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15日,E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天星诉吴桂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桂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马天星返还欠款。1998年3月,马天星向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的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大,告失败。1998年4月,马天星与吴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的还款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桂明只向马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市K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1998年6月,吴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马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吴桂明对马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马天星再宽限他两个月。马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吴柱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马天星欠款500元,吴桂明依此还了马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终结。1998年9月12日,吴桂明之子吴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子多管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吴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大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吴桂明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马天星是否有权申请恢复执行?E市K区法院受理马天星的申请,并裁定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正确,为什么?
1998年1月15日,E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天星诉吴桂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桂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马天星返还欠款。1998年3月,马天星向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的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大,告失败。1998年4月,马天星与吴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的还款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桂明只向马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市K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1998年6月,吴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马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吴桂明对马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马天星再宽限他两个月。马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吴柱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马天星欠款500元,吴桂明依此还了马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终结。1998年9月12日,吴桂明之子吴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子多管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吴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大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 吴桂明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马天星是否有权申请恢复执行?E市K区法院受理马天星的申请,并裁定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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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省乙县公安局以马某屡次嫖娼为由收容教育1年。马某被释放后不服向其户籍所在地丙省丁县法院起诉。丁县法院判决维持。马某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县公安局认定马某屡次嫖娼的证据不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丙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丙省收容教育决定程序规定》是本案审理的依据之一B: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某的赔偿请求可以进行调解C: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某的赔偿请求可以发回重审D:丁县法院无管辖权
下列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不得依照再审程序申请再审的是()A、吴某父亲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已下落不明4年的吴某失踪,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宣告吴某失踪的判决B、曾某诉其兄侵犯其继承权一案,经区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后,曾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经过审理后作出的判决C、某出版社诉某图书发行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过区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基于出版社的再审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作出维持原判决的再审判决D、周某诉晏某离婚一案,人民法院经过两审终审,判决仅解除周某与晏某夫妻关系,而不涉及共同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
W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李某、吴某携该院开出的协助查询通知书到A县某信用社网点要求给予办理协助查询张某的存款,信用社网点应如何操作。()A、审核李某、吴某的身份证明(工作证、身份证)真实性B、审核W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查询通知书的真伪C、打电话向W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李某、吴某身份D、办理查询、冻结处理E、留存保管法律文书原件并登记,登记执行人员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
马桂诉李雄侵权赔偿一案。李雄败诉。但判决生效后,李雄未如期履行判决。马桂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案件后,查明李雄因病在家,已三个月没有收入,家中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马桂表示不撤回执行申请。但可以等一段时间荐执行。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马桂的执行申请?()A、裁定驳回马桂的申请B、裁定中止执行C、裁定终结执行D、裁定不干执行
1998年1月15日,E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天星诉吴桂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挂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马天星欠款1500元并承担谴案的诉讼费。10日之后。吴桂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马天星返还欠款。1998年3月,马天星向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的E市K区人民法院中请强州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太。调解失败。1998年4月,马天星与吴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的还钱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桂明只向马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市K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1998年6月,吴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马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吴桂明对马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马天星再宽限他两个月。马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最判决书的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吴桂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马天星欠款500元,吴挂明依此还马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终结。1998年9月12日,吴桂明之子吴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于多管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吴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太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吴桂明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马天星是否有权申请恢复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受理马天星的申请,并裁定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正确,为什么?
1998年1月15日,E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天星诉吴桂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挂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马天星欠款1500元并承担谴案的诉讼费。10日之后。吴桂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马天星返还欠款。1998年3月,马天星向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的E市K区人民法院中请强州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太。调解失败。1998年4月,马天星与吴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的还钱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桂明只向马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市K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1998年6月,吴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马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吴桂明对马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马天星再宽限他两个月。马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最判决书的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吴桂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马天星欠款500元,吴挂明依此还马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终结。1998年9月12日,吴桂明之子吴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于多管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吴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太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E市K区人民法院是否能以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对吴小明采取强制措,为什么?
1998年1月15日,E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天星诉吴桂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挂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马天星欠款1500元并承担谴案的诉讼费。10日之后。吴桂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马天星返还欠款。1998年3月,马天星向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的E市K区人民法院中请强州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太。调解失败。1998年4月,马天星与吴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的还钱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桂明只向马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市K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1998年6月,吴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马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吴桂明对马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马天星再宽限他两个月。马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最判决书的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吴桂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马天星欠款500元,吴挂明依此还马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终结。1998年9月12日,吴桂明之子吴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于多管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吴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太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马天星与吴桂明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1998年1月15日,E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天星诉吴桂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桂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马天星返还欠款。1998年3月,马天星向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的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大,告失败。1998年4月,马天星与吴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的还款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桂明只向马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市K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1998年6月,吴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马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吴桂明对马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马天星再宽限他两个月。马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吴柱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马天星欠款500元,吴桂明依此还了马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终结。1998年9月12日,吴桂明之子吴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子多管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吴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大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E市K区人民法院是否能以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对吴小明采取强制措施,为什么?
1998年1月15日,E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天星诉吴桂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桂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马天星返还欠款。1998年3月,马天星向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的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大,告失败。1998年4月,马天星与吴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的还款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桂明只向马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市K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1998年6月,吴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马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吴桂明对马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马天星再宽限他两个月。马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吴柱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马天星欠款500元,吴桂明依此还了马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终结。1998年9月12日,吴桂明之子吴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子多管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吴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大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在执行程序中,谢大柱可否主持调解,为什么?
1998年1月15日,E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天星诉吴桂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桂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马天星返还欠款。1998年3月,马天星向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的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大,告失败。1998年4月,马天星与吴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的还款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桂明只向马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市K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1998年6月,吴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马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吴桂明对马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马天星再宽限他两个月。马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吴柱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马天星欠款500元,吴桂明依此还了马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终结。1998年9月12日,吴桂明之子吴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子多管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吴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大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马天星与吴桂明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马桂诉李雄侵权赔偿一案,李雄败诉。但判决生效后,李雄未如期履行判决。马桂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案件后,查明李雄因病在家,已三个月没有收入,家中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马桂表示不撤回执行申请,但可以等一段时间再执行。在此情况下,法院应()。A、裁定驳回马桂的申请B、裁定中止执行C、裁定终结执行D、裁定不予执行
问答题2002年4月15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诉吴某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张某欠款10万元,并承担该案件诉讼费。10天之后,吴某只向法院交了诉讼费,但并未向张某返还欠款。2002年5月9日,张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接受了申请,指派执行员负责执行。由于吴某拒不执行,5月24日,该法院将已查明的吴某在银行帐户中的存款10万元划拨到张某帐户中,至此,本案执行终结。5月25日,吴某之子到法院找到执行员吵闹,说执行员执行本案是多管闲事。执行员对其进行了批评,但吴某之子仍不罢休,继续辱骂执行员,执行员将此情况报告给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某之子妨害民事诉讼程序为由决定对其拘留。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执行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问答题1998年1月15日,E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天星诉吴桂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挂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马天星欠款1500元并承担谴案的诉讼费。10日之后。吴桂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马天星返还欠款。1998年3月,马天星向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的E市K区人民法院中请强州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太。调解失败。1998年4月,马天星与吴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的还钱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桂明只向马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市K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1998年6月,吴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马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吴桂明对马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马天星再宽限他两个月。马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最判决书的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吴桂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马天星欠款500元,吴挂明依此还马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终结。1998年9月12日,吴桂明之子吴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于多管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吴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太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在执行程序中,谢大柱可否主持调解,为什么?
多选题W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李某、吴某携该院开出的协助查询通知书到A县某信用社网点要求给予办理协助查询张某的存款,信用社网点应如何操作。()A审核李某、吴某的身份证明(工作证、身份证)真实性B审核W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查询通知书的真伪C打电话向W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李某、吴某身份D办理查询、冻结处理E留存保管法律文书原件并登记,登记执行人员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
判断题甲公司诉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标的额巨大,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认为本案虽标的额巨大,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A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A对B错
问答题2002年4月15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诉吴某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张某欠款10万元,并承担该案件诉讼费。10天之后,吴某只向法院交了诉讼费,但并未向张某返还欠款。2002年5月9日,张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接受了申请,指派执行员负责执行。由于吴某拒不执行,5月24日,该法院将已查明的吴某在银行帐户中的存款10万元划拨到张某帐户中,至此,本案执行终结。5月25日,吴某之子到法院找到执行员吵闹,说执行员执行本案是多管闲事。执行员对其进行了批评,但吴某之子仍不罢休,继续辱骂执行员,执行员将此情况报告给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某之子妨害民事诉讼程序为由决定对其拘留。该法院能否以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对吴某之子采取强制措施?为什么?
单选题马桂诉李雄侵权赔偿一案,李雄败诉。但判决生效后,李雄未如期履行判决。马桂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案件后,查明李雄因病在家,已三个月没有收入,家中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马桂表示不撤回执行申请,但可以等一段时间再执行。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马桂的执行申请?()A裁定驳回马桂的申请B裁定中止执行C裁定终结执行D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