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除特别说明外,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所售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销售商品均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交易价格为公允价格;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华夏公司按照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 余公积。华夏公司20 ×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 × 8年2月28日完成。华夏公司20 ×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于20 × 8年4月25日对 外报出,实际对外公布日为20×8年4月30日。华夏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对2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复核时,对20 ×7年度的以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有疑问,其中,下述交易或事项中的(1)、(2)项于20 × 8年2月26日发现,(3)、(4)、(5)项于20×8年3月2日发现:(1)1月1日,华夏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协议,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甲公司销售一批A商品,同时从甲公司收回一批同类旧商品作为原材料入库。协议约定,A商品的销售价格为310万元,旧商品的回收价格为15万元(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另向华夏公司支付347.7万元。1月6日,华夏公司根据协议发出A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为310万元,增值税额为52.7万元,并收到银行存款347.7万元;该批A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50万元,旧商品已验收入库。华夏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347.7贷:主营业务收入 29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7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贷:库存商品 150(2)10月15日,华夏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8产品。合同约定:该批B产品的销售价格为400万元,包括增值税在内的B产品货款分两次等额收取;第一笔货款于合同签订当日收取,第二笔货款于交货时收取。 10月15日,华夏公司收到第一笔货款234万元,并存入银行;华夏公司尚未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B产品的成本估计为280万元。至12月31日,华夏公司已经开始生产8产品但尚未完工,也未收到第二笔货款。华夏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234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借:主营业务成本 140贷:库存商品 140(3)12月1日,华夏公司向丙公司销售一批C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20万元,增值税额为20.4万元。为及时收回货款,华夏公司给予丙公司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现金折扣按销售价格计算)。该批C商品的实际成本为90万元。至12月31日,华夏公司尚未收到销售给丙公司的C商品货款。华夏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借:应收账款t40.4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借:主营业务成本 90贷:库存商品 90(4)12月1日,华夏公司与丁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丁公司销售一批D商品。合同规定,D商品的销售价格为550万元(包括安装费用);华夏公司负责D商品的安装工作,且安装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无法区分独立核算。12月5日,华夏公司发出D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D商品销售价格为550万元,增值税额为93.5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D商品的实际成本为370万元。至12月31日,华夏公司的安装工作尚未结束。假定按照税法规定,该业务由于已开发票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华夏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643.5贷:主营业务收入 55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3.5借:主营业务成本 370贷:库存商品 370(5)12月1日,华夏公司与戊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戊公司销售一批E商品。合同规定:E商品的销售价格为700万元,华夏公司于20 × 8年4月30日以740万元的价格购回该批E商品。12月1日,华夏公司根据销售合同发出E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E商品销售价格为700万元,增值税额为119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人银行;该批E商品的实际成本为600万元。假定有确凿证据可以表明该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华夏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819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9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贷:库存商品 600要求:(1)逐项判断上述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分别注明其序号即可)。(2)对于其会计处理判断为不正确的(假定均具有重要性),编制相应的调整会计分录(涉及“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的调整会计分录可合并编制)。(3)计算填列利润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相关项目的调整金额。(“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华夏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除特别说明外,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所售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销售商品均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交易价格为公允价格;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华夏公司按照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 余公积。华夏公司20 ×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 × 8年2月28日完成。华夏公司20 ×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于20 × 8年4月25日对 外报出,实际对外公布日为20×8年4月30日。华夏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对2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复核时,对20 ×7年度的以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有疑问,其中,下述交易或事项中的

(1)、(2)项于20 × 8年2月26日发现,(3)、

(4)、(5)项于20×8年3月2日发现:

(1)1月1日,华夏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协议,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甲公司销售一批A商品,同时从甲公司收回一批同类旧商品作为原材料入库。协议约定,A商品的销售价格为310万元,旧商品的回收价格为15万元(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另向华夏公司支付347.7万元。1月6日,华夏公司根据协议发出A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为310万元,增值税额为52.7万元,并收到银行存款347.7万元;该批A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50万元,旧商品已验收入库。华夏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47.7

贷:主营业务收入 2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7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

贷:库存商品 150

(2)10月15日,华夏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8产品。合同约定:该批B产品的销售价格为400万元,包括增值税在内的B产品货款分两次等额收取;第一笔货款于合同签订当日收取,第二笔货款于交货时收取。 10月15日,华夏公司收到第一笔货款234万元,并存入银行;华夏公司尚未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B产品的成本估计为280万元。至12月31日,华夏公司已经开始生产8产品但尚未完工,也未收到第二笔货款。华夏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0

贷:库存商品 140

(3)12月1日,华夏公司向丙公司销售一批C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20万元,增值税额为20.4万元。为及时收回货款,华夏公司给予丙公司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现金折扣按销售价格计算)。该批C商品的实际成本为90万元。至12月31日,华夏公司尚未收到销售给丙公司的C商品货款。华夏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t40.4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

贷:库存商品 90

(4)12月1日,华夏公司与丁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丁公司销售一批D商品。合同规定,D商品的销售价格为550万元(包括安装费用);华夏公司负责D商品的安装工作,且安装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无法区分独立核算。12月5日,华夏公司发出D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D商品销售价格为550万元,增值税额为93.5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D商品的实际成本为370万元。至12月31日,华夏公司的安装工作尚未结束。假定按照税法规定,该业务由于已开发票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华夏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643.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3.5

借:主营业务成本 370

贷:库存商品 370

(5)12月1日,华夏公司与戊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戊公司销售一批E商品。合同规定:E商品的销售价格为700万元,华夏公司于20 × 8年4月30日以740万元的价格购回该批E商品。12月1日,华夏公司根据销售合同发出E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E商品销售价格为700万元,增值税额为119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人银行;该批E商品的实际成本为600万元。假定有确凿证据可以表明该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华夏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819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9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贷:库存商品 600

要求:

(1)逐项判断上述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分别注明其序号即可)。

(2)对于其会计处理判断为不正确的(假定均具有重要性),编制相应的调整会计分录(涉及“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的调整会计分录可合并编制)。

(3)计算填列利润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相关项目的调整金额。(“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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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张某以一批钢材作为投资取得华夏公司100万股普通股,每股1元,双方协议约定该批钢材的价值为300万元(假定该价值是公允的)。华夏公司收到钢材和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为51万元)。该批材料在华夏公司的入账价值是( )万元。A.300B.351C.100D.151

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不考虑除增值税、营业税以外的其他税费。丁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丁公司有关房地产的相关业务资料如下:(1)2008年1月,丁公司自行建造办公大楼。在建设期间,丁公司购进一批工程物资,价款为 1 800万元,增值税为306万元。该批物资已验收入库,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该批物资全部用于办公楼工程项目。丁公司为建造该项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库存商品一批,成本280万元,计税价格30

M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M公司委托N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为加工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原材料(非金银首饰),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620万元,支付的加工费为150万元,增值税额为25.5万元,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为40万元。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已验收入库,其实际成本为( )万元。A.795.5B.620C.770D.810

M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M公司委托N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为加工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原材料(非金银首饰),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620万元,支付的加工费为150万元,增值税额为25.5万元,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为40万元。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已验收入库,其实际成本为( )万元。A.795.5B.620C.770D.810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其下属独立核算的乙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乙公司销售产品一批,开据普通发票中注明货款36888元,已知甲公司适用增值税率为17%,乙公司征收率为6%,则其应纳增值税为5359.79元。( )

M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月购入原材料1000公斤,每公斤不含税单价为100元,发生运杂费500元(不考虑运费抵扣增值税),入库前发生挑选整理费用600元,途中合理耗损15公斤。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为17%。该批材料的单位成本为( )元/公斤。A.102.64B.119.90C.101.41D.100.90

M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月购入原材料1000公斤,每公斤不喊税单价为100元,发生运杂费500元(不考虑运费抵扣增值税),入库前发生挑选整理费用600元,途中合理耗损15公斤。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为17%。该批材料的单位成本为( )元/公斤。A. 102.64B. 119.90C. 101.41D. 100.90

(2018年)甲家电销售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甲企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25台T型号电视机,已知该型号电视机正常市场售价为每台5800元(含增值税),旧电视机每台作价464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6%。甲企业上述业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元。A.23200B.21344C.20000D.18400

长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和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12月1日,长江公司从外地购入甲材料1000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200元,另发生运杂费600元(运费的增值税忽略不计),装卸费400元,各种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长江公司原材料的入账金额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