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尽快完善儿童监护制度近年来,我国在儿童权益保障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儿童因被虐待、被忽视而最终导致惨剧发生的报道也屡屡见诸媒体。这折射出我国儿童监护制度存在的漏洞。如何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尽量减少悲剧的发生,值得我们深思。早在1959年和1989年,联合国就先后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权利归纳为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加快儿童权利保护立法,逐渐形成了以《宪法》为总纲,《民法总则》《刑法》等法律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专门立法为主体,相关保护儿童权利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为补充的较为完备的儿童权益保障法治体系。在儿童监护制度方面,《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了监护权撤销、指定监护、临时监护人等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家庭监护仍是儿童权利保障的首要和唯一选择。之前广泛引起舆论关注的章子欣案、王振华猥亵女童案警示我们,家庭监护是会存在漏洞的。当家庭监护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其监护责任,甚至是利用其监护人地位侵害或滥用儿童权利时,国家和社会需要及时介入并补救儿童受损的权利。毋庸讳言,目前我国的监护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以致上述救济措施难以充分落实和实现。这主要表现为:一是现行儿童权利保护和监护制度方面法律不够健全,法律规定用语不明晰,责任主体、执法部门不明确,部分法律规定之间协调性差,许多规定形式大于实质,可操作性不强。例如,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较少运用。二是对家庭监护缺乏有效的预防干预和替代安置措施。例如,在需要国家介入和干预儿童监护时,我国没有专门行政机构去处理儿童后续安置和临时监护等问题。三是监督监护人制度不完善,对于监护人的监督缺乏必要的辅助条款保障其实施。对于以上儿童监护制度及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我国国情和现实基础,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经验,可以从以下角度解决。第一,完善立法。一方面应梳理和整合现有法律法规,清理违反上位法律的和重复表达的冗法,修改适用性较差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应加快制定和实施包含家庭、社会、国家监护制度及相关操作细节在内的专门性儿童福利法律法规。第二,完善国家监护制度。一方面应赋予相关机构(如民政部门)专门职权以处理儿童监护方面事务,其职能可参照一些国家的儿童或少年福利局,行使包括家庭监护干预、临时监护、监护权转移、监护监督、监护补贴等方面事务;另一方面应加强国家公权力对家庭监护不利的干预和对儿童权利受侵害的救济,职能部门或居(村)委会可以根据儿童家庭监护失当的程度、情节和主客观因素来评估其对儿童权利侵害的程度,并根据具体事实积极介入,扮演好协调者、监管者的角色,必要时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临时监护权,确保儿童权利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保障。第三,健全儿童监护配套措施。通过立法支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其他民间组织、社会团体探索社会监护手段,作为家庭监护和国家监护的重要补充,积极参与儿童权利保障事业;参照其他国家的强制报告制度,推动建立中国版的“儿童权益报告制度”,赋予日常与儿童密切联系的特定人员(如教师、学校工作人员、医护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其他照顾和抚养儿童人员等)在发现儿童受到虐待、忽视和其他家庭监护失当的情况时,有义务立即向有权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儿童,不仅仅是父母的子女、家庭的成员,更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保障儿童权利,不单是家庭的责任,也离不开国家的帮助和社会的关怀。有关层面应尽快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不要让更多的儿童悲剧再次重演,愿每一个孩子都能茁壮成长、成人成材。
应尽快完善儿童监护制度
近年来,我国在儿童权益保障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儿童因被虐待、被忽视而最终导致惨剧发生的报道也屡屡见诸媒体。这折射出我国儿童监护制度存在的漏洞。如何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尽量减少悲剧的发生,值得我们深思。
早在1959年和1989年,联合国就先后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权利归纳为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加快儿童权利保护立法,逐渐形成了以《宪法》为总纲,《民法总则》《刑法》等法律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专门立法为主体,相关保护儿童权利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为补充的较为完备的儿童权益保障法治体系。在儿童监护制度方面,《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了监护权撤销、指定监护、临时监护人等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家庭监护仍是儿童权利保障的首要和唯一选择。
之前广泛引起舆论关注的章子欣案、王振华猥亵女童案警示我们,家庭监护是会存在漏洞的。当家庭监护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其监护责任,甚至是利用其监护人地位侵害或滥用儿童权利时,国家和社会需要及时介入并补救儿童受损的权利。
毋庸讳言,目前我国的监护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以致上述救济措施难以充分落实和实现。这主要表现为:一是现行儿童权利保护和监护制度方面法律不够健全,法律规定用语不明晰,责任主体、执法部门不明确,部分法律规定之间协调性差,许多规定形式大于实质,可操作性不强。例如,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较少运用。二是对家庭监护缺乏有效的预防干预和替代安置措施。例如,在需要国家介入和干预儿童监护时,我国没有专门行政机构去处理儿童后续安置和临时监护等问题。三是监督监护人制度不完善,对于监护人的监督缺乏必要的辅助条款保障其实施。
对于以上儿童监护制度及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我国国情和现实基础,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经验,可以从以下角度解决。
第一,完善立法。一方面应梳理和整合现有法律法规,清理违反上位法律的和重复表达的冗法,修改适用性较差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应加快制定和实施包含家庭、社会、国家监护制度及相关操作细节在内的专门性儿童福利法律法规。
第二,完善国家监护制度。一方面应赋予相关机构(如民政部门)专门职权以处理儿童监护方面事务,其职能可参照一些国家的儿童或少年福利局,行使包括家庭监护干预、临时监护、监护权转移、监护监督、监护补贴等方面事务;另一方面应加强国家公权力对家庭监护不利的干预和对儿童权利受侵害的救济,职能部门或居(村)委会可以根据儿童家庭监护失当的程度、情节和主客观因素来评估其对儿童权利侵害的程度,并根据具体事实积极介入,扮演好协调者、监管者的角色,必要时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临时监护权,确保儿童权利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健全儿童监护配套措施。通过立法支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其他民间组织、社会团体探索社会监护手段,作为家庭监护和国家监护的重要补充,积极参与儿童权利保障事业;参照其他国家的强制报告制度,推动建立中国版的“儿童权益报告制度”,赋予日常与儿童密切联系的特定人员(如教师、学校工作人员、医护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其他照顾和抚养儿童人员等)在发现儿童受到虐待、忽视和其他家庭监护失当的情况时,有义务立即向有权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儿童,不仅仅是父母的子女、家庭的成员,更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保障儿童权利,不单是家庭的责任,也离不开国家的帮助和社会的关怀。有关层面应尽快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不要让更多的儿童悲剧再次重演,愿每一个孩子都能茁壮成长、成人成材。
近年来,我国在儿童权益保障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儿童因被虐待、被忽视而最终导致惨剧发生的报道也屡屡见诸媒体。这折射出我国儿童监护制度存在的漏洞。如何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尽量减少悲剧的发生,值得我们深思。
早在1959年和1989年,联合国就先后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权利归纳为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加快儿童权利保护立法,逐渐形成了以《宪法》为总纲,《民法总则》《刑法》等法律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专门立法为主体,相关保护儿童权利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为补充的较为完备的儿童权益保障法治体系。在儿童监护制度方面,《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了监护权撤销、指定监护、临时监护人等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家庭监护仍是儿童权利保障的首要和唯一选择。
之前广泛引起舆论关注的章子欣案、王振华猥亵女童案警示我们,家庭监护是会存在漏洞的。当家庭监护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其监护责任,甚至是利用其监护人地位侵害或滥用儿童权利时,国家和社会需要及时介入并补救儿童受损的权利。
毋庸讳言,目前我国的监护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以致上述救济措施难以充分落实和实现。这主要表现为:一是现行儿童权利保护和监护制度方面法律不够健全,法律规定用语不明晰,责任主体、执法部门不明确,部分法律规定之间协调性差,许多规定形式大于实质,可操作性不强。例如,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较少运用。二是对家庭监护缺乏有效的预防干预和替代安置措施。例如,在需要国家介入和干预儿童监护时,我国没有专门行政机构去处理儿童后续安置和临时监护等问题。三是监督监护人制度不完善,对于监护人的监督缺乏必要的辅助条款保障其实施。
对于以上儿童监护制度及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我国国情和现实基础,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经验,可以从以下角度解决。
第一,完善立法。一方面应梳理和整合现有法律法规,清理违反上位法律的和重复表达的冗法,修改适用性较差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应加快制定和实施包含家庭、社会、国家监护制度及相关操作细节在内的专门性儿童福利法律法规。
第二,完善国家监护制度。一方面应赋予相关机构(如民政部门)专门职权以处理儿童监护方面事务,其职能可参照一些国家的儿童或少年福利局,行使包括家庭监护干预、临时监护、监护权转移、监护监督、监护补贴等方面事务;另一方面应加强国家公权力对家庭监护不利的干预和对儿童权利受侵害的救济,职能部门或居(村)委会可以根据儿童家庭监护失当的程度、情节和主客观因素来评估其对儿童权利侵害的程度,并根据具体事实积极介入,扮演好协调者、监管者的角色,必要时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临时监护权,确保儿童权利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健全儿童监护配套措施。通过立法支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其他民间组织、社会团体探索社会监护手段,作为家庭监护和国家监护的重要补充,积极参与儿童权利保障事业;参照其他国家的强制报告制度,推动建立中国版的“儿童权益报告制度”,赋予日常与儿童密切联系的特定人员(如教师、学校工作人员、医护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其他照顾和抚养儿童人员等)在发现儿童受到虐待、忽视和其他家庭监护失当的情况时,有义务立即向有权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儿童,不仅仅是父母的子女、家庭的成员,更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保障儿童权利,不单是家庭的责任,也离不开国家的帮助和社会的关怀。有关层面应尽快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不要让更多的儿童悲剧再次重演,愿每一个孩子都能茁壮成长、成人成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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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儿童与法律保护主要目标中,哪项是错误的:( )A.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B.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C.依法保护儿童合法财产权益。D.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4周岁儿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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