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哪些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申请救助居民家庭成员?
问答题
哪些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申请救助居民家庭成员?
参考解析
解析:
暂无解析
相关考题: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城市低保的对象为( )。A.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B.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C.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D.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平均生活水平4/5的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城市低保对象是指( )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A.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总收入B.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C.共同生活的具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总收入D.共同生活的具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E.以户口为单位计算的家庭成员总收入
低保认定中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A、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B、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C、离开本地一年以上的户籍人口不视为共同生活成员(除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外)D、配偶。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A、共同户籍的家庭成员B、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C、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D、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
根据《合肥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办法(试行)》(合民2014.12号)文件精神,在核实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时,哪一项收入计入家庭收入()A、廉政住房补贴B、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奖励金C、城乡贫困家庭成员因病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救助金D、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单选题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A共同户籍的家庭成员B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C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D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
问答题城市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如何确认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