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奥斯丁所列举的作为一般法理学合适对象的基本的原则、观念和特征。

简述奥斯丁所列举的作为一般法理学合适对象的基本的原则、观念和特征。


相关考题:

简述礼治的基本原则和特征。

一般法理学(奥斯丁)

根据奥斯丁的看法,法律的任何实际体系,或它的任何一个部分指的是()A.一般法理学B.特殊法理学C.立法学D.实在法哲学

简述法理学研究对象。

将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独立分支学科看待的法学家是()A.马克思B.奥斯丁C.波斯纳D.胡果

从奥斯丁对“上帝之法”的解释来看,奥斯丁的观点是()。A.功利主义的内容是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它是一种批评的科学B.实在法是科学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它是一种阐释的科学C.功利主义是分析法学的逻辑起点D.法律是否合乎功利主义的原则,是科学的法理学所重点关心的问题E.分析法学的最终目的归结为功利主义

在具体的理论中,萨尔蒙德对奥斯丁理论所作的修正有()。A.将国家的观念取代了奥斯丁的主权观念B.认为法律是若干原则的集合,这些原则为国家在实施正义中承认和适用C.反对奥斯丁关于习惯在法院采用前不是实在法的观念D.对法律的不当行为、法律自由等法律基本概念做出了新的解释E.反对奥斯丁将法理学范围限定在实在法中

简述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主要区别在于A.法理学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B.法理学提供的是法律的一般思想,而不是法律的具体知识C.法理学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D.法理学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