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企业属于关联企业,对于双方从事的以下业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的有( )。A.甲企业产品对外销售实行的是现销政策。对于乙企业采取赊销政策,并按赊销协议约定乙企业在半年内付款B.甲企业将一闲置房产按评估价值的10%作价转让给乙企业C.甲企业与乙企业联营开办一新企业,按协议,联营企业的利润按出资比例分享D.甲企业向乙企业无偿捐赠材料一批,甲企业没有确认计税收入

甲与乙企业属于关联企业,对于双方从事的以下业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的有( )。

A.甲企业产品对外销售实行的是现销政策。对于乙企业采取赊销政策,并按赊销协议约定乙企业在半年内付款

B.甲企业将一闲置房产按评估价值的10%作价转让给乙企业

C.甲企业与乙企业联营开办一新企业,按协议,联营企业的利润按出资比例分享

D.甲企业向乙企业无偿捐赠材料一批,甲企业没有确认计税收入


相关考题: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关于特别纳税调整中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B.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C.企业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应责成其重新提供D.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中有关关联企业的说法,错误的是( )。A、纳税人从关联企业取得的借款,其利息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B、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C、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帐款,一般不得确认为坏帐D、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处理不正确的有( ) 。 A.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B.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C.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D.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关联方企业之间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方法有( )。A.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调整B.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调整C.按照同行业计算方法调整D.按照再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调整

下列关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处理正确的有( )。A.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B.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C.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D.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E.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所得税中有关关联企业的说法,错误的是( )。A.纳税人从关联企业取得的借款,其利息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B.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C.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帐款,一般不得确认为坏帐D.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的表述正确的有(  )。A.企业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B.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C.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D.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E.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补税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补征税款,并加收利息。

72、在《税收征管法》第36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导致其减少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以下不属于合理调整的内容有A.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B.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C.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D.对事先约定的转让定价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