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主从关系决定了行为性质,即对主物为处分的行为称为主法律行为,对从物为处分的行为称为从法律行为。

物的主从关系决定了行为性质,即对主物为处分的行为称为主法律行为,对从物为处分的行为称为从法律行为。


相关考题:

以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须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法律行为可以分为:A、诺成法律行为;B、实践法律行为;C、有偿法律行为;D、无偿法律行为

对主物的处分必然及于从物,因在主物和从物上的权利是一个权利。

对所有权的法律上的处分是指通过法律行为改变所有物的法律状态,如出租、转让、设定他物权以及改造等。()

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也不成立;主法律行为成立,从法律行为也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从法律行为也无效;主法律行为有效,从法律行为也有效。 ( )

依据法律行为的内容,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  )。A.债权行为B.物权行为C.主行为D.从行为E.有偿法律行为

“吃巧克力”与“扔掉吃剩的巧克力”,两者从民法意义上看(  )。A.前者为负担行为;后者为处分行为B.前者为事实行为;后者为法律行为C.前者为有因行为;后者为物权行为D.前者为法律行为;后者为事件

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丧失。( )

无权处分行为、物权代理行为、显失公平的行为均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委托代理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

非基于法律行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