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男,62岁,因病离世,留有12万遗产。他的妻子和两个儿子经法定程序将财产分割后,刘某的一非婚生儿子对法院的裁判产生异议,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返还其应继承的份额。问该非婚生子()继承权。(有或无)

刘某,男,62岁,因病离世,留有12万遗产。他的妻子和两个儿子经法定程序将财产分割后,刘某的一非婚生儿子对法院的裁判产生异议,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返还其应继承的份额。问该非婚生子()继承权。(有或无)


相关考题:

王某死亡时,遗产40000元。由其妻某甲和其子某乙、某丙继承,当时,某甲已经怀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10000元。胎儿出生后是双胞胎。问:如何对待以前的遗产分割结果。()A.原分割结果有效B.原分割结果部分有效,应由某甲、某乙、某丙各返还2000元给两个新生儿或将遗产分成五份重新分割C.原分割结果无效,应由某甲分得20000元,某乙、某丙及两个新生儿各分得5000元D.原分割结果无效,由于是双胞胎,遗产也不多,所以,应由两个新生儿继承全部遗产

李某有二男一女三个孩子,某日李某和他的大女儿李丽一同乘车去云南旅游,在旅游途中发生车祸,李某和他的大女儿一起遇难死亡。李丽死后留有两个儿子。李某留有10万元的遗产。李某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按法定继承开始遗产分割。那么李丽是否有继承权,如果有,应该如何继承?( )A.李丽有继承权,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继承给她的两个儿子B.李丽没有继承权C.李丽有继承权,由她的两个儿子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D.李丽有继承权,应该由她的两个儿子和李某的两个儿子,四人平均分割遗产

刘某经商多年,实力雄厚,有甲、乙、丙、丁四个儿子,1996年,甲授权其助手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大儿子甲所有;1998年,甲意外身亡,刘某悲痛之余,在其律师张某及邻居在场的情况下以录音形式立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二儿子乙所有;2001年,乙的合伙人赵某看望刘某时称,乙经常将企业的货款提走挥霍,刘某气愤不已,则在赵某和助手见证的情况下,重新以录音的方式订立遗嘱,将财产留给三儿子丙所有;2005年刘某病危,半夜护士小姐A巡房时,甲对A称将财产留给四儿子丁所有,然后身亡。A、刘某1996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甲所有。B、刘某1998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乙所有。C、刘某2001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丙所有。D、刘某2005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丁所有。

刘某早年丧偶,退休后开了个商店,其子刘立因吸毒经常到店里拿钱,父亲不给即抢,并多次打伤其父。一次刘立因犯毒瘾又来抢钱,刘某没给,刘立拿刀就砍,刘某当场死亡。二儿子刘钊恰巧看见父亲惨死,当即将刘立打死,并因此被判刑l2年。大儿子刘建在办理父亲的丧事时,无意中发现父亲的遗嘱,写明由三个儿子平分他的遗产。于是刘建偷偷改了遗嘱,增加了1万元应继承份额。对于此案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A.刘建仍享有继承权B.刘钊也享有继承权C.刘立有故意杀害刘某的行为,因此丧失继承权D.刘建、刘钊和刘立应当等额继承刘某的遗产

下列哪些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能产生放弃继承权的后果?A.田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B.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C.赵某放弃继承权,但不再赡养其父母D.遗产处理后,刘某对放弃继承权表示反悔

1970年刘某(男)与李某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儿一女。儿子叫刘杰,女儿叫刘梅。1995年刘杰和刘梅先后结婚,婚后各育一子,刘杰的儿子叫刘涛,刘梅的儿子叫王林。1997年刘梅因意外死亡。1999年刘某因病去世,死前留有遗嘱,将2万元的遗产留给王林。经查,刘某夫妇共同共有的财产是10万元,无其他个人财产。刘某死后,他的亲属为遗产的分割发生了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1)李某可以获得遗产一共5万元 (2)王林可以代位继承其母的遗产份额1万元 (3)刘杰可以A.(1)(2)(4)B.(2)(3)(4)C.(1)(2)(3)D.(1)(3)(4)

王某的妻子和女儿早年死亡,1991年王某也死亡,留有遗产房屋四间。遗产未经分割,王某的儿子暴病而死。为继承这四间房屋,王某的女婿、外孙女与王某的儿媳、孙子发生争执。一审法院判决由王某的外孙女和孙子各继承两间,当事人均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四间房屋应先由王某的儿子和女儿各继承两间,然后,转由女婿、外孙女各继承一间,儿媳和孙子各继承一间。问:法院的判决存在哪些问题?应怎样判决?

刘某与妻子感情不合,妻子带儿子另住别处。刘某投保管道煤气险,、刘某为被保险人,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后刘某不幸煤气中毒身亡,其妹也早在半年前病故,刘某未再指定其他人为受益人。则关于保险金的归属问题以下()正确。A:由于刘某指定妹妹为受益人,因此刘某妹妹的继承人可以取得保险金B:由于刘某已与其妻子分居,因此刘某的儿子可以取得保险金,其妻不能C:刘某的继承人可以取得保险金,因此其妻子、儿子都可以取得保险金D:刘某的妻子、儿子以及刘某妹妹的继承人都可以取得保险金

对张男诉刘女离婚案(两人无子女,刘父已去世),因刘女为无行为能力人,法院准许其母李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其诉讼。2017年7月3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双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该判决同日送达双方当事人,李某对解除其女儿与张男的婚姻关系无异议,但对共有财产分割有意见,拟提起上诉。2017年7月10日,刘女身亡。在此情况下,本案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A.本案诉讼中止,视李某是否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而确定案件是否终结B.本案诉讼终结C.一审判决生效,二人的夫妻关系根据判决解除,李某继承判决分配给刘女的财产D.一审判决未生效,二人的共有财产应依法分割,张男与李某对刘女的遗产均有继承权

个体户赵某去世后,未留有遗嘱。留下两女、一男。大女儿3岁时由大伯父领养,二女儿结婚,嫁在外省。赵某去世后,大女儿、二女儿都主张继承权;张某自称是赵某的非婚生子女,以我国承认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样的继承权为由,也要求继承遗产。而赵某的妻子和儿子认为只有自己才享有继承权。双方争执不下,最后书面约定,向当地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关于本案的表述错误的有:()A.当地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仲裁权B.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无效C.继承诉讼中涉及遗产分割的部分不属于仲裁机构受理的范围D.仲裁机构无权审理本案

李某因债务人刘某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刘某失踪。法院经审理宣告刘某为失踪人,并指定刘妻为其财产代管人。判决生效后,刘父认为由刘妻代管财产会损害儿子的利益,要求变更刘某的财产代管人。关于本案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无权申请刘某失踪B.刘父应提起诉讼变更财产代管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C.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变更刘妻的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D.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再审变更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

村民刘男因病于2004年6月7日死亡。死亡时,留有个人遗产:存款2万元人民币;房屋六间。刘男死亡前有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中指定遗产“房屋六间”由一直照顾自己的侄女刘女获得。刘男并将遗嘱的副本一份交给了侄女。刘男死亡时,有父母、两个成年未婚子女刘小男和刘小女。2004年8月10日,刘男的哥哥将刘男的父母、儿子刘小男和女儿刘小女、侄女刘女召集在一起商量遗产分割的事情。在商讨过程中,刘男的父母自愿明确表示放弃对刘男遗产的继承权,刘小男和刘小女、侄女刘女则没有作出任何表示。根据案情,案中哪些人对刘男的遗产有继承权?A:刘男的父母B:刘小男C:刘小女D:刘女

李某和张某于200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李甲和李乙。李某于2005年外出务工,但 一直未归,下落不明。2009年,妻子张某依法申请宣告他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 后,其妻子、子女和父亲对其遗产作了分割和继承。存款10万元和汽车归其父所有,房屋和其 他财产归其妻子和子女所有。李某被宣告死亡后,张某因无力抚养将李甲送给石某夫妇收养。2011年,张某带着李乙 改嫁马某。但几个月之后,马某不幸在一次车祸中身亡。2012年,李某意外出现,法院依照其申请,撤销了对他的死亡宣告。 如李某被撤销死亡宣告后,要求李父、其妻子和子女返还之前已经依法继承的财产,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 )。A.因财产已被依法继承,故李某无权要求返还B.上述人员所继承的财产均需返还原物C.因张某已改嫁,故其应返还财产,其他人则无需返还D.若张某继承的房屋已归第三人所有,则该人无需返还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实际接受遗产之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继承权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上接受遗产的死者的继承人。根据以上定义,下列属于转继承的是:( )A. 甲有三个儿子,丙丁戊和一个孙子戌(丙的儿子),甲订立遗嘱将财产品均分给三个儿子,但是丙不幸先于甲去世,甲死后,丙的儿子代替丙继承了本应该有丙继承的部分。B. 黄老太有一子(黄英)有一女(黄丽),儿子有一女(黄真),黄老太死后,遗产有儿子继承,但在接受遗产之前黄英也发生意外,黄老太的遗产由黄真继承。C. 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田某生有一子,儿子早已病故,没有留下子女,其遗产由田某赠给了邻居。D. 甲被法院宣告死亡后,家父,甲的妻子,家的儿子,分割了甲的遗产,后乙病故,甲的儿子继承了乙的遗产。

王某死亡时,遗产40000元。由其妻某甲和其子某乙、某丙继承,当时,某甲已经怀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10000元。胎儿出生后是双胞胎。问:如何对待以前的遗产分割结果。()A、原分割结果有效B、原分割结果部分有效,应由某甲、某乙、某丙各返还2000元给两个新生儿或将遗产分成五份重新分割C、原分割结果无效,应由某甲分得20000元,某乙、某丙及两个新生儿各分得5000元D、原分割结果无效,由于是双胞胎,遗产也不多,所以,应由两个新生儿继承全部遗产

王某死亡时,遗产由其母亲甲;妻子乙和非婚生子丙继承,当时乙已经怀孕,因此在分割遗产时为乙腹中胎儿留了一定份额得遗产,结果胎儿出生一天后死亡,则该部分遗产应如何处理()。A、甲继承B、乙继承C、丙继承D、甲;乙;丙继承

杨某和刘某是夫妻,杨某的父亲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而妻子刘某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丈夫杨某请求人民法院分割与妻子的共同财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杨某应当先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才能要求分割共同财产C、在不损害责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支持杨某请求D、人民法院应当裁判杨某和刘某共同对杨父履行赡养义务,支付医疗费用

陈艳丽中年丧夫,独自抚养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大儿子刘中信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广州工作,并在当地安家落户,很少回家。小儿子刘礼则留在母亲身边,并与母亲一起生活,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女儿刘诗后来也结婚另过,逢年过节也会携带礼物探望母亲。1997年5月,陈艳丽病故。刘中信;刘礼;刘诗一起为母亲办理了丧事。丧事期间,刘中信拿出自己的存款为母亲偿还了到期的1000元存款。在商量遗产的分配问题时,刘中信当即表示,因为自己长期在外地工作,没有对母亲金什么赡养义务,而且母亲一生清苦,没有留下什么遗产,因此,主动放弃自己的继承权,遗产由刘礼和刘诗分割。过了一段时间后,刘中信偶然得知母亲有一万元存款,便要求重新分割遗产。但此时,刘礼和刘诗已经将一万元分割完毕,且各自份额已经作为它用无法返还而重新分割。刘中信诉至法院。问:刘中信可以要求刘礼;刘诗对其所偿还的1000元予以补偿吗?为什么?

刘某生前住重庆市江北区,在该区有1幢100平方米的房屋,共4间,刘某有二子一女:大儿子、二儿子系其后夫和后夫前妻所生,女儿系刘某与前夫所生。刘某一直和大儿子共同生活,二儿子和女儿均在外市工作。刘某虽然和大儿子住在一起,但大儿子对她不孝敬,所以刘某生前暗地立下遗嘱交给其女儿,写明其死后房屋由女儿一人继承。在刘某死后,大儿子没有通知其弟、妹回重庆料理后事。他认为其母生前一直由自己赡养,房子应由他一人继承。但又怕弟、妹与其相争,遂在办完丧事后将该房以5000元的低价卖给张三,并已办好过户手续。二儿子知道后,即从外市赶回重庆,向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与其兄共同继承母亲遗产,平分房屋。法院立案后,刘某女儿闻讯亦从外市赶回重庆,向江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其母的亲笔遗嘱,并请求法院按遗嘱判决自己继承全部房屋。问:刘某的大儿子、二儿子、女儿以及张三的诉讼地位如何?为什么?

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刘某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都已经成家,妻子和父母都已去世。大儿子生活较好,但不孝敬,女儿离刘某较远不便照料刘某,刘某一直与二儿子一起生活。刘某去世后,其遗产6万元应当怎样分割?()A、首先由3人协商,按他们的协议处理B、如果协商不成,3人平分C、如果协商不成,二儿子应当多分D、如果协商不成,大儿子应当少分

个体户赵某去世后,未留有遗嘱。留下两女、一男。大女儿3岁时由大伯父领养,二女儿结婚,嫁在外省。赵某去世后,大女儿、二女儿都主张继承权;张某自称是赵某的非婚生子女,以我国承认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样的继承权为由,也要求继承遗产。而赵某的妻子和儿子认为只有自己才享有继承权。双方争执不下,最后书面约定,向当地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关于本案的表述错误的有:()A、当地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仲裁权B、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无效C、继承诉讼中涉及遗产分割的部分不属于仲裁机构受理的范围D、仲裁机构无权审理本案

王先生有一个女儿和两个儿子,女儿叫王华,两个儿子是大王和小王。长子大王1995年因病死亡,大王的儿子和母亲张某在一起生活。1998年,王先生患病不起,亲笔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由女儿王华和儿子小王继承。王先生死亡后,王华和小王分割了王先生的遗产。此时王先生的大儿媳张某提出王先生生前的遗嘱无效,声称她和大王的儿子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对张某所作的遗嘱界定,错误的有()。A、无效,张某有权分割遗产B、无效,应按法定继承重新分割遗产,大王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儿子和张某继承C、部分无效,应给大儿子保留应继承份额,然后再按遗嘱继承分割遗产D、无效,但张某无权分割遗产,应由大王的儿子代张某继承遗产E、具有法律效力,大王的儿子和张某无权分割遗产

单选题刘某有一儿一女,女儿出嫁后,他又收养了一个儿子。后来,刘某因病去世,留下了3套房子和15万的遗产,但没有立遗嘱。依据法律规定,刘某的遗产应该由()A刘某的儿子继承B刘某的儿子和女儿共同继承C刘某的儿子和养儿子共同继承D刘某的儿子、女儿、养子共同继承

单选题李某有二男一女三个儿子,某日李某和他的大女儿李丽一同乘车去云南旅游,在旅游途中发生车祸,李某和他的大女儿一起遇难死亡。李丽死活留有两个儿子。李某留有10万元的遗产。李某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按法定继承开始遗产分割。试问:李丽是否有继承权,如果有,应该如何继承?()A李丽有继承权,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继承给她的两个儿子B李丽没有继承权C李丽有继承权,由她的两个儿子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D李丽有继承权,应该由她的两个儿子和李某的两个儿子,四人平均分割遗产

问答题陈艳丽中年丧夫,独自抚养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大儿子刘中信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广州工作,并在当地安家落户,很少回家。小儿子刘礼则留在母亲身边,并与母亲一起生活,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女儿刘诗后来也结婚另过,逢年过节也会携带礼物探望母亲。1997年5月,陈艳丽病故。刘中信;刘礼;刘诗一起为母亲办理了丧事。丧事期间,刘中信拿出自己的存款为母亲偿还了到期的1000元存款。在商量遗产的分配问题时,刘中信当即表示,因为自己长期在外地工作,没有对母亲金什么赡养义务,而且母亲一生清苦,没有留下什么遗产,因此,主动放弃自己的继承权,遗产由刘礼和刘诗分割。过了一段时间后,刘中信偶然得知母亲有一万元存款,便要求重新分割遗产。但此时,刘礼和刘诗已经将一万元分割完毕,且各自份额已经作为它用无法返还而重新分割。刘中信诉至法院。问:刘中信能否要求重新分割遗产?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