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法,是根据土地收益求取土地价值,根据建筑物的收益求取建筑物的价值,或根据房地收益求取房地价值。但当需要利用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共同产生的收益单独求取土地的价值或建筑物的价值时,则要采用( )。A.房地剩余技术B.市场剩余技术C.土地剩余技术D.建筑物剩余技术E.自有资金剩余技术

收益法,是根据土地收益求取土地价值,根据建筑物的收益求取建筑物的价值,或根据房地收益求取房地价值。但当需要利用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共同产生的收益单独求取土地的价值或建筑物的价值时,则要采用( )。

A.房地剩余技术

B.市场剩余技术

C.土地剩余技术

D.建筑物剩余技术

E.自有资金剩余技术


相关考题:

收益法在需要利用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共同产生的收益单独求取土地的价值或建筑物的价值时,需要采用( )。A.房地剩余技术B.市场剩余技术C.地剩余技术D.建筑物剩余技术E.自有资金剩余技术

房地产估价的收益法主要是根据房地产()求取房地产的价值。A:过去的经济效益B:当前的收益水平C:未来的总收入D:未来的净收益

收益法主要根据房地产()来求取房地产的价值。A.过去取得的收益B.当前的实际收益C.当前的客观收益D.预测的未来收益

在运用收益法评估建(构)筑物的价值时,下列关于收益期限的确定说法正确的是()。A.单纯的建筑物作为评估对象的, 应根据建筑物经济寿命( 不扣减开发建设期) 确定未来可获收益的期限B. 如果建筑物的经济寿命短于土地使用权年限, 则根据建筑物的经济寿命, 扣减房地产开发建设及装修等期限, 确定未来可获收益的期限。以该收益期限为基础计算待估房地产的价值C. 不论是单独评估建筑物还是评估土地与建筑物合成体, 收益期限都应该以建筑物的经寿命为准D. 如果建筑物的经济寿命短于土地使用权限, 可先根据建筑物的经济寿命, 扣减房地开发建设及装修等期限, 确定未来可获收益期限; 然后再加上土地使用权年限超出建筑经济寿命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价值的折现值

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与建筑物剩余年限一致时, 收益期应为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或者建筑物剩余年限B. 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与建筑物剩余年限一致时, 应按照孰短原则确定收益期, 对超过收益期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应给予残留价值考虑C. 如果评估的是承租人的权益价值, 收益期应为剩余租赁期限D. 运用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 应当根据建筑物的剩余经济寿命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等参数,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理确定收益期限E. 如果评估的是承租人的权益价值, 收益期应为租赁期限

成本法评估包含土地和建筑物的估价对象的价值或价格时,根据估价对象状况和土地市场状况,应选择房地分估路径求取重新购建价格。( )

收益法计算中,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早于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结束时,房地产价值等于以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为收益期计算的价值。( )

收益法的本质是以房地产已经产生的收益为导向来求取房地产的价值或价格。( )

收益法计算中,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早于土地使用前剩余期限结束时,房地产价值等于以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为收益期计算的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