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原告:某贸易公司 原告:某服务公司 被告: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3年3月,内地某县机电公司借搞活经济之名,派员到某省联系汽车购销业务。1993年9月,当原告贸易公司和服务公司将3辆进口汽车送至机电公司时,机电公司因担心进口汽车准运证有假,便将此事报告了县工商局。经审查,这3辆进口汽车的准运证均系伪造。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县工商局遂于1993年9月25日做出没收这3辆进口汽车的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即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县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原告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应先向做出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未经过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县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是否正确合法?

问答题
原告:某贸易公司 原告:某服务公司 被告: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3年3月,内地某县机电公司借搞活经济之名,派员到某省联系汽车购销业务。1993年9月,当原告贸易公司和服务公司将3辆进口汽车送至机电公司时,机电公司因担心进口汽车准运证有假,便将此事报告了县工商局。经审查,这3辆进口汽车的准运证均系伪造。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县工商局遂于1993年9月25日做出没收这3辆进口汽车的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即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县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原告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应先向做出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未经过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县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是否正确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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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周某、吴某诉乙市某运输公司案件后,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A.周某、吴某可以成为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B.周某、吴某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C.周某、吴某可以成为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周某、吴某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向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胡某提出一张有被告署名的借条,声称被告时某欠下了他10000元未还,被告时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胡某署名的收条,称其所借的10000元已经还了,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开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A.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B.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C.原告提供的借条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D.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2008年6月5日,1991年7月21 日出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2009年2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2009年3月对寰宇公司及其司机张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寰宇公司和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进行中,李某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改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2.8万元。本案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司机紧急刹车是因为行人陈某违章过路引起,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因此要求追加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请回答下列 23~26 题:第 23 题 本案参加诉讼的人在诉讼中的正确地位是:A.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B.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C.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D.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在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供王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从原告处拿走5000元。被告辩称这5000元系原告赠与,并非借款,并向法院提供原告所写的书信一份。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王某的证言是本证B.被告提供的书信是本证C.被告提供的书信是反证D.被告提供的书信是对王某的证言的反驳

原告某皮货公司与被告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原告按约供货,但被告以货物积压为由拒绝付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在开庭审理时被告无故退席,也没有参加以后的审理。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充分,遂作出了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的判决。现问此判决性质属于:( )A.给付判决B.缺席判决C.部分判决D.肯定判决

李某起诉县工商局,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案情认为李某应当起诉质检局,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A.直接变更原告B.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强制变更被告为质检局C.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D.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将质检局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李某提交一张有被告刘某签名的借条,称刘某欠其1万元未还。被告刘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李某署名的收条,称所借1万元己还,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写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原告提供的借条( )。A.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B.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C.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D.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本案参加诉讼的人在诉讼中的正确地位是:A.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B.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C.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D.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泰嘉贸易公司从国外购进100吨钢材,委托某船运公司运往中国境内。一日,该船运公司一艘夹载着该船船员私自在国外购买的500多件电器等物,在中国海口市担杆岛附近海域进行走私交易时,被中国某海关抓获。该海关作出决定,将包括该贸易公司100吨钢材在内的船上所有物品予以没收。该贸易公司与海关交涉,要求返还100吨钢材未果。对此,该贸易公司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合法购运100吨钢材的证据,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没收财产的处罚决定,并要求被告返还100吨钢材。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诉讼期间,被告撤销了没收贸易公司物品的决定,但被告称:船运公司货船走私一案已经市公安局批准立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贸易公司的钢材是不是走私货物还未确定,所以不能返还。被告撤销了没收物品的决定后,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A.如果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没收决定是错误的,则应判决被告变更行政行为B.如果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没收决定是合法的,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C.如果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没收决定是合法的,则可判决加重对原告的处罚D.如果原告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再行提起诉讼,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被告张某于201 1年5月在湘阴县文星镇成立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原告宋某认为从事汽车销售有钱赚,便要求加入。原被告双方于20 1 1年8月签订了《合伙协议书》,其中约定:双方自愿合伙经营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销售项目,各投资30万元(张某的出资中有1 0万元是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各占投资总额的1/2,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伙协议签订后,双方依约共同经营,基本分工为原告宋某负责销售,被告张某负责调车、打款,算账时双方均到场。合伙经营期间,盈利6万元,两合伙人各分得利润3万元。由于公司业务及合伙人经营理念不同等原因,201 1年1 2月,双方签订了《合伙解散协议》,合伙关系正式解散,经结算两合伙人各自亏损5万元。现原告宋某以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料股东情况一栏中没有他的名字为由,认为他不是该公司股东。因此,原告的股金投入30万元实为被告向他的借款,原告没有承担公司亏损的法定义务,被告还须偿还原告欠款5万元,遂酿纠纷。问题:1.张某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是否合法?2.宋某与张某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合伙关系?为什么?3.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分配,盈利的6万元应当如何分配?4.若宋某与张某是合伙关系,本案中是否存在合伙关系解散的情形?5.本案结算后亏损额的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12岁的甲某在学校不慎将同学11岁的乙某眼睛弄伤,双方父母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说法正确的是()。A、乙某为原告,甲某为被告B、乙某的父母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C、乙某父母为原告,甲某为被告D、乙某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在民事案件中,张某代理原告深圳某电子公司进行诉讼,在北京海淀区法院起诉被告北京某电子公司。张某在诉讼代理中主张:被告承认收到原告货物,所以在诉讼证明上应当成立自认,原告无需再进行任何举证活动,法院应当直接判决被告支付货款。法院能否支持张某的代理意见?为什么?

归某以乙某亲笔写的借款6000元的借条为依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某归还所借的6000元。在诉讼过程中,乙某提出该6000元系甲某赠与自己的钱,不应当付返还责任。对此主张应当由()负举证责任。A、原告甲某B、被告乙某C、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D、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市郊区农民被告:某乡人民政府原告李某的领导包某未经乡政府批准,在原告正房后面1.2米处建房二间,影响了原告房屋的正常通风采光。为此,原告先后于1997年8月、9月、11月以书面形式请求被告对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作出处理,要求拆除包某违法建造的房屋。被告接到原告的举报和请求后,经查,认定包某建房不履行土地使用审批手续,且确实影响了原告住房的通风采光。被告曾会同当地村委会,对原告与包某的纠纷进行调解。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意见,被告迟迟不予处理。1998年7月,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起诉乡人民政府对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迟迟不予处理,是否构成不作为行政违法?

2012年2月7日,原告通过被告甲公司设立的某劳务分公司(已撤销)派遣到被告乙公司驻丙公司项目部做劳务工。同年5月6日晚8:30分左右因工受伤。经被告乙公司申请,原告的伤害事故被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原告的伤情经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乙公司未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2013年2月25日,原告向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县仲裁委员会以原告参加了工伤保险为由,不予受理该申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1.解除原告与被告乙公司的劳动关系, 2.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医疗补助、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68402元 3.被告为原告补缴从2012年2月7日至劳动关系解除日的社会保险。原告请求法院的判令是否有理?()A、是B、否

刘某9岁的儿子刘甲将单某7岁的儿子单甲打伤,受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刘某、刘甲、单某、单甲各是何种诉讼地位?()A、单甲为原告、单某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刘甲为被告、刘某法定诉讼代理人B、单甲为原告、单某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刘甲为被告、刘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单某、单甲为共同原告;刘甲、刘某为共同被告D、单甲为原告、单某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刘甲、刘某为共同被告

单选题12岁的甲某在学校不慎将同学11岁的乙某眼睛弄伤,双方父母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说法正确的是()。A乙某为原告,甲某为被告B乙某的父母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C乙某父母为原告,甲某为被告D乙某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单选题在操场玩耍的过程中,9岁甲某不慎将6岁乙某的胳膊弄伤,双方家长就赔偿问题发生争执,诉至人民法院。本案中应确定(  )。[2000年真题]A乙某为原告,甲某为被告B乙某的父母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C乙某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D乙某的父母为原告,甲某为被告

问答题原告:风味火锅城 被告:某饮食服务公司 “可调式多用火锅”是原告风味火锅城设计的一种新式火锅,1987年8月,中国专利局批准了原告对该火锅产品设计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0年1月,被告某饮食服务公司与红星机械厂订立委托加工合同,由红星机械厂为某饮食服务公司生产加工专用红外线火锅炉47套。该合同所加工的标的物,除炉头上增加一块红外线片外,与原告获得专利权的“可调式多用火锅”相同。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属侵权行为,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35万元。被告否认侵权行为,认为在火锅上增加一块红外线技术特征,形成了一个新的技术方案,属于一种改进发明。被告是否侵权如果被告行为构成侵权,试分析是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分析红星机械厂行为的性质。

问答题2013年7月20日,原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被告某商业银行申请开立了结算账户,次日存入人民币400万元。3个月后,原告开具支票要求提款,被告以存款不足为由退票。原告遂起诉,认为被告在原告存款有余的情况下拒不付款,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要求被告支付存款。被告认为,根据原告的委托,已经将400万元人民币借贷给某进出口公司,原告与被告之间不是存款关系而是委托贷款关系。被告出具了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将400万元人民币贷给某进出口公司,贷款期限为3个月,双方在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后经证实,该协议书合法有效。问:(1)什么是委托贷款?它有哪些特点?(4分)(2)原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菜商业银行之间是存款关系还是委托贷款关系?为什么?(3分)(3)原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3分)

单选题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李某提交一张有被告刘某签名的借条,称刘某欠其1万元未还。被告刘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李某署名的收条,称所借1万元已还,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写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原告提供的借条(  )。[2005年真题]A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B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C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D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问答题1998年3月,原告经乡政府同意,到市冶炼厂收购矿物。返回途中,被县境矿产品检查站进行联合检查的县矿山管理局和县工商局的工作人员截住,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以“原告未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为由,对原告做出没收矿产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加盖了县矿山管理局和县工商局的公章。原告不服,以县矿山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征得原告同意,将县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县人民法院将县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否正确?能否将其列为第三人?

问答题在民事案件中,张某代理原告深圳某电子公司进行诉讼,在北京海淀区法院起诉被告北京某电子公司。张某在诉讼代理中主张:被告承认收到原告货物,所以在诉讼证明上应当成立自认,原告无需再进行任何举证活动,法院应当直接判决被告支付货款。法院能否支持张某的代理意见?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