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信息提供的信息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并将备份保存()日。 A.30B.20C.50D.60
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信息提供的信息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并将备份保存()日。
A.30
B.20
C.50
D.60
相关考题: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等信息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予以提供。 A.30日B.60日C.90日D.120日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该记录备份保存的时限要求为:()。 A.15天B.30天C.60天D.90天
()不属于相对人必须履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管理义务。 A.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保存相关互联网络资料12个月B.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C.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D.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A、90日B、60日C、30日D、10日
国家规定,互联网出版单位应记录备份所登载或者发送的作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要保存( )。A.30日B.45日C.60日D.18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