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章丰于1991年大学毕业后回家乡工作,1993年与本地工人石欣结婚,生一予章晨。1996年,章丰到深圳工作,此后,夫妻两地分居。1999年,章丰以夫妻没有共同语言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石欣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因此,幸丰从此不再管妻子和儿子的生活费用。被告月收入5000元,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2001年,石欣成为下岗工人,无力抚养儿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章丰给与抚育费。被告声称,若同意离婚则每月给付抚育费600元;若不同意离婚则每月给付抚育费100元。被告以原告同意离婚作为给付抚育费的条件,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被告章丰于1991年大学毕业后回家乡工作,1993年与本地工人石欣结婚,生一予 章晨。1996年,章丰到深圳工作,此后,夫妻两地分居。1999年,章丰以夫妻没有共同 语言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石欣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因此,幸丰从此不再管妻子 和儿子的生活费用。被告月收入5000元,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2001年,石欣成为下 岗工人,无力抚养儿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章丰给与抚育费。被告声称,若同意离婚则 每月给付抚育费600元;若不同意离婚则每月给付抚育费100元。被告以原告同意离婚作为给付抚育费的条件,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相关考题:
某法院对一离婚诉讼作出如下判决,“一、准予原告孙志与被告王春离婚;二、孙小强(系原、被告的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向被告给付抚养孙小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400元;原告可以于每周五下午2点到5点探望孙小强。”判决生效后,双方自动履行了判决。但1年后,王春即不让孙志与孙小强见面,致使王志未能见到儿子达8个月之久,孙志忍无可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法院是否应受理该案以及受理后应如何执行有下列不同意见,你认为哪些意见正确?( )。A.孙志的申请已超过了申请执行期限,人民法院不应受理B.关于探望子女的判决如何执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受理C.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孙志的申请,并依法强制执行D.人民法院认为孙志探望孙小强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可以依法中止孙志探望的权利
姜华与曾倩因感情不和而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他一们7岁的女儿姜丽丽由曾倩抚养,姜华每月支付抚育费300元。半年后,因姜丽丽上学花销增大,曾倩一人无力支付,遂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育费。对于此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曾倩可以向原法院起诉B.曾倩可以向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C.人民法院应予受理D.若法院受理,可以在原判决基础上增加或减少抚育费
原告王菁菁与被告孙剑波均系盲人。婚后生一女孩,因双方性格不合,王菁菁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孙剑波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原、被告均系盲人,于是分别通知原告之母与被告之父,分别作为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经审理,在双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王菁菁抚养,被告孙剑波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本案应设法定代理人B.本案应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C.人民法院按照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达成准予当事人离婚的调解协议合适D.人民法院不应该在双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达成准予离婚的调解协议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离婚后,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为: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 ) A、40%B、45%C、50%D、55%
甲、乙于1995年4月28日结婚,婚后乙带女儿丙(时年5周岁)与甲共同生活,甲承担了丙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2003年开始,甲与乙产生矛盾,夫妻关系日趋紧张,2005年3月9日,乙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与甲的婚姻关系,并要求甲每月支付丙抚养费300元。甲同意离婚,但拒绝继续承担丙的抚育费。问:(1)甲、乙离婚时,甲是否有权请求丙归其抚养(2)甲、乙离婚时,甲是否有拒绝对丙承担抚养义务的权利?
小林夫妇离婚的时候,女儿已经7岁,综合各种因素,法院最后判决女儿归小林抚养,小林的妻子由于想念女儿,想去探望,但是遭到小林拒绝。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与探望,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要按时足额给付抚育费B.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C.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自动失去探望子女的权利D.离婚后亲子关系并不消除,父母对子女继续承担抚养的责任
(2016年)根据《婚姻法》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列关于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的说法,正确的是( )。A.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关系不可变更,抚养费数额可以变更B.夫妻离婚时,8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归属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C.夫妻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D.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根据《婚姻法》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列关于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的说法,正确的是( )。A.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关系不可变更,抚育费数额可以变更B.夫妻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独立生活时为止C.夫妻离婚时,8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归属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D.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司机李三为老板钱丰开车送货途中,不慎碰坏皮五家的竹篱笆,皮五索要修理费未果,诉至法院,请问本案中谁是原告,谁是被告()A、李三为被告;皮五为原告B、钱丰为被告;皮五为原告C、李三与钱丰为共同被告,皮五为原告D、李三为被告,钱丰与皮五为共同原告
姜华与曾倩因感情不和而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他一们7岁的女儿姜丽丽由曾倩抚养,姜华每月支付抚育费300元。半年后,因姜丽丽上学花销增大,曾倩一人无力支付,遂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育费。对于此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曾倩可以向原法院起诉B、曾倩可以向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C、人民法院应予受理D、若法院受理,可以在原判决基础上增加或减少抚育费
2008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200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1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被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李玲是某厂女工,于1995年与工人刘军结婚。1996年生有一子刘行,1997年3月,刘军因犯强奸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同年7月李玲向法院起诉,以刘军犯强奸罪,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请求离婚,并请求离婚后孩子由她抚养。刘军不同意离婚,并要求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他抚养,在其服刑期间由他的父母代为抚养。经审理,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刘行由李玲抚养。2003年12月,李玲因担心刘行与其共同生活会影响她再婚,故未与刘军商议便自作主张将儿子送给张良收养。张良将刘行收养后为孩子改名上户口后就迁居外地。刘军的父母得知此事后,告诉了正在服刑的刘军,刘军表示他不同意送养儿子。于是刘军便委托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收养无效,并请求变更儿子刘行的抚养关系而改为归刘军抚养,在刘军服刑期间暂由其父母代为抚养,刘军的父母也表示愿意代为抚养孙子刘行。法院判决孩子由李玲抚养的理由是什么?
李玲是某厂女工,于1995年与工人刘军结婚。1996年生有一子刘行,1997年3月,刘军因犯强奸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同年7月李玲向法院起诉,以刘军犯强奸罪,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请求离婚,并请求离婚后孩子由她抚养。刘军不同意离婚,并要求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他抚养,在其服刑期间由他的父母代为抚养。经审理,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刘行由李玲抚养。2003年12月,李玲因担心刘行与其共同生活会影响她再婚,故未与刘军商议便自作主张将儿子送给张良收养。张良将刘行收养后为孩子改名上户口后就迁居外地。刘军的父母得知此事后,告诉了正在服刑的刘军,刘军表示他不同意送养儿子。于是刘军便委托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收养无效,并请求变更儿子刘行的抚养关系而改为归刘军抚养,在刘军服刑期间暂由其父母代为抚养,刘军的父母也表示愿意代为抚养孙子刘行。法院应否确认张良的收养行为无效,为什么?
任某,某企业工人。十年前,任某与丈夫王某协议离婚。当时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由任某抚养女儿(6岁),王某抚养儿子(12岁)。王某离婚时工资收入与任某差不多,所以约定互不支付对方所带子女的生活费。10年后,王某抚养的孩子参加了工作。王某本人两次提工资,而且当了县级干部。任某则因企业不景气下了岗。女儿在考高中检查身体时被医生诊断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法院受理后,判决王某付给女儿每月110元生活费,王某不服判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称自己当初和任某离婚时约定双方互不给付对方所带子女的生活费,而且自己还要赡养母亲,不想付给女儿生活费。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做出了撤销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按照双方原来的离婚协议执行的决定。任某有权要求王某给付女儿抚育费吗?
刘某与乔某1985年结婚。2001年刘某被查出患有麻风病且已经是晚期,不得不与妻儿隔离,住进医院。妻子乔某起初还去医院探望,后来渐渐不去了。刘某从9岁的儿子口中,知道妻子与一个“叔叔”好上了,且那人还经常来家中留宿。刘某婚前开有一五金店,现有资产九万元。他住院前,就已感到妻子有了婚外情。为了防止死后财产落入他人之手,遂委托其兄与妻子一起经营该店。刘某从其兄处得知,乔某经常从店中拉账,而且越拉越多。其兄还告诉他,乔某确实已与一老板好上了,两人已经发生同居关系。刘某随即于2002年1月提出离婚。而乔某在答辩状中辩称:夫妻感情一直较好,愿等刘某治愈,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审查了刘某之兄提供的证据,经查证,证实乔某确实有第三者,说明夫妻感情已岌岌可危,乔确有图谋财产之嫌。审判人员认为,如果乔某同意离婚,就可根据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条关于“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规定,直接判决离婚,遂反复做乔某的工作,劝其离婚。乔某最后同意离婚,但提出要分割一半五金店,儿子归其抚养。刘坚决不同意乔的要求,只愿给其1万元,儿子不能成为别人家的人,由刘抚养。审判人员支持刘某的要求,一审判离,并在财产和子女抚养方面满足了刘某的要求。乔某对此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证实,原、被告感情基础一般,婚后被告常与异性客户有暧昧关系,自从刘某住院后与一老板半公开同居数次,均有证据材料。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以刘某患有麻风病为由准予离婚,适用法律不当,应以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关于“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引起离婚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二审法院认为,17一审法院对于财产和子女抚养的判决也不正确,应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第10条,将五金店归刘某所有,刘某给予乔某三万元的补偿。根据新《婚姻法》第36条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判决双方的孩子由乔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150元。你对本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判决的看法。
被告章丰于1991年大学毕业后回家乡工作,1993年与本地工人石欣结婚,生一予章晨。1996年,章丰到深圳工作,此后,夫妻两地分居。1999年,章丰以夫妻没有共同语言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石欣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因此,幸丰从此不再管妻子和儿子的生活费用。被告月收入5000元,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2001年,石欣成为下岗工人,无力抚养儿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章丰给与抚育费。被告声称,若同意离婚则每月给付抚育费600元;若不同意离婚则每月给付抚育费100元。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应如何确定?
法院应当受理下列哪些起诉?()A、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要件的B、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又起诉的C、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在生效后20天内,被告又起诉离婚的D、被告明确,但是与本案是否存有利害关系尚不确定
问答题李玲是某厂女工,于1995年与工人刘军结婚。1996年生有一子刘行,1997年3月,刘军因犯强奸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同年7月李玲向法院起诉,以刘军犯强奸罪,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请求离婚,并请求离婚后孩子由她抚养。刘军不同意离婚,并要求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他抚养,在其服刑期间由他的父母代为抚养。经审理,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刘行由李玲抚养。2003年12月,李玲因担心刘行与其共同生活会影响她再婚,故未与刘军商议便自作主张将儿子送给张良收养。张良将刘行收养后为孩子改名上户口后就迁居外地。刘军的父母得知此事后,告诉了正在服刑的刘军,刘军表示他不同意送养儿子。于是刘军便委托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收养无效,并请求变更儿子刘行的抚养关系而改为归刘军抚养,在刘军服刑期间暂由其父母代为抚养,刘军的父母也表示愿意代为抚养孙子刘行。刘军提出变更其子刘行抚养权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问答题任某,某企业工人。十年前,任某与丈夫王某协议离婚。当时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由任某抚养女儿(6岁),王某抚养儿子(12岁)。王某离婚时工资收入与任某差不多,所以约定互不支付对方所带子女的生活费。10年后,王某抚养的孩子参加了工作。王某本人两次提工资,而且当了县级干部。任某则因企业不景气下了岗。女儿在考高中检查身体时被医生诊断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法院受理后,判决王某付给女儿每月110元生活费,王某不服判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称自己当初和任某离婚时约定双方互不给付对方所带子女的生活费,而且自己还要赡养母亲,不想付给女儿生活费。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做出了撤销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按照双方原来的离婚协议执行的决定。任某有权要求王某给付女儿抚育费吗?
问答题李玲是某厂女工,于1995年与工人刘军结婚。1996年生有一子刘行,1997年3月,刘军因犯强奸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同年7月李玲向法院起诉,以刘军犯强奸罪,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请求离婚,并请求离婚后孩子由她抚养。刘军不同意离婚,并要求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他抚养,在其服刑期间由他的父母代为抚养。经审理,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刘行由李玲抚养。2003年12月,李玲因担心刘行与其共同生活会影响她再婚,故未与刘军商议便自作主张将儿子送给张良收养。张良将刘行收养后为孩子改名上户口后就迁居外地。刘军的父母得知此事后,告诉了正在服刑的刘军,刘军表示他不同意送养儿子。于是刘军便委托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收养无效,并请求变更儿子刘行的抚养关系而改为归刘军抚养,在刘军服刑期间暂由其父母代为抚养,刘军的父母也表示愿意代为抚养孙子刘行。法院同意李玲与刘军离婚的理由是什么?
问答题原告:刘玉刊,女,1968年1 2月28日生.系某市第一重型机械厂金属结构分厂打字员。被告:郑宪秋,男,1967年1 0月20日生,与原告系同厂工人。住址同上。原告刘玉刊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后性格不合,结婚13年(现有一子郑洋,年龄l 2岁)始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1994年以来,原告在全国首届残疾人运动会上夺取3牧金牌。被告不但不工作、生活各方面给予其照顾和帮助,反而粗暴地干涉原告参加比赛.还对原告参加的社会活动、残痰身体的治疗,横加干涉,甚至将原告打伤住院。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郑宪秋辩称:被告与原告婚姻基础好,在原告失去双腿的时候.是被告主动与其结婚。原告能在国内国际残疾人运动会上多次获奖牌,是与被告对其支持和照顾分不开的。如果原告实在坚持离婚,孩子归被告抚养,原告必频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房子由被告居住,奖牌3块应分给被告一半.奖金29万元,被告要19万,婚后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法院查明,由于双方性格、志趣各不相同,在处理一些家务琐事上互不协商,常常因此吵架,2002年5月分居,2003年2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婚生子郑洋,1 2岁,表示愿随母亲生活。 根据以上材料,请回答: (1)法院是否准予离婚? (2)孩子郑洋由谁抚养? (3)奖牌和奖金应如何处理?
问答题甲男与乙女离婚时,孩子判由甲男抚养。固当时乙士是下岗工人,只是象征性地每月支付孩子小额抚养费。过了几年,孩子高中毕业后准备自费读大学,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甲男支付有困难。这时,乙女经商顺利,比较富有。于是.其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乙女因再婚不愿增加抚养费,并提出如下理 由:(1)抚育费数额本已确定.不能更改; (2)孩子已过18岁,父母无义务再支付抚育费。法院最后判决乙女每月支付抚育费1500元。 问:乙女的两个理由能否成立并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