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表决时,所采取的表决票包括()。A:同意票B:反对票C:弃权票D:拒绝发表意见
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表决时,所采取的表决票包括()。
A:同意票
B:反对票
C:弃权票
D:拒绝发表意见
B:反对票
C:弃权票
D:拒绝发表意见
参考解析
解析:并购重组委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并购重组申请进行表决。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弃权。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
相关考题:
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表决投票时,参加会议的委员共5名,同意票数达到( )票为通过,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在投票时( )。A.2;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B.3;无须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C.2;无须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D.3;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 )票为通过,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在投票时( )。 A.2,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B.3,无须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C.2,无须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D.3,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下列关于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的规定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不得有与其他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串通表决或诱导其他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表决的行为 B.按要求出席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责 C.不得泄露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D.不得利用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牟取利益
下面关于并购重组审核的说法正确的是( )。A.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出现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相关并购重组申请事项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B.在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了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提请并购重组委员会召歼会后事项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对该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C.会后事项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的参会委员不受其是否审核过该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的限制D.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不可再重新提出申请
下列关于发审委的说法正确的有()。Ⅰ.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聘任,均为专职委员Ⅱ.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其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年Ⅲ.发审委会议表决需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Ⅳ.在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时,发审委每次参会委员均为7名Ⅴ.发审委委员提议暂缓表决的,需由发审委会议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5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管理表决A、Ⅱ、ⅣB、Ⅳ、ⅤC、Ⅰ、ⅢD、Ⅰ、Ⅲ、ⅣE、Ⅱ、Ⅳ、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下列关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说法,错误的是()。A.并购重组委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邀请并购重组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所邀请的专家没有表决权B.并购重组委参会委员认为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结果存在显失公正情形的,可在并购重组委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经中国证监会调查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重新提请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C.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提出新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顾问应审慎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服务D.财务顾问进行独立判断,确认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重新审核的,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E.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或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审核意见具有前置条件且未能落实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提请重新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召开并购重组委员会工作会议审核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公告,并申请办理()的停牌事宜,A:并购重组委员会工作会议召开前B:表决结果披露后C:并购重组委员会工作会议期间D:并购重组委员会工作会议期间直至其表决结果披露前
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票为通过,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在投票时()。A、2,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B、3,无须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C、2,无须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D、3,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单选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下列关于重组委委员安排的说法,正确的是( )。Ⅰ.并购重组申请人在审核委员会表决结果公示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诉意见,中国证监会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委会议。根据会议意见,决定是否驳回申诉或者重新提交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Ⅱ.并购重组委参会委员认为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结果存在显失公正情形的,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后,经中国证监会调查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重新提请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Ⅲ.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可以提请重新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提出新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顾问应审慎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服务,进行独立判断,确认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重新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AⅠ、Ⅱ、ⅢBⅡ、ⅢCⅡ、ⅣDⅡ、Ⅲ、ⅣEⅠ、Ⅱ、Ⅲ、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