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官为中心,强调法官的主导地位而不提倡控、辩双方在审判中的积极性,主要适用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这种审判模式是:()A、弹劾式审判模式B、纠问式审判模式C、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D、职权主义审判模式
以法官为中心,强调法官的主导地位而不提倡控、辩双方在审判中的积极性,主要适用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这种审判模式是:()
A、弹劾式审判模式
B、纠问式审判模式
C、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
D、职权主义审判模式
相关考题:
下列哪些说法体现了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特点? A.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中, 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B.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受到了控制, 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C.法官掌握程序控制权D.控审合一, 被告人是被追诉的客体
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实行“当事人主义”,即刑事诉讼活动主要围绕控诉方的举证和被告方的反驳进行,法官(包括陪审团)处于居中公断地位的一种诉讼结构。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实行“职权主义”,即刑事诉讼活动以审判官为中心,强调法官的主导地位,而不是提倡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积极性的一种诉讼模式。而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控辩双方在刑事庭审过程中参与的积极性和有效性,也相应削弱了法官对庭审过程的职权干预。庭审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当事人主义化”的趋势,同时也有职权主义的技术性因素,如法官主导庭审进程、不排除法官调查权。请围绕“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谈谈你的看法。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500字。
3、马克斯、恩格斯关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思想不包括哪些层面?A.法官仅服从法律,不需考虑自己的内心B.法官应当独立于政府C.陪审法官应当独立于职业法官D.法官应当独立于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