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不得非法转让。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不得非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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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客运出租车经营者或者驾驶员非法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每车()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A、五千元、营运证B、一万元、营运证C、一万元、通行证D、二万元、营运证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聘请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构吊销车辆营运证。A、1000元B、2000元C、3000元
()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行为的,由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向社会公布非法经营者及其车辆号牌。A、伪造客运经营许可证件B、伪造客运车辆营运证C、伪造驾驶员客运资格证D、伪造驾驶员治安合格证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A、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检测检验,保证营运车辆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B、不得聘用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C、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新车辆的,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D、合理设置出租汽车交接班时间,满足公众出行需求E、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擅自转让《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款。A、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B、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C、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D、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