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什么是公司重整?公司重整的程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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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司重整?公司重整的程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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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行财务重整决策时,优先考虑的条件是( )。A.所处的经营环境是否有利于公司摆脱困境,保证重整成功B.债权人是否确信公司的重整计划有把握实现C.法院是否确认公司的重整计划具备公平性和可行性D.重整价值是否大于清算价值
晓峰公司依法进入重整程序,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或做法错误的是( )A.在晓峰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情况下,由管理人朱某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B.晓峰公司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没有包括如下内容:公司经营方案;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有利于公司重整的其他方案C.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计划由管理人朱某负责执行,但在重整计划规定监督期内,晓峰公司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D.由于晓峰公司拒不执行重整计划,经管理人朱某请求,法院裁定终止执行重整计划,宣告晓峰公司破产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会导致人民法院裁定终止甲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其破产的是( )。A.甲公司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B.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C.甲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D.甲公司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甲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占甲公司注册资本15%的出资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并提出了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重整计划的要点之一是,债权人免除债务人30%的债务,对重整计划草案投反对票的丙公司宣布不受重整计划的约束。由于市场原因,重整未能按计划完成,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甲公司破产。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乙公司是否可以申请重整?说明理由。(2)丙公司宣布不受重整计划的约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非债务人过错的原因使重整计划无法执行,是否可以宣告甲公司破产?
A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自己重整,法院裁定A公司重整,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A公司或者其管理人应按期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逾期不提供的,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A公司破产B、各类债权人分组讨论并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C、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草案即为通过D、即使重整计划草案通过,法院也有可能不批准
海洋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决定向法院申请破产。下列选项符合《破产法》规定的是:A、若海洋公司提起重整程序,重整期间,公司董事长赵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海洋公司的股权B、若海洋公司提起重整程序,则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C、只有海洋公司自己可以提起和解程序D、海洋公司决定提起和解程序,则和解程序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终止
飞宇公司是昌盛公司的出资人,飞宇公司占昌盛公司注册资本的30%,昌盛公司有明显丧失偿债能力可能,天方公司是昌盛公司的债权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飞宇公司、昌盛公司、天方公司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昌盛公司重整B:昌盛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法院不需审查,应直接裁定昌盛公司重整,并予以公告C:重整期间,昌盛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D:重整期间,飞宇公司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重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B.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C.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D.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
甲公司被法院裁定进行重整,为了确保重整的顺利进行,债权人乙公司决定放弃部分债权。后甲公司的财务状况持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下列关于乙公司的债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乙公司的债权让步承诺失去效力B、乙公司的债权让步仍然有效,在破产清算中不得要求受偿C、乙公司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无需返还D、若乙公司在重整中的清偿比例为10%,而债权人丙的清偿比例为8%,则乙公司应待丙的清偿率达到10%以后,方可继续接受清偿
张某、李某和美澳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飞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出资20%,李某出资10%,美澳公司出资70%,美澳公司的总经理王某任飞亚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李某将5%的股份转让给王某。飞亚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欧陆公司货款,欧陆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方正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飞亚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飞亚公司自行管理和营业。重整计划通过,飞亚公司在履行重整计划期间,有隐匿财产行为,经欧陆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关于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方为该组通过草案B、应设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C、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D、部分表决组未通过的,经协商可以再表决一次,如又未通过,经飞亚公司申请,法院可强行批准重整计划
尚友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决定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在尚友公司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时,由其自己制作重整计划草案B、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时,应按法定的债权分类,分组对该草案进行表决C、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D、2/3以上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E、若尚友公司或者管理人不能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多选题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会导致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阳光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其破产的是( )。A阳光公司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B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C阳光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D阳光公司的行为影响管理人执行职务
单选题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关于重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A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B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C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D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
不定项题(三)甲、乙和远达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鸿运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20%,乙出资20%,远达公司出资60%,远达公司的总经理徐某任鸿运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乙将5%的股份转让给徐某。鸿运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银川公司货款,银川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鸿运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文盛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鸿运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鸿运公司自行管理和营业。重整计划通过,鸿运公司在履行重整计划期间,有隐匿财产行为,经银川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鸿运公司破产。1.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有权提出重整申请的主体包括( )。A银川公司B文盛律师事务所C远达公司D乙E鸿运公司
单选题根据《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除上市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外,由管理人履行原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B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详细的经营方案C管理人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责任D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前因违规担保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的,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当根据其过错对控股股东的股权作相应调整
单选题飞宇公司是昌盛公司的出资人,飞宇公司占昌盛公司注册资本的30%,昌盛公司有明显丧失偿债能力可能,天方公司是昌盛公司的债权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飞宇公司、昌盛公司、天方公司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昌盛公司重整B昌盛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法院不需审查,应直接裁定昌盛公司重整,并予以公告C重整期间,昌盛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D重整期间,飞宇公司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