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3年2月,圣亚诗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A&A有限责任公司订购花生5000吨。货船在安德卫普装穿以后直接驶向旧金山。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到附近港口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新加坡。事后经过统计,事故总共造成如下损失:1、2000吨花生被火烧毁。 2、1500吨花生由于灌水不能食用。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 4、雇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 5、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问:在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案情简介:2003年2月,圣亚诗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A&A有限责任公司订购花生5000吨。货船在安德卫普装穿以后直接驶向旧金山。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到附近港口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新加坡。事后经过统计,事故总共造成如下损失:1、2000吨花生被火烧毁。 2、1500吨花生由于灌水不能食用。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 4、雇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 5、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

问:在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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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8年12月21日,虹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德国A&D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要约:愿以每台900美元的价格按照CIF天津价格条件购买笔记本电脑1000台。2008年12月22日,德国A&D有限责任公司接到虹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要约。12月26日,德国A&D有限责任公司将1000台笔记本电脑交给德国FELLY运输公司装船运输。FELLY运输公司发现其中有200台笔记本电脑包装破损,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A&D有限责任公司为从FELLY运输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在其签发提单前,向FELLY运输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FELLY运输公司遂给A&D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A&D有限责任公司持清洁提单按信用证结汇。虹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4月1日收到货物,发现200台笔记本电脑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德国FELLY运输公司索赔。试问:(1)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2)如果虹发有限责任公司向A&D有限责任公司索赔,索赔能否成立,

案情简介: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C&P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月14日签订了服装购销合同,规定C&P有限责任公司向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供应某样式服装7000件,交货期为2005年6一12月,按月份分批交货,每月1000件。装货口岸为汉堡、鹿特丹、安特卫普,由C&P有限责任公司选择。合同签定以后,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2月17日开出信用证。后,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6一11月6次电函催促C&P有限责任公司发货。C&P有限责任公司在其3次答复中提到,由于货源问题,不能交货,并对迟延发货表示歉意。2005年12月3日,C&P有限责任公司致函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欧元贬值为由,要求提高合同价格,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接受这一要求。终于,2006年2月、3月部分合同履行。C&P有限责任公司仍希望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提高合同价格,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末同意。2007年1月14日,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函告C&P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表示:收到该函告后50天内,如果继续不履行交货义务,将提请仲裁,要求赔偿损失。C&P有限责任公司复函称:由于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2月17日开立的信用证已过期,后来又末开立新的信用证,因此解除了C&P有限责任公司的交货义务。 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4月22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C&P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损失,并要求C&P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仲裁的一切费用。 试问: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是否正当,

案情简介:2003年2月,圣亚诗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A&A有限责任公司订购花生5000吨,销售合同规定,从3月开始,每月装运一批,每次装运500吨,分10次,于2003年12月运完。圣亚诗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第3批花生时发现有黄曲霉素,黄曲霉素是至癌物质,不适合食用,因此要求A&A有限责任公司撤销以后各批装运的合同。 问:如果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圣亚诗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主张撤销以后各批装运的合同,

案情简介:利德有限责任公司于11月14日向C&R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一项要约,销售一批棉花,C&R有限责任公司于11月16日收到该要约。次日上午,C&R有限责任公司答复利德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11月19日上午,利德有限责任公司收到C&R有限责任公司承诺通知。利德有限责任公司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于11月17日下午致电C&R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销其要约。问: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情况下,利德有限责任公司、C&R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简介:2003年7月,日,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传真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某种木材5000立方米,请报价。这是为了参加一项工程投标,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于7月,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开标日期为7月,,日。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日用传真就该木材向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报价。7月,,日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因木材市场价格上涨,发传真通知撤销他7月,日的报价。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销报价。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报价发生争执。7月31日招标人开标,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随立即传真通知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表示: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7月5日的报价。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坚持该报价已于7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问: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案情简介:2003年11月,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卖方)与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双方因交货期发生争议。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公司所在地起诉。法院发出传票,传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出庭应诉。ALT有限责任公司询问律师,其是否有权向对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A.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B.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澳大利亚 A&AT 公司发电:“确认售与你方计算机 500 台,每台 CIF墨尔本 600 美元,5月 20 日交货,发生争议在英国伦敦国际仲裁。 ”澳大利亚 A&AT 公司复电如下: “确认你方来电和我方购买你方计算机 500 台,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请提供合适的包装。 ”后来,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1.澳大利亚a&at公司复电构成下列哪种情形?()A.反要约B.承诺C.要约引诱D.要约2.澳大利亚a&at公司与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买卖合同?()A.成立B.未成立3.如果合同成立,则应由下列哪个公司投保?()A.澳大利亚A&AT公司B.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4.如澳大利亚a&at公司另行购买替代货物,是否有权向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索赔差价损失?()A.无权B.有权

2012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意将此款给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该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辩称:被告不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原告出示的借条系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时所做的财务手续。即使此债条成立,原告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被告工资18642元,集资款15000元,两相抵销。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6万元房款属实,原告曾多次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追要,因公司无力偿还,就把被告写的借条给了原告。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该县法院曾于2011年12月判决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付,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写有《借条》,内容是:“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借现金三万元(30000元),常海2011.7.6”,原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催款,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此借条交给原告,由原告行使该借款债权,另,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被告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工资共计18642元,被告于2011年5月31日曾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交纳集资款1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3642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下列关于被告常海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被告常海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抗辩,可以向原告主张B.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被告常海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抗辩,不可以向原告主张C.本案被告常海与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共同诉讼人D.由于代位权属于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因此,在本案债的关系中被告常海属于担保人E.由于抵销必须通过诉讼裁判确认,因此,被告常海的抵销抗辩不能成立

2012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意将此款给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该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辩称:被告不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原告出示的借条系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时所做的财务手续。即使此债条成立,原告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被告工资18642元,集资款15000元,两相抵销。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6万元房款属实,原告曾多次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追要,因公司无力偿还,就把被告写的借条给了原告。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该县法院曾于2011年12月判决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付,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写有《借条》,内容是:“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借现金三万元(30000元),常海2011.7.6”,原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催款,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此借条交给原告,由原告行使该借款债权,另,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被告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工资共计18642元,被告于2011年5月31日曾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交纳集资款1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3642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下列关于被告常海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被告常海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抗辩,可以向原告主张B.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被告常海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抗辩,不可以向原告主张C.本案被告常海与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共同诉讼人D.由于代位权属于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因此,在本案债的关系中被告常海属于担保人E.由于抵销必须通过诉讼裁判确认,因此,被告常海的抵销抗辩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