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职务侵占案宋某为某有限责任公司会计科职员。因接到揭发宋某侵占该公司3万余元财产的检举书,某区检察院于2010年4月7日对宋某予以立案侦查,并于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由于案情较为复杂,某区检察院自侦部门于同年6月5日向本院审查逮捕部门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经区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决定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经侦查、审查起诉后,区检察院对宋某以职务侵占罪向某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书面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并移送了本案所有案卷材料。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便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开庭审理,法院认定宋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宣判后将宋某押送回看守所。宋某提出上诉,并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明其无罪的证据。由审判员3人、陪审员2人组成的二审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本案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宣告吴某无罪。某市检察院对二审的无罪判决不服,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某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问题】请分析本案中各司法机关做法的不当之处。
宋某职务侵占案
宋某为某有限责任公司会计科职员。因接到揭发宋某侵占该公司3万余元财产的检举书,某区检察院于2010年4月7日对宋某予以立案侦查,并于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由于案情较为复杂,某区检察院自侦部门于同年6月5日向本院审查逮捕部门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经区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决定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经侦查、审查起诉后,区检察院对宋某以职务侵占罪向某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书面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并移送了本案所有案卷材料。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便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开庭审理,法院认定宋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宣判后将宋某押送回看守所。宋某提出上诉,并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明其无罪的证据。由审判员3人、陪审员2人组成的二审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本案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宣告吴某无罪。某市检察院对二审的无罪判决不服,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某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问题】
请分析本案中各司法机关做法的不当之处。
参考解析
1.某区检察院的以下做法不合法:(1)立案管辖不合法。宋某所触犯罪名为职务侵占罪,该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申请延长审查羁押期限的程序不合法。某区检察院应在2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3)某区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做法不合法。对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应由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2.某区人民法院的以下做法不合法:(1)变更审理程序的理由不合法。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轻重不是将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法定理由。(2)判决后的处理方式不合法。法院对宋某判处缓刑,应在判决宣判后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不能再送回看守所继续羁押。
3.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合议庭组成不合法。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二审案件审理,二审合议庭应由3至5名审判员组成。
4.某市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程序不合法。某市检察院应当提请其上级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即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