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规定,无记名股东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5日将股票交存于公司,以确认其股东身份,方可亲自行使其表决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无记名股东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5日将股票交存于公司,以确认其股东身份,方可亲自行使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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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无记名股票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规定( )。A.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30日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B.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30日公告会议召开的地点C.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30日公告会议召开的审议事项D.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幕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为保持无记名股票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规定( )。A.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30日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B.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30日公告会议召开的地点C.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30日公告会议召开的审议事项D.无记名股票持有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幕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