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工人的医药费该不该报销 【案例】余德平系周庄治金粉末厂(以下简称粉末厂)于1992年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1992年6月7日,余德平与粉末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1992年6月7日起至1995年6月6日止)。1995年6月2日,余德平下夜班后骑自行车回家,由于躲闪迎面开来的汽车,不慎跌入路边的水沟,致使右膝盖部分粉碎性骨折,余德平住进医院进行治疗。同年6月7日,粉末厂通知余德平:其与粉末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届期满,厂方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合同;鉴于余德平家庭经济困难,对其6月6日之前(包括6月6日)发生的医药费由厂方予以报销,同时支付余德平3个月工资的生活费;对于余德平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因难以承受住院经费,余德平在住院50天后便办理了出院手续,继续在家治疗。住院期间,余德平共花费医药费用9205.7元人民币。1995年11月,余德平痊愈后到粉末厂领取了粉末厂为其报销的医药费820元人民币及3个月的工资款1218元人民币。 一次偶然的机会,余德平就医药费的报销一事向律师提出咨询。在得知粉末厂的作法与法律、法规相悖以后,余德平便找到粉末厂,要求粉末厂报销剩余的医疗费及支付医疗期间的工资,粉末厂认为:余德平的受伤并非工伤;在合同到期以后,粉末厂已支付其3个月的工资,粉末厂的作法并未违法。对余德平的要求粉末厂予以拒绝。1996年1月,余德平遂委托律师向市劳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粉末厂履行法定义务,支付医药费及医疗期内的工资。
合同制工人的医药费该不该报销 【案例】余德平系周庄治金粉末厂(以下简称粉末厂)于1992年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1992年6月7日,余德平与粉末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1992年6月7日起至1995年6月6日止)。1995年6月2日,余德平下夜班后骑自行车回家,由于躲闪迎面开来的汽车,不慎跌入路边的水沟,致使右膝盖部分粉碎性骨折,余德平住进医院进行治疗。同年6月7日,粉末厂通知余德平:其与粉末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届期满,厂方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合同;鉴于余德平家庭经济困难,对其6月6日之前(包括6月6日)发生的医药费由厂方予以报销,同时支付余德平3个月工资的生活费;对于余德平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因难以承受住院经费,余德平在住院50天后便办理了出院手续,继续在家治疗。住院期间,余德平共花费医药费用9205.7元人民币。1995年11月,余德平痊愈后到粉末厂领取了粉末厂为其报销的医药费820元人民币及3个月的工资款1218元人民币。 一次偶然的机会,余德平就医药费的报销一事向律师提出咨询。在得知粉末厂的作法与法律、法规相悖以后,余德平便找到粉末厂,要求粉末厂报销剩余的医疗费及支付医疗期间的工资,粉末厂认为:余德平的受伤并非工伤;在合同到期以后,粉末厂已支付其3个月的工资,粉末厂的作法并未违法。对余德平的要求粉末厂予以拒绝。1996年1月,余德平遂委托律师向市劳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粉末厂履行法定义务,支付医药费及医疗期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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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李某与某化肥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职工因在工作中不负责任,严重失职,并收受贿赂,对工厂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厂方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李某对厂方解除劳动合同不服,认为自己与化肥厂所签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不能解除。您认为李某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004年6月15日,厦门市仪器仪表公司与国外一家公司签订了“烧结青铜多孔元件”的制造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国外公司通过仪器仪表公司向粉末厂转让该技术。合同有效期8年,合同期间及期满后5年内,受让方无权将合同范围内的任何资料转让合同以外第三人。合同签订后,粉末厂即派出陈某等技术人员前往国外接受培训,陈某受训后,在粉末厂生产青铜多孔元件车间从事技术与管理工作。陈某曾与粉末厂签订了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合同,其中规定“聘任期间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方便以权谋私,侵犯企业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2008年8月,陈某同厦门市开元区横竹生产服务社共同投资开办了横竹厂,生产与粉末厂相同的青铜多孔元件,并投放市场,致使粉末厂销售量下降,双方发生纠纷,对簿公堂。人民法院通过专家调查鉴定,认为粉末厂掌握的技术在全国范围内属于独一无二的先进技术。通过鉴定,横竹厂使用的技术与粉末厂的技术大体相同。试分析:陈某与横竹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刘某被某玻璃制造厂招用,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半月后,厂方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刘某不服,要求单位提出解除其劳动合同的理由。厂方认为,刘某还在试用期内,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其劳动合同。请分析该玻璃制造厂的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刘某与某木器厂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一年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刘某与该木器厂签订的合同是() A、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C、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D、无试用期合同
下列关于对接接头平焊位置的焊缝余高的说法正确是()。A、对接接头平焊位置的焊缝余高不得超过4mmB、对接接头平焊位置的焊缝余高差不得超过8mmC、对接接头平焊除外位置的焊缝余高差不得超过5mmD、对接接头平焊位置的焊缝余高不得超过10mm
问答题刘某被某玻璃制造厂招用,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半月后,厂方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刘某不服,要求单位提出解除其劳动合同的理由。厂方认为,刘某还在试用期内,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其劳动合同。请分析该玻璃制造厂的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余恐德之不类,兹故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