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1日12时55分许,在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15-23号,案外人赵春庆驾驶原告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辽A×××××与另一案外人朱文彬发生交通事故,原告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春庆负事故全部责任。后交警部门委托沈阳市价业价格鉴证服务中心对车辆辽A×××××的损失进行了价格鉴定。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已将原告主张的赔偿金人民币1,207元中的人民币680元给付完毕。现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起诉至我院。原告为肇事车辆辽A×××××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诉称,原告为其所有的车辆辽A×××××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额为人民币39,060元(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为2011年7月23日至2012年7月22日。2012年2月11日,赵春庆驾驶辽A×××××与案外人朱文彬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春庆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事故造成辽A×××××车损为人民币1,007元,并产生鉴定费人民币200元。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赔偿金人民币1,207元; 2、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辩称,1、该起事故发生于2012年1月,至今已超过诉讼时效; 2、2013年1月28日,被告已将赔偿金人民币680元给付原告,该金额为被告定损金额,应按该金额予以赔偿。请问:该案该如何宣判?有何法律依据?该案中的诉讼时效是否已经经过?

2012年2月11日12时55分许,在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15-23号,案外人赵春庆驾驶原告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辽A×××××与另一案外人朱文彬发生交通事故,原告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春庆负事故全部责任。后交警部门委托沈阳市价业价格鉴证服务中心对车辆辽A×××××的损失进行了价格鉴定。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已将原告主张的赔偿金人民币1,207元中的人民币680元给付完毕。现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起诉至我院。原告为肇事车辆辽A×××××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诉称,原告为其所有的车辆辽A×××××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额为人民币39,060元(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为2011年7月23日至2012年7月22日。2012年2月11日,赵春庆驾驶辽A×××××与案外人朱文彬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春庆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事故造成辽A×××××车损为人民币1,007元,并产生鉴定费人民币200元。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赔偿金人民币1,207元; 2、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辩称,1、该起事故发生于2012年1月,至今已超过诉讼时效; 2、2013年1月28日,被告已将赔偿金人民币680元给付原告,该金额为被告定损金额,应按该金额予以赔偿。

请问:该案该如何宣判?有何法律依据?该案中的诉讼时效是否已经经过?


相关考题:

原告与被告是多年的邻居。被告所养的狗突然将原告的儿子咬伤,两家因此事而发生争执,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00元。判决生效1个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依法对判决进行执行的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同意被告只赔偿500元,其余的医疗费由原告自己负担。不料,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几日后,被告反悔拒绝执行双方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此时,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生效判决,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以下何种做法( )A.直接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B.驳回原告强制执行的申请,告知其因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来的判决已经失去强制执行力C.依照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强制执行D.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胡某提出一张有被告署名的借条,声称被告时某欠下了他10000元未还,被告时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胡某署名的收条,称其所借的10000元已经还了,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开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A.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B.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C.原告提供的借条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D.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张平提出一张有被告署名的借条,声称被告李名欠下了他5000元未还。被告李名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张平署名的收条,称所借的5000元已经还了,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开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A.原告提供的借条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B.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C.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D.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众的收条都是反证

2004年2月28日,原被告事先约定,由被告卖给原告3台发动机为锡柴的车辆,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定金。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被告通知原告提取车辆。在验收车辆时,原告发现,该车发动机为大柴,非约定的锡柴,原告拒绝提取车辆。被告表示可以更换发动机,原告则要求立即交付,双方发生争执。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被告同意返还,但不同意双倍。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B.被告的行为构成加害履行C.被告没有义务双倍返还定金D.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2014年4月2日17时07分许,案外人陈龙驾驶在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的牌照号码为沪CQ6836号的小客车在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好路1739号转弯时,与驾驶着轻便摩托车在上述地址直行的原告相撞,该事故造成原告叶健受伤,双方车辆受损,后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南翔派出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外人陈龙承担该上述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叶健承担次要责任;2014年9月1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在上述事故中受伤,伤后可予以休息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原告因上述事故花费了相关医疗费1612元、医疗辅助用品费40元、鉴定费1000元,并支出了一定的交通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737.20元、医疗辅助用品费40元、误工费600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1200元、交通费266元、衣物损失费300元、车辆损失费500元、鉴定费1000元。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经过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认可肇事车辆在其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因无法核实肇事车辆的行驶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故不同意处理商业险;同时认为原告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轻便摩托车,肇事车辆主责系70%的责任;具体费用方面,医疗费为1612元,但应扣除非医保部分,不认可医疗辅助用品费、误工费应按照1820元每月计算,营养费认可900元、护理费认可1200元、交通费认可200元、车辆损失费认可300元、衣物损失费认可200元、认定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范围内的费用,故不同意赔付。请分析该案的法律关系,法院应该怎么宣判?法律依据是什么?

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被侵权后,在诉讼中,由谁负举证责任()。 A、原告B、被告C、原告和被告D、法院指定的原告和被告

下列有关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是()A、“原告就被告”为主,“被告就原告”为辅B、一律“原告就被告”C、“被告就原告”为主,“原告就被告”为辅D、一律“被告就原告”

在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的证据,证明有()A、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B、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造成了损失C、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D、原告可以证明被告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出充分的说明E、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

在一起经济纠纷中,赵律师代理原告。由于某种原因,在诉讼过程中赵律师与原告依法解除了委托合同。本案被告遂聘请赵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原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赵律师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被告则认为赵律师接受委托是在原告依法解除委托合同后,并未违背律师执业纪律。被告的意见是不正确的。

在一起经济纠纷中,赵律师代理原告。由于某种原因,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拒绝赵律师继续代理,赵律师于是与原告解除了委托合同。本案的被告听说后,聘请赵律师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原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赵律师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被告认为赵律师又不是同时做双方代理人,你不用他还不许我用吗?赵律师的做法是否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反诉的是()。A、原告提出要求交付买卖标的物,被告请求确认买卖合同关系无效B、原告基于所有权请求被告交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要求确认他对该动产享有的质权C、原告提出依据借款合同被告应当偿还借款,被告提出借款合同系原告伪造D、原告请求被告交纳房租,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因房屋失修而造成的损失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赔偿金,被告要求原告偿还损失,这在诉讼上叫做()。A、起诉B、反驳C、反诉D、申诉

产品发明专利被侵权后,在诉讼中,一般由()负举证责任。A、原告B、法院指定的原告或被告C、原告和被告D、被告

2017年5月,被告与原告协商租用被告的1号仓库,并告知原告须在6个月内以书面方式将通知送达,在6个月内,原告写了封回信表示同意,但投递过程中信件遗失了。被告遂将该1号仓库租与他人,原告以违约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请问法院将如何处理本案()。A、原告的行为是承诺而且该承诺生效B、双方的合同因原告的承诺而成立C、被告要承担违约责任D、双方的合同未成立

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A、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B、不能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C、由法庭强制被告提供D、由原告申请法庭要求被告提供

2000年8月21日晚11时,原告徐某乘坐被告付某驾驶的出租车(车主为被告阔达公司)前往自己的住所。行车途中,原告的癫痫病突然发作,付某见状将其拖下车,弃于路旁,开车离去。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善意履行其基于旅客运输合同应负的义务,在原告发病时,置其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将其像一件物品一样,扔下出租车,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及心灵创伤,故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主张。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本案中,原告有权主张违约责任,但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B、本案中,原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无权主张违约责任C、本案中,原告既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又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可同时主张D、本案中,原告既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又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告得选择其一主张

某集团公司(下称原告)以每吨2015元人民币的价格购进2479.895吨豆粕,需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 1992年8月27日,原告将货物运进大连港。 因某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下称被告)与大连港有长期代办保险业务合同关系,大连港收到原告货物后,即于28日在《水路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被告的保险印章,并通知原告缴纳保险费。 原告按每吨1500元人民币的保险费对2479.895吨豆粕(共计39606件)向被告投保了综合险,保险总之额3719850元,并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13019元,保险合同条款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摘要)规定。 该批货物于1992年8月28日开始装船。 8月30日凌晨天降大雨,因承运船第八舱液压管爆裂,致使舱盖不能关闭,造成原告已装船货物被雨淋湿。 原告要求承运人卸下381件,并告知被告货被雨淋,要求被告上船对剩余货物是否需要卸下船进行检验确认。 被告经查验,没有提出卸货意见。 当日,承运人按《运规》规定向原告出具了“8仓货物被雨淋湿,已卸下381件,余货水湿不详”的货运记录。1992年8月31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即运往广州黄埔港。 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 船抵广州黄埔港,因泊位紧张,一直在锚地等泊,同年9月30日才靠泊卸货。 根据黄埔港理货公司理货证明和黄埔港货运记录记载,所卸下货物有6932件水湿现象,其中有370吨豆粕发生霉变。 原告即通知被告赴广州黄埔港查验货损情况。 被告派员赴黄埔港查验后,要求原告尽书采取各种补救措施,迅速处理受损货物,避免扩大损失。原告即将受损严重的370吨豆粕以每吨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 按投保额扣除残值后,原告损失33万元人民币。事后,原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赔,被告以货损事故系承运人责任造成的为理由拒赔。 1993年6月8日,原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原告货物进大连港投保货物运输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损失的后果是客观真实的,发生了保险范围内的货损事故,被告理应负赔偿责任。 要求被告赔偿13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货损是由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按有关规定,在限额内应由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予补偿。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险单》是在1992年9月3日,货损发生在出单之前,发生货损时,保险合同还没成立。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赔偿损失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运用相关理论知识评析此案

单选题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  )。A“原告就被告”原则B“被告就原告”原则C“原告或被告”原则D“原告与被告”原则

问答题基本案情: 原告:某甲建筑公司 被告: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999年9月22日被告就某住宅项目进行邀请招标,原告与其他三家建筑公司共同参加了投标。结果由原告中标。1999年10月14日,被告就该项工程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被告向原告提出要求:为抓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原告同意了这个意见。随后,原告进场,平整了施工场地,将打桩桩架运入现场,并配合被告在10月28日打了两根桩,完成了项目的开工仪式。但是开工后不久,还没有等到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就因为对合同内容的意见不一而发生了争议。2000年3月1日,被告函告原告:“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 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只得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其损失进行赔偿;而被告辩称:双方还未签订合同,被告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某甲建筑公司进行赔偿?为什么?

多选题原告和被告对下列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  )A原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确实签订过这份合同承担举证责任B原告应当对双方签订的这份合同符合无效合同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C被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确实签订过这份合同承担举证责任D被告应当对这份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单选题在操场玩耍的过程中,9岁甲某不慎将6岁乙某的胳膊弄伤,双方家长就赔偿问题发生争执,诉至人民法院。本案中应确定(  )。[2000年真题]A乙某为原告,甲某为被告B乙某的父母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C乙某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D乙某的父母为原告,甲某为被告

单选题产品发明专利被侵权后,在诉讼中,一般由()负举证责任。A原告B法院指定的原告或被告C原告和被告D被告

判断题在一起经济纠纷中,赵律师代理原告。由于某种原因,在诉讼过程中赵律师与原告依法解除了委托合同。本案被告遂聘请赵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原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赵律师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被告则认为赵律师接受委托是在原告依法解除委托合同后,并未违背律师执业纪律。被告的意见是不正确的。A对B错

问答题2013年7月20日,原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被告某商业银行申请开立了结算账户,次日存入人民币400万元。3个月后,原告开具支票要求提款,被告以存款不足为由退票。原告遂起诉,认为被告在原告存款有余的情况下拒不付款,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要求被告支付存款。被告认为,根据原告的委托,已经将400万元人民币借贷给某进出口公司,原告与被告之间不是存款关系而是委托贷款关系。被告出具了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将400万元人民币贷给某进出口公司,贷款期限为3个月,双方在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后经证实,该协议书合法有效。问:(1)什么是委托贷款?它有哪些特点?(4分)(2)原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菜商业银行之间是存款关系还是委托贷款关系?为什么?(3分)(3)原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3分)

问答题在一起经济纠纷中,赵律师代理原告。由于某种原因,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拒绝赵律师继续代理,赵律师于是与原告解除了委托合同。本案的被告听说后,聘请赵律师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原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赵律师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被告认为赵律师又不是同时做双方代理人,你不用他还不许我用吗?赵律师的做法是否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

单选题下列有关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是()A“原告就被告”为主,“被告就原告”为辅B一律“原告就被告”C“被告就原告”为主,“原告就被告”为辅D一律“被告就原告”

问答题在某蔬菜仓储合同纠纷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储藏胡萝卜800袋,储藏时间为2005年6月10日至2008年10月10日。原告依约履行协议的约定,但到9月中旬,被告突然告知原告,所储藏的胡萝卜蔬菜全部坏掉,经原告查看后,所存放冷库的胡萝卜蔬菜确已全部变质,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评判的结果是被告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请你谈谈这样评判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