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3日某市林业局执法人员周某等4人对某酒店检查时查获92只青蛙,对酒店进行了相关的询问后,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笔录。林业局5月8日正式立案,认定该酒店违法利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随后发出《行政告知书》,该酒店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5月14日,林业局决定对该酒店罚款9200元,补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2760元。下面说法对的是()A.认定违法事实不清B.证据不足C.处罚过重D.事实清楚处罚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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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认定违法事实不清

B.证据不足

C.处罚过重

D.事实清楚处罚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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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市副市长,中共党员;李某,该市公安局局长,中共党员。一次,市消防大队对坐落于市中心的某豪华酒店进行突击消防检查,发现诸多消防隐患,责令酒店停业整顿。酒店老板丁某是王某的女婿,找到王某,请其出面解决此事。由于自己并不分管消防工作,王某找到李某,请其帮忙,并“投桃报李”,答应为李某做生意的弟弟经商提供便利,李某应允。事后,两人均依约行事。请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根据下列条件,回答 90~93 题:万某和赵某都是某酒店的房客,某日在酒店大堂发生争执,进而动起手来,万某用水果刀将赵某扎伤,赵某当场死亡。酒店报案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将万某抓获。第 90 题 在侦查人员到达酒店以前,该酒店应当:( )。A.酒店保安应将万某先行抓获等待侦查人员的处理B.保护好犯罪现场C.先行对万某进行讯问D.对万某的房间进行搜查

2008年10月20日,某税务机关对某酒店检查发现该酒店当年9月1日领取营业执照,未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酒店应于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B、税务机关应责令该酒店限期办理税务登记C、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对该酒店处以罚款D、税务机关可以吊销该酒店营业执照

2010年3月5日下午,孙某(女,22岁)在某公园搭识周某(男,35岁),让周某到其租住地嫖宿,周某当时未同意,临走时将手机号码留给孙某。当晚8时许,孙某打电话给周某,约其出去玩。周某让孙某到该市某大酒店见面。因周某是某大酒店的常客,总台服务员朱某未进行住宿登记,直接将该酒店312房间的钥匙交给周某。周某与孙某在312房间嫖宿后付给孙某200元钱,两人准备离开房间时被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将两人传唤至派出所讯问,并制作了讯问笔录。经查,孙某,四川成都人,10天前刚到甲市;周某,广西桂林人,2008年春节后到甲市从事贩卖水果生意,一直暂住在甲市中山小区18号。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后,以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和卖淫对孙某分别决定罚款500元、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0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罚款5500元;以嫖娼对周某决定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民警在办理该案中,不合法的情形有()。

某酒店顾客王某喝酒过多发酒疯,侮辱顾客丁某,酒店没有采取任何阻止等措施,导致丁某精神失常,因为是顾客之间的伤害,酒店作为经营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2008年10月20日,某税务机关对某酒店检查发现该酒店当年9月1日领取营业执照,未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酒店应于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B.税务机关应责令该酒店限期办理税务登记C.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对该酒店处以罚款D.税务机关可以吊销该酒店营业执照

某酒店投保公众责任险后,一顾客在酒店就餐时发生食物中毒,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东方大酒店诉李某返还借款案李某系东方大酒店的治安科科长。2012年7月5日,在东方大酒店就餐的6名顾客酒后发生斗殴,李某上前劝阻,被其中一名顾客刘某殴打致伤,花去医疗费共计1万元。李某向法院提起对东方大酒店的民事诉讼,要求东方大酒店赔偿,法院判处东方大酒店赔偿李某医疗费1万元。后李某与东方大酒店的经理产生矛盾,东方大酒店遂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向某区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其住院期间向酒店所借款项1万元,并向法院提交了酒店会计的证言、载有“李某医疗费1万元”的单据等证据。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12年10月6日作出判决,判决李某返还东方大酒店1万元。李某对该判决不服,但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李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李某的再审申请未经原审人民法院处理为由,用通知驳回了其申请。后李某又向某区检察院申诉,请求对该案提出抗诉。某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以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于201 3年2月3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口头抗诉,某区人民法院于201 3年4月3日作出了再审裁定。某区法院对此案再审时,未通知检察院出庭,原一审法院认为审理该案的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对该案比较熟悉,遂由审理该案的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问题】试分析本案在诉讼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常州市某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某快捷酒店时发现,酒店“旅客住宿登记表”的“旅客须知”栏中,有“如有贵重物品和行李请寄存,否则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的规定。 问题: 1、对于该酒店此条规定,你有什么看法?(从合理性、合法性等几个方面进行描述) 2、酒店中的这种“旅客须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入住酒店的旅客是否必须要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