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2年《海牙公约》规定:“夫妻非依其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允许以离婚方式解除婚姻时,不得为离婚之请求”,这是()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选择性冲突规范D、重叠性冲突规范
1902年《海牙公约》规定:“夫妻非依其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允许以离婚方式解除婚姻时,不得为离婚之请求”,这是()
- A、单边冲突规范
- B、双边冲突规范
- C、选择性冲突规范
- D、重叠性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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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下列冲突规范中哪些是双边冲突规范( )A.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用,仍适用甲国法B.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C.离婚的请求非依夫妻的本国法和法院地法均有离婚理由的,不得提出D.侵权行为适用损害结果发生地法
根据海牙《关于禁治产及类似保护处分公约》,下述观点符合公约的是()A.宣告的管辖权既可由被宣告人的本国行使,也可由其所在地国家行使。应适用的法律既可以是本国法,也可以是所在地法B.宣告可由某被宣告人本国或所在地国行使,但应适用的法律只能是被告人的本国法C.管辖权原则上属于被宣告人的本国法院,宣告的条件也应该依其本国法,但其人的所在地国,在依其本国法已具备宣告条件时,也可以作出正式宣告D.管辖权原则上属于其本国法院,宣告的条件也应该依其本国法,但其人的所在地国在依其本国法已具备宣告条件时,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并通知其本国,只有在其本国不愿过问时,才可以作出正式宣告
当本应适用的某一外国法被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理由而否定适用后,通常:()A、以法院地法代之B、应当适用那些与该外国法最相似而又不与法院地国家公共秩序相悖离的其他外国法C、适用该外国法的一般原则D、由法院以合理方式确定所应适用的法
玛丽具有A国国籍,2000年死亡时住在B国。玛丽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c国的一辆豪华轿车并诉至c国法院。假设c国法院依其本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玛丽的本国法即A国法;但依A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玛丽死亡时住所地法即B国法;而依B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即c国法律。此时,C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反致B.间接反致C.转致D.双重反致
玛丽具有A国国籍,1998年死亡时住在B国。玛丽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C国的一辆豪华轿车并诉至C国法院。假设C国法院依其本;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玛丽的本国法即A国法;但依A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玛丽死亡时住所地法即B国法;而依B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即C国法律。此时,C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A、直接反致B、间接反致C、转致D、双重反致
在下列冲突规范的选项中,属于双边冲突规范的是()A、侵权行为的处理,依侵权行为地法B、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C、人之行为能力依其属人法D、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E、婚姻方式依婚姻缔结地法
在海牙订立的《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夫妇非依其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理由的,不得提出离婚之请求。”(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根据海牙《关于禁治产及类似保护处分公约》,下述观点符合公约的是()A、宣告的管辖权既可由被宣告人的本国行使,也可由其所在地国家行使。应适用的法律既可以是本国法,也可以是所在地法B、宣告可由某被宣告人本国或所在地国行使,但应适用的法律只能是被告人的本国法C、管辖权原则上属于被宣告人的本国法院,宣告的条件也应该依其本国法,但其人的所在地国,在依其本国法已具备宣告条件时,也可以作出正式宣告D、管辖权原则上属于其本国法院,宣告的条件也应该依其本国法,但其人的所在地国在依其本国法已具备宣告条件时,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并通知其本国,只有在其本国不愿过问时,才可以作出正式宣告
甲国的A与乙国的B于1983年在乙国结婚。1985年夫妻二人移居丙国。1993年8月A向丙国法院起诉离婚。丙国法律规定:“离婚适用原告国籍国法”。甲国法律则规定:“离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乙国法律也规定离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哪国法律是准据法?A、甲国B、乙国C、甲、乙两国D、丙国
多选题在下列冲突规范的选项中,属于双边冲突规范的是()A侵权行为的处理,依侵权行为地法B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C人之行为能力依其属人法D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E婚姻方式依婚姻缔结地法
单选题在海牙订立的《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夫妇非依其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理由的,不得提出离婚之请求。”(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单选题甲国的A与乙国的B于1983年在乙国结婚。1985年夫妻二人移居丙国。1993年8月A向丙国法院起诉离婚。丙国法律规定:“离婚适用原告国籍国法”。甲国法律则规定:“离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乙国法律也规定离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哪国法律是准据法?A甲国B乙国C甲、乙两国D丙国
问答题x男与Y女均系甲国人,并在甲国内结婚后,又在乙国购置了一批财产和土地。20年后x 去世,住所移至乙国的Y根据甲国法律在乙国提起诉讼,要求以死者妻子的身份按夫妻共同财产取得x在乙国的遗产的一半和死者的地产四分之一的用益权。乙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依乙国冲突法规定,如认为本案乃属夫妻财产关系,则应适用结婚时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如认为本案乃夫妻继承权问题,则对于不动产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作为结婚时当事人住所地法的甲国法和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乙国法虽承认Y无论依上述何种认定,均可取得死者遗产的一半,但她对余下地产的用益权,如依乙国法,她不能享有,而依甲国法,她可以享有。最后乙国法院对其定性为夫妻财产关系,适用为结婚当时的住所地法的甲国法,满足了Y对其余土地四分之一的用益权的请求。 问题:(1)乙国法院在本案中作为识别时是以哪一学说为依据的?有无充分理由? (2)乙国法院在这里能依“准据法说”进行定性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