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就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依法作出判决,事后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的,应如何处理?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就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依法作出判决,事后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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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一方行使探望子女权利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于该条款的理解,正确的是()A.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政府民政部门请求中止其探望权B.对于探望子女的形式、时间、地点等内容,当事人双方可以书面约定C.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政府民政部门请求终止其探望权D.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权利人只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终止其探望权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探望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A.探望权的行使须以支付必要的抚育费为前提条件B.互通电话属于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之一C.子女成年的,探望权消灭D.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探望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A.探望权的行使必须以支付必要的抚育费为前提条件B.互通电话属于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之一C.子女成年的,探望权消灭D.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