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缔约当事人不再发生实际的接触,就不会产生任何民事责任,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一旦缔约当事人不再发生实际的接触,就不会产生任何民事责任,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参考解析
解析:(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的是合同责任的承担和合同相对性原则之问题。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的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承担只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有效,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一般说来,合同关系实际接触结束,合同当事人便退出合同领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也不会再行产生任何民事责任,尤其是民事责任。
(3)合同关系的结束意味着主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后契约义务可能还会继续存在,因此,虽然合同的实际接触已经结束,并不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完全退出合同领域,缔约各方仍然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相对性仍然在原缔约各方发生实际的作用。
(4)不过,当事人在缔约之际,就会发生实际的接触,这种接触的结果可能因守约而没有责任的承担,但并不是说没有任何民事责任的产生。虽然当事人的实际接触结束,由于合同归于无效、可撤销或者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契约义务就会导致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也可能在合同达成后,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后契约义务,导致违约责任的发生。可见,该说法把民事责任的产生归结为必然的相对性,因此不完全正确。
(2)一般说来,合同关系实际接触结束,合同当事人便退出合同领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也不会再行产生任何民事责任,尤其是民事责任。
(3)合同关系的结束意味着主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后契约义务可能还会继续存在,因此,虽然合同的实际接触已经结束,并不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完全退出合同领域,缔约各方仍然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相对性仍然在原缔约各方发生实际的作用。
(4)不过,当事人在缔约之际,就会发生实际的接触,这种接触的结果可能因守约而没有责任的承担,但并不是说没有任何民事责任的产生。虽然当事人的实际接触结束,由于合同归于无效、可撤销或者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契约义务就会导致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也可能在合同达成后,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后契约义务,导致违约责任的发生。可见,该说法把民事责任的产生归结为必然的相对性,因此不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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