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月仙系某村村民,1986年经人介绍与何庄宇相识。同年年底,两人按当地习俗以夫妻名义同居,1987年11月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1988年6月,王月仙和何庄宇进城,各自开办了一个理发店和一个饭店。由于王月仙理发技术好,人又长得漂亮,所以有很多人到她的理发店去理发。其中有一个叫宋和平的人,更是隔三岔五上王月仙的理发店,很快两人便打得火热。1988年10月,王月仙以怀疑何庄宇在外与别的女人乱搞染上性病为由,提出分居要求。何付了王1000元房租费后,双方分居。这以后,王租住在一间平房里,并开始与宋和平有不正当两性关系。1989年12月,王关闭了理发店,到宋和平开的旅馆里做收钱开票工作,又重新租了一套单元房。王月仙在旅馆工作期间,有时住在自己房内,有时住在宋和平的房内。旅馆内的服务员私下里戏称王月仙为老板娘,被宋和平得知后制止。1991年7月,何庄宇向法院起诉:认为王、宋二人的行为己构成重婚罪,要求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法院经过审理调查,以重婚罪分别判处两人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王、宋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上诉。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王月仙系某村村民,1986年经人介绍与何庄宇相识。同年年底,两人按当地习俗以 夫妻名义同居,1987年11月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1988年6月,王月仙和何庄宇进城, 各自开办了一个理发店和一个饭店。由于王月仙理发技术好,人又长得漂亮,所以有很多 人到她的理发店去理发。其中有一个叫宋和平的人,更是隔三岔五上王月仙的理发店,很 快两人便打得火热。1988年10月,王月仙以怀疑何庄宇在外与别的女人乱搞染上性病为 由,提出分居要求。何付了王1000元房租费后,双方分居。这以后,王租住在一间平房 里,并开始与宋和平有不正当两性关系。1989年12月,王关闭了理发店,到宋和平开的 旅馆里做收钱开票工作,又重新租了一套单元房。王月仙在旅馆工作期间,有时住在自己 房内,有时住在宋和平的房内。旅馆内的服务员私下里戏称王月仙为老板娘,被宋和平得 知后制止。1991年7月,何庄宇向法院起诉:认为王、宋二人的行为己构成重婚罪,要求 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法院经过审理调查,以重婚罪分别判处两人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 刑。王、宋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上诉。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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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明(男)与王丽娟(女),双方均无配偶,1986年8月在农村老家未经登记,即举行婚礼,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次年7月生一女孩。由于男方歧视虐待女孩,致使双方关系恶化,感情不和,同年10月即行分居。1988年5月,王丽娟的父亲去世,遗下存款两万元,王丽娟分得一万元。1991年2月,李大明到法院要求与王丽娟离婚。当时李大明24周岁,王丽娟22周岁。王丽娟要求抚养女儿;李大明提出如果王丽娟抚养女儿他可以承担抚养费,同时提出要分割王丽娟所继承遗产的一半。问:1、这样的案件应否按离婚纠纷处理,为什么?2、王丽娟继承的遗产,李大明有权分割吗?为什么?3、李大明有义务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吗?为什么?
何某(男,35岁)是某企业老总,王某(女,25岁)是某报社编辑,双方自由恋爱后于2005年3月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何某某(2岁)。双方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何某便经常将王某关押在卧室,不准其随意出行。后王某携小孩逃回娘家,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09年5月何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何某某由其抚养,王某出庭应诉不同意将小孩归男方抚养。(1)何某经常将王某关押在家中卧室的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A、构成B、不构成(2)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下面婚生子何某某的抚养权归属及理由正确的是?A、应判给男方,因为何某某也是男孩,随父亲生活更有利于小孩成长B、应判给女方,因何某存在暴力行为不宜抚养子女且王某有稳定的收入来源C、应判给男方,因为男方经济基础好D、应判给女方,因为女方年轻(3)王某要求何某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应否予以支持?A、应当支持,何某存在暴力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B、不应支持,夫妻双方是平等的
王大爷于2004年6月死亡,留有遗产“房屋、存款”等。王大爷一共有四个子女甲、乙、丙、丁,其中甲是养子女。甲只有一个儿子王超,王超只有一个女儿王小超。丁有一个亲生的女儿吴蕾、养女吴丽和由其抚养长大的继子吴宇。甲于1999年1月因病死亡,王超因下落不明法院依法于2001年10月宣告其死亡,丁于2003年4月意外伤害死亡。针对王大爷的遗产,哪些人有代位继承权?A:王小超B:吴蕾C:吴丽D:吴宇
王大海、王大江与王小河遗产继承纠纷案王大海(男)、王大江(男)与王小河(女)三兄妹是王翰(男)和赵林(女)的三个子女,赵林在三人年幼时去世,三人由王翰一人抚养长大。成年后,王大海常年在外地工作,王小河常年出国在外。王大江和王翰住在一起生活在甲市。后王翰病危,王大海和王小河也未能回到其身边照顾,都是王大江一人照顾。王翰去世后,留有楼房1套,存款若干,汽车1辆。王大江一直占有并居住,并将王翰留下的汽车卖出,得款7万元。王大海在得知王翰去世后回到甲市,要求王大江分割王翰留下的房屋和存款。两人发生纠纷,遂起诉至甲市基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房屋归王大江所有,存款归王大海所有。二人均未提出上诉。后王大海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错误,显失公平,欲提起再审。【问题】1.王大海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应该在何期间内提出?2.再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王小河居住在国外并不知道该事情的发生,应当如何处理?3.如果王大海没有提起再审,王小河得知此事的发生,应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应当在何期间内提出?4.此案应当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再审?为什么?5.再审时如果王大海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王大江卖出王翰所得车款进行分割,应当如何处理?
王平与卢颖于2003年举行隆重的婚礼(未进行结婚登记)后同居生活。当时王平、卢颖均为18周岁。2004年卢颖生育一女孩后两人关系紧张,争吵加剧,后发展到分居生活。2004年底卢颖向当地法院诉请离婚,而王平同时向该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后王平反悔欲撤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王平与卢颖的婚姻是否为无效婚姻?
张男与王女是中学同学,1998年3月两人订婚。订婚后,张男外出打工。张男外出打工期间,常与王女书信往来,感情一直很好。1999年6月,王女的父亲因欠同村李男赌债,同意将女儿嫁给李男抵债。王女在父亲的哀求与威逼之下,不得已于同年10月与李男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张男闻讯,于同年11月回村,陪同王女去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布李男与王女的婚姻无效,并要求确认自己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有效。 试就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李男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王福和王禄均已结婚,与父母分居,单独生活。1998年2月,他们请来舅父作见证人,达成“赡养协议”:王福负责父亲的生养死葬,王禄承担母亲生养死葬的义务。2003年6月,其父因心脏病去世。2004年5月,其母患癌症住院治疗,所需治疗费用甚多。王禄深感独支不力,与哥哥王福协商,要求哥哥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王福以“赡养协议”约定了兄弟两人的赡养义务,且他已完成了自己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为由,拒绝再承担母亲的医疗费。王福应否分担母亲的治疗费用?
王福和王禄均已结婚,与父母分居,单独生活。1998年2月,他们请来舅父作见证人,达成“赡养协议”:王福负责父亲的生养死葬,王禄承担母亲生养死葬的义务。2003年6月,其父因心脏病去世。2004年5月,其母患癌症住院治疗,所需治疗费用甚多。王禄深感独支不力,与哥哥王福协商,要求哥哥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王福以“赡养协议”约定了兄弟两人的赡养义务,且他已完成了自己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为由,拒绝再承担母亲的医疗费。如何看待王福和王禄的“赡养协议”?
张某(1966年5月生)与王某(1967年1月生)是同村村民,1989年2月二人确立恋爱关系,第二年10月1日举行婚礼并宴请亲朋好友,但未履行结婚登记。之后王某与张某便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王某于1992年生育一女孩。至1999年,张某和王某共同盖了5间瓦房,并置备了手扶拖拉机一辆及一些家用电器。 张某和王某共同生活初期感情很好,张某在外跑运输,王某则在家里种植家里的农田,二人家中生活条件比同村多数村民要好。1999年,张某在县城找到一份专为某公司运输货物的稳定的工作,经与王某商量,张某在县城租了—套房子准备长期干下去。2000年春,张某在城里认识了个体户刘某,两人逐渐产生感情,自2000年底起,张某和刘某开始同居生活,刘某于2001年IO月生下一子,周围的人都以为他们是夫妻。 2001年春节期间,王某听同村在县城工作的人提起张某和刘某的事,后到县城去调查发现确有其事,于是非常气愤,遂于2001年3月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张某与刘某的重婚罪并要求与张某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王某还表示女儿由自己抚养,张某应每月给付女儿200元抚育费。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王某与张某是否构成事实婚姻?简述其理由。
张男与王女是中学同学,1998年3月两人订婚。订婚后,张男外出打工。张男外出打工期间,常与王女书信往来,感情一直很好。1999年6月,王女的父亲因欠同村李男赌债,同意将女儿嫁给李男抵债。王女在父亲的哀求与威逼之下,不得已于同年10月与李男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张男闻讯,于同年11月回村,陪同王女去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布李男与王女的婚姻无效,并要求确认自己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有效。 试就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张男与王女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王某与武某于1994年3月登记离婚,同年7月双方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财产也放在一起。后因经济问题双方又发生纠纷,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依照法律,( )。A、法院应当受理王某起诉的离婚案件B、王某与武某的婚姻关系无效C、法院对王某与武某的纠纷应按事实婚姻处理D、法院对这起纠纷应按同居关系处理
王平与卢颖于2003年举行隆重的婚礼(未进行结婚登记)后同居生活。当时王平、卢颖均为18周岁。2004年卢颖生育一女孩后两人关系紧张,争吵加剧,后发展到分居生活。2004年底卢颖向当地法院诉请离婚,而王平同时向该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后王平反悔欲撤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之诉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应以何顺序予以审理?
王福和王禄均已结婚,与父母分居,单独生活。1998年2月,他们请来舅父作见证人,达成“赡养协议”:王福负责父亲的生养死葬,王禄承担母亲生养死葬的义务。2003年6月,其父因心脏病去世。2004年5月,其母患癌症住院治疗,所需治疗费用甚多。王禄深感独支不力,与哥哥王福协商,要求哥哥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王福以“赡养协议”约定了兄弟两人的赡养义务,且他已完成了自己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为由,拒绝再承担母亲的医疗费。请回答: (1)如何看待王福和王禄的“赡养协议”? (2)王福应否分担母亲的治疗费用?
王某和何某夫妇于1945年结婚,生育二子王智和王勇。在辛苦操劳两个儿子成家立业之后,夫妇俩从1970年起就与两个儿子分开生活。随着年事渐高,生活多有不便,遂于1994年2月和儿子商量、赡养事宜。两个儿子请来舅父作见证人,达成“赡养协议”:王某由王智负责生养死葬,何某则由王勇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之后,兄弟两个分别将父亲和母亲接回各自家中居住。1995年6月,王某因肺癌晚期不幸去世、在王某患病治疗期间,王智依照协议承担了父亲的全部医疗费用。在父亲去世后,他又单独负责处理了父亲的后事。1996年5月,何某饮食突感不适,被诊断为胃癌,住院治疗。因何某年事已高,不能实施胃切除手术,所以一直进行化疗,医疗费用花费甚多。王勇深感独自难以支付,与哥哥王智协商,要求哥哥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王智以“赡养协议”明确分配了兄弟两人的赡养义务,且他已完成了自己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为由拒绝再承担母亲的医疗费。王勇无奈,为了保障母亲的治病费用,代理母亲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王智承担起一部分医疗费。赡养协议是否有效?法院应如何判决?
1982年,18岁的钱某在一个偶然的机会与同龄女青年王某相识,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两人即发生了性关系。1983年10月,王某产下一男孩。由于钱家几代单传,钱母得知此事,很高兴,将王某接到家中伺侯,对外宣称是自己的儿媳。在家中,钱、王二人以夫妻相待,邻居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但两人未办婚礼,也未办理结婚登记。1984年,钱母因病死亡,临死前交待祖产三间房屋全留给儿子和孙子。钱母死后,由于家中无人照料孩子,钱、王二人决定请一个保姆帮忙。不料,保姆来之后,钱和保姆关系亲密起来,王某和钱某经常为此争吵打架。终于,王某不堪忍受,于1985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钱离婚。在诉讼中,双方为三间房屋的分割和孩子的抚养发生争执。钱某主张孩子归自己抚养,三间房于是母亲留下的遗产,不能分给王某;王某则要求分得一间半房屋,孩子由她抚养。经查,王某一直在一家工厂上班,但工厂效益很不好;而钱某的经济条件较好。本案应如何处理?
问答题胡兰是某村村民。1984年2月,年仅16岁的胡兰经人介绍与大她5岁的姚刚建立了恋爱关系。第二年5月,在双方父母主持下,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就按当地的风俗举行仪式成亲。婚后胡兰一直未生育,引起姚及其家人的不满,姚便萌发了另外娶妻生子的念头。1993年,姚认识了个体户王红,两人关系很快就密切起来,姚决定与王结婚。1994年6月,姚向法院起诉,宣称自己与胡未办理过结婚登记,而且胡当时不够法定婚龄,双方的婚姻是无效的,要求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胡兰与姚刚的关系应怎样认定?
多选题王大爷于2018年6月死亡,留有遗产“房屋、存款”等。王大爷一共有四个子女甲、乙、丙、丁,其中甲是养子女。甲只有一个儿子王超,王超只有一个女儿王小超。丁有一个亲生的女儿吴蕾、养女吴丽和由其抚养长大的继子吴宇。甲于2013年1月因病死亡,王超因下落不明法院依法于2015年10月宣告其死亡,丁于2017年4月意外伤害死亡。针对王大爷的遗产,哪些人有代位继承权?( )A王小超B吴蕾C吴丽D吴宇
问答题张男与王女是中学同学,1998年3月两人订婚。订婚后,张男外出打工。张男外出打工期间,常与王女书信往来,感情一直很好。1999年6月,王女的父亲因欠同村李男赌债,同意将女儿嫁给李男抵债。王女在父亲的哀求与威逼之下,不得已于同年10月与李男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张男闻讯,于同年11月回村,陪同王女去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布李男与王女的婚姻无效,并要求确认自己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有效。李男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问答题张男与王女是中学同学,1998年3月两人订婚。订婚后,张男外出打工。张男外出打工期间,常与王女书信往来,感情一直很好。1999年6月,王女的父亲因欠同村李男赌债,同意将女儿嫁给李男抵债。王女在父亲的哀求与威逼之下,不得已于同年10月与李男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张男闻讯,于同年11月回村,陪同王女去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布李男与王女的婚姻无效,并要求确认自己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有效。 试就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李男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问答题王月仙系某村村民,1986年经人介绍与何庄宇相识。同年年底,两人按当地习俗以夫妻名义同居,1987年11月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1988年6月,王月仙和何庄宇进城,各自开办了一个理发店和一个饭店。由于王月仙理发技术好,人又长得漂亮,所以有很多人到她的理发店去理发。其中有一个叫宋和平的人,更是隔三岔五上王月仙的理发店,很快两人便打得火热。1988年10月,王月仙以怀疑何庄宇在外与别的女人乱搞染上性病为由,提出分居要求。何付了王1000元房租费后,双方分居。这以后,王租住在一间平房里,并开始与宋和平有不正当两性关系。1989年12月,王关闭了理发店,到宋和平开的旅馆里做收钱开票工作,又重新租了一套单元房。王月仙在旅馆工作期间,有时住在自己房内,有时住在宋和平的房内。旅馆内的服务员私下里戏称王月仙为老板娘,被宋和平得知后制止。1991年7月,何庄宇向法院起诉:认为王、宋二人的行为己构成重婚罪,要求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法院经过审理调查,以重婚罪分别判处两人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王、宋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上诉。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问答题张男与王女是中学同学,1998年3月两人订婚。订婚后,张男外出打工。张男外出打工期间,常与王女书信往来,感情一直很好。1999年6月,王女的父亲因欠同村李男赌债,同意将女儿嫁给李男抵债。王女在父亲的哀求与威逼之下,不得已于同年10月与李男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张男闻讯,于同年11月回村,陪同王女去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布李男与王女的婚姻无效,并要求确认自己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有效。张男与王女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问答题张男与王女是中学同学,1998年3月两人订婚。订婚后,张男外出打工。张男外出打工期间,常与王女书信往来,感情一直很好。1999年6月,王女的父亲因欠同村李男赌债,同意将女儿嫁给李男抵债。王女在父亲的哀求与威逼之下,不得已于同年10月与李男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张男闻讯,于同年11月回村,陪同王女去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布李男与王女的婚姻无效,并要求确认自己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有效。 试就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张男与王女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问答题消费者王某到一家理发店理发,店主见王某穿着讲究,便格外精心地为其提供服务,在清理面部后又顺便为其施行了面部按摩。服务结束后店主借机向王某索要按摩费30元,对此王某提出质疑。谁知竞遭到店主一家的围攻谩骂。为摆脱纠缠,王某匆匆付了款,随之逃离现场。事后,王某到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希望能通过消协为其讨个公道。本案理发店店主行为是否侵害了王某的权益?侵害了何种权益?
问答题王泳(男)是外企职员;李琳(女)是大学讲师;双方于1992年结婚。婚后租房居住,全部家具和家用电器由王泳在筹办婚事时购买。王泳和李琳的事业发展顺利,李琳为了及早晋升副教授,拼命工作,不愿意生孩子,而王泳认为李琳过于要强,缺乏母性,双方常为生不生弦子的问题闹矛盾,渐渐地王泳对李琳失去了耐心。2000年1月,王泳向李琳提出分手,遭到李琳拒绝。自此以后双方分居,王泳借住在朋友家里。这期间王泳有了女朋友并与女朋友同居。2001年5月,王泳以自己和女朋友的名义共同购置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屋。2004年6月王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琳离婚。经法院调解,李琳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与王泳有下列争议:王泳认为家具和家用电器是自己婚前购买的.应归他本人所有;李琳认为家具和家用电器婚后双方共同使用已超过4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泳认为上述三居室房屋是在与李琳分居后由自己和女朋友购买的,与李琳无关;李琳认为这套=居室房屋的价款的2/3,是王泳以夫妻的共同存款给付的,该房产的2/3应属于王、李的共同财产。并举证证明王泳出资占房屋价款的2/3,其同居女友出资仅占l/3。王泳还提出,李琳有一项科研成果专利正在办理转让,估计可得转让费20万元,自己有权分得一部分。李琳还提出,由于王泳与女朋友同居才导致离婚,王泳对离婚有过错,自己并无过错,故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对李琳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