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甲为发包人,乙为承包人。该工程项目使用财政拨款,因财政拨款手续迟缓,履约中途甲方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停工了2个月。现乙方提出各种损失费用近300万元(其中含材料、人工、机械设备折旧等),作为甲方如何处理该问题?

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甲为发包人,乙为承包人。该工程项目使用财政拨款,因财政拨款手续迟缓,履约中途甲方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停工了2个月。现乙方提出各种损失费用近300万元(其中含材料、人工、机械设备折旧等),作为甲方如何处理该问题?


相关考题:

我这么理解,你看是否正确:黑合同在白合同之前签订的,可认为全部无效,因甲乙双方存在串标行为。黑合同在白合同之后签订的,白合同有效,黑合同无效。

我国现在有无禁止建筑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4.6款约定“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该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问:如果工程未竣工,如何确定已完工程的工程量?是依建设方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记录,还是另行委托鉴定?

什么叫“垫资”?如果承包人除垫资到结构封顶外,还同意承包人为承包工程将500万元借给发包人作为该项目资金(用于办理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约定工程竣工后返还给承包人,这500万元是否也按垫资处理?如果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后未返还给承包人的话,是按工程欠款处理,还是作为企业资金拆借处理?

若施工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返还,请问:该保证金返还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能否以物上请求权来抗辩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可随时要求业主返还保证金?

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并推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有很多保护施工方利益的规定,但在实际招标中,招标人往往在招标文件所附的合同文本中修改合同通用条款,增加许多对施工方不利的规定,施工方投标时虽然可以对有关工期、质量、造价等竞争性项目按照企业情况作出负责任的承诺,但不能修改合同文件,一旦中标,这些不合理、条件苛刻的合同文件就成了正式签约合同,施工方有苦说不出。国务院或建设部能否规定合同通用条款不得更改?或者规定与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相违背的专用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