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混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A.混同在性质上属于法律行为B.混同在性质上属于事件C.发生混同的原因主要有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两种D.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绝对消灭E.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相对消灭
下列关于混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混同在性质上属于法律行为
B.混同在性质上属于事件
C.发生混同的原因主要有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两种
D.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绝对消灭
E.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相对消灭
B.混同在性质上属于事件
C.发生混同的原因主要有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两种
D.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绝对消灭
E.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相对消灭
参考解析
解析: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混同在性质上属于事件,是因为混同的成立与人的意志无关。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绝对消灭,主合同与从合同均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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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混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债的概括随即是混同B.混同可因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一人而发生C.作为债的消灭原因,混同是一种行为,须以意思表示为之D.债权人将其债权转移给债务人,则发生混同E.主债务和保证债务归于一人是混同发生的原因
下列关于混同的效力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B.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相对消灭C.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D.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消灭
下列关于动产质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是质物的交付B.动产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使用质物,不需要经过出质人的同意C.动产质权人无权收取质物的孳息D.混同不会导致动产质权的消灭
下列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混同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合同的混同,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终止B.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一人,属于合同的混同C.合同中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一人的,属于合同的混同D.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双方协商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抵销的,属于合同的混同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A、B两只公开募集基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B两只基金B.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自身财产混同于A基金财产进行管理C.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自身财产混同于B基金财产进行管理D.基金管理人可以将A基金的部分财产转移至B基金运作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关于混同的说法,正确的是()。A、混同是双方法律行为B、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C、混同是单方法律行为D、混同是指主债务和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
以下关于混同的表述正确的是()。A、混同属于法律事件B、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可以导致混同C、混同绝对地消灭债权债务关系D、混同绝对地消灭由合同关系所生的从债权和从债务E、在法律有例外规定时,混同也不产生债的消灭的效力
下列关于混同的效力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B、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相对消灭C、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D、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消灭
单选题赖特的形式概念是一种对立统一的概念,其主要特点是()。AA功能混同于形式,西方混同于东方,室内混同于室外,城市混同于乡村BB功能混同于形式,过去混同于现在,室内混同于室外,城市混同于乡村CC集中混同于分散,西方混同于东方,室内混同于室外,城市混同于乡村DD功能混同于形式,西方混同于东方,室内混同于室外,有机混同于秩序
多选题以下关于混同的表述正确的是()。A混同属于法律事件B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可以导致混同C混同绝对地消灭债权债务关系D混同绝对地消灭由合同关系所生的从债权和从债务E在法律有例外规定时,混同也不产生债的消灭的效力
单选题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关于混同的说法,正确的是()。A混同是双方法律行为B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C混同是单方法律行为D混同是指主债务和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
单选题下列关于假冒混同行为的表述正确的是()A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是假冒混同行为B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造成消费者误认是假冒混同行为C对于仿冒行为产生误解的主体是经营者D经营者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