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2007年1月,通用汽车金融公司与陈兴签订了汽车贷款合同,约定陈兴为购买车辆向通用汽车金融公司借款6万元,期限36个月,并就所购车辆办理的抵押登记作为借款担保。合同签订后,通用公司依约发放贷款。2008年6月,通用汽车金融公司与华宝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了通元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合同,约定将上述汽车贷款合同在内的一批贷款资产信托于华宝公司。随后,华宝公司按照规定发布《通元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公告》,将上述贷款进行了信托型资产证券化处置,正式向投资机构发行了相关受益证券。另查明,2007年12月以来,陈兴未能按期还款,经多次催收无果后,华宝公司遂向法院起诉陈兴,要求其偿还债务,并主张对抵押车辆的抵押权。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华宝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资产受托人,是本案适格原告,能够以自己名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B华宝信托公司是信托资产受托人,无权以自身名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C通用汽车金融公司作为信托资产委托人,才是本案适格原告D以上都不正确

单选题
2007年1月,通用汽车金融公司与陈兴签订了汽车贷款合同,约定陈兴为购买车辆向通用汽车金融公司借款6万元,期限36个月,并就所购车辆办理的抵押登记作为借款担保。合同签订后,通用公司依约发放贷款。2008年6月,通用汽车金融公司与华宝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了通元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合同,约定将上述汽车贷款合同在内的一批贷款资产信托于华宝公司。随后,华宝公司按照规定发布《通元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公告》,将上述贷款进行了信托型资产证券化处置,正式向投资机构发行了相关受益证券。另查明,2007年12月以来,陈兴未能按期还款,经多次催收无果后,华宝公司遂向法院起诉陈兴,要求其偿还债务,并主张对抵押车辆的抵押权。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华宝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资产受托人,是本案适格原告,能够以自己名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B

华宝信托公司是信托资产受托人,无权以自身名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C

通用汽车金融公司作为信托资产委托人,才是本案适格原告

D

以上都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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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在庭审中提出的“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