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司是明朝中央的最高审级,有权对重大案件做出最后判决。()
三法司是明朝中央的最高审级,有权对重大案件做出最后判决。()
相关考题:
在清朝,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下面关于地方司法审限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B.府为第二审级,有权决定徒刑,流刑以上的案件上报C.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疑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D.总督(或巡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对死刑案则须复审,并上报中央
关于元、明、清司法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是( )。A.元朝的中央主审机关是宣政院,而不是刑部B.明朝厂卫“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法外酷刑致死不负任何责任C.明朝的三法司是指大理寺、刑部、都察院D.清朝的文字狱比明朝尤甚
明朝重大案件的审理均由()共同审录。A.大理寺B.刑部C.三法司D.御史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