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小客车合乘为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私人小客车合乘为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相关考题:

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私人小客车合乘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共享方式,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B、私人小客车合乘可采用免费互助的形式C、车辆无须办理道路运输证D、私人小客车合乘可采用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形式

私人小客车开展合乘服务须向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禁止利用合乘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社会公开合乘规则(包括费用分摊规则、权利义务和纠纷解决方式)。

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属于自愿、适当盈利的民事行为,其权利义务由合乘各方依法享有和承担。

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由乘客预先发布驾车出行信息B、私人小客车合乘可采用免费互助的形式C、每辆私人小客车或每个驾驶员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D、私人小客车合乘可采用仅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形式

允许网约车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经营者、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的登记、运营和服务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A、有权B、无权C、可以

市、县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无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经营者、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的登记、运营和服务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者、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平台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经营者、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依法处置

安阳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相关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者、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平台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经营者、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依法处置A、市场监管部门B、道路运输管理机构C、发展改革部门

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可以以奖励、补贴等形式吸引合乘服务提供者。

以下那种出行方式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A、私人小客车合乘B、网约车C、巡游车

私人小客车合乘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也是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在舟山市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社会公开合乘()(包括费用分摊规则、权利义务和纠纷解决方式),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姓名、车辆,合乘线路、时间,合乘人数等信息A、规定B、规则C、确定

私人小客车合乘不以()为目的,不属于营业性运输经营行为。A、共享出行B、分摊成本C、免费互助D、盈利

私人小客车合乘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共享出行方式,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范畴。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不具有商业性质,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A、分配B、分摊C、付费

在舟山市从事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提供者违反两单合乘服务之间相隔时间和每日累计提供合乘服务次数规定提供合乘服务,属于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私人小客车合乘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受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个人可以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私人小客车合乘可以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