2013年6月15日,债权人A公司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甲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并无异议,但对A公司的债权是否存在财产担保提出异议。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宣告甲公司破产之前,8月10日,持有甲公司12%股份的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重整期间,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8月20日,对甲公司的生产设备享有抵押权的B公要求拍卖该生产设备以清偿自己的债权,被甲公司拒绝。8月22日,甲公司为维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以其所有的一栋办公楼设定抵押向C银行借款1000万元。8月25日,甲公司的董事王某经管理人同意,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10万股全部转让给李某。10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的部分要点如下:甲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即甲公司向张某(张某不属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非公开发行股份2000万股,发行价格拟订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甲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5%,张某以其持有的丙公司70%的股权作价2亿元作为支付对价。经查:张某于2013年2月10日从高某手中受让了丙公司70%的股权。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在债务人甲公司对债权人A公司的债权是否存在财产担保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做法是否违反了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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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欲收购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如果甲公司实施对乙公司的收购行为,下列各项中,与甲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是()。 A、甲公司的母公司B、与甲公司同时受控于公司的丙公司C、持有甲公司35%的股份,且同时持有乙公司5%股份的丁某D、乙公司的董事长张某的亲姐姐,其持有甲公司1%的股份

(二)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甲、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该公司股本总额为3.8亿元,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未持有该公司股份)2%、3%的股份。甲、乙在法定期间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其持股比例后,继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股份10%、20%时,甲、乙决定继续对丁上市公司进行收购,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即向丁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并公告收购该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60天。收购要约期满,甲、乙持有丁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85%,持有其余15%股份的股东要求甲、乙继续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股票,遭到拒绝。收购行为完成后,甲、乙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58.甲、乙是否为一致行动人?简要说明理由。

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本所的上市公司网络投票简称为“xx投票”,由上市公司根据其证券全称向证券交易所申请。()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所有合格境外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20%及其后每增加2%时,证券交易所于该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合格投资者己持有该公司挂牌交易A股的总数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

(2012年)甲投资者收购一家股本总额为2.5亿元人民币的上市公司。下列关于该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的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收购期限届满,该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B.收购期限届满,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后,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2%的股东,要求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向甲投资者出售其股票的,甲投资者可拒绝收购C.甲投资者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完成后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D.收购行为完成后,甲投资者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甲、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该公司股本总额为3.8亿元,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未持有该公司股份)2%、3%的股份。甲、乙在法定期间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其持股比例后,继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股份10%、20%时,甲、乙决定继续对丁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遂向丁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并公告收购该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60天。收购要约期满,甲、乙持有丁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85%。持有其余15%股份的股东要求甲、乙继续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股票,遭到拒绝。收购行为完成后,甲、乙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是否为一致行动人?并说明理由。(2)收购要约期满后,丁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是否还具备上市条件?并说明理由。(3)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股份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012年)甲投资者收购一家股本总额为4.5亿元人民币的上市公司。下列关于该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的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收购期限届满,该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由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B.收购期限届满,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后,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2%的股东,要求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向甲投资者出售其股票的,甲投资者可拒绝收购C.甲投资者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完成后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D.收购行为完成后,甲投资者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甲投资者收购一家股本总额为4.5亿人民币的上市公司。下列关于该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的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收购期限届满,该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由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B.收购期限届满,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2%的股东,在收购报告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要求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向甲投资者出售其股票的,甲投资者可拒绝收购C.甲投资者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D.收购行为完成后,甲投资者应当在15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玛和股票简称,上市公司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为A股和B股分别设置投票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