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抢注或恶意注册行为必然是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域名抢注或恶意注册行为必然是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关考题:
根据《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UDRP)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哪些条件就可认定为域名抢注,受害人可向纠纷处理机构提出裁决申请()。A、注册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相同或令人混淆地近似;B、域名注册人就其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C、域名被恶意注册和使用。
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必备要件有:()。A、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B、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C、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D、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常见的域名与商标的纠纷有()。A、域名抢注或恶意注册行为B、注册并使用与他人在先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的行为C、是若干权利人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商标权,而其中一个权利人将与该商标相同的字符组合注册了域名,导致其他商标权人无法注册。D、注册一个全新域名
多选题常见的域名与商标的纠纷有()。A域名抢注或恶意注册行为B注册并使用与他人在先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的行为C是若干权利人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商标权,而其中一个权利人将与该商标相同的字符组合注册了域名,导致其他商标权人无法注册。D注册一个全新域名
问答题原告: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吴永安 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公司)于1992年元月获得“KELON”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自1992年起将该商标用于其所生产销售的家电商品上。1997年9月,吴永安开办的永安制衣厂(个体工商户)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kelon.com.cn”域名,并取得注册登记证书。 1997年底,科龙公司曾与吴永安商谈有关“KELON”域名注册事宜,吴永安向科龙索取80万元的转让费,遭到科龙拒绝。1998年元月,吴永安发送传真给科龙公司,称:“为了尽快了结关于科龙域名的争议权,永安制衣厂要求对方作为补偿现金五万元,即放弃争议权。”科龙公司遂以吴永安为被告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原告科龙公司诉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科龙公司于1992年元月取得了“KELON”商标专用权。1997年下半年,科龙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以“KEL0N”注册商标作为域名登记时,发现由被告吴永安开办的永安制衣厂已使用“KELON”作为自己的域名注册,被告恶意抢注域名后又借此向科龙公司索要所谓域名补偿费,诈取非法利益。故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吴永安注册“KELON”域名属于恶意侵权行为,判决其立即停止使用“KELON”域名。在法庭上,原告诉称被告的抢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利(商标权、商号权和使用商标商号注册域名的权利),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注册域名属恶意侵权行为;域名抢注中的恶意如何认定?
多选题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必备要件有:()。A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B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C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D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多选题根据《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UDRP)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哪些条件就可认定为域名抢注,受害人可向纠纷处理机构提出裁决申请()。A注册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相同或令人混淆地近似;B域名注册人就其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C域名被恶意注册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