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的规定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不得有与其他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串通表决或诱导其他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表决的行为 B.按要求出席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责 C.不得泄露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D.不得利用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牟取利益
下列关于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的规定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不得有与其他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串通表决或诱导其他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表决的行为 B.按要求出席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责 C.不得泄露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D.不得利用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牟取利益
相关考题:
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 ),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A.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并购重组事项B.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并购重组事项C.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并购重组事项D.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并购重组事项
下列关于中国证监会对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的监督的说法有误的是( )。 A.中国证监会对并购重组委员会实行问责制度 B.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的审核 C.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存在违反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工作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对所参加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应当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等其他违反并购重组委员会工作纪律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 D.对有线索举报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并购重组申请人如果认为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与其存在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在报送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审核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要求有关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 ( )
并购重组申请通过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后,有证据表明并购重组申请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对并购重组申请的判断,且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核准。( )
下面关于并购重组审核的说法正确的是( )。A.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出现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相关并购重组申请事项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B.在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了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提请并购重组委员会召歼会后事项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对该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C.会后事项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的参会委员不受其是否审核过该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的限制D.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不可再重新提出申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下列关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说法,错误的是()。A.并购重组委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邀请并购重组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所邀请的专家没有表决权B.并购重组委参会委员认为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结果存在显失公正情形的,可在并购重组委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经中国证监会调查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重新提请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C.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提出新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顾问应审慎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服务D.财务顾问进行独立判断,确认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重新审核的,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E.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或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审核意见具有前置条件且未能落实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提请重新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下列关于并购委员会的说法正确的有()。A: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B: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为25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C:并购重组委员会设会议召集人5名D: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
并购重组委员会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