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题干甲卷烟厂和其客户乙卷烟批发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卷烟厂生产的H牌卷烟不含税调拨价为120元/条。2010年10月,甲卷烟厂和乙卷烟批发公司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甲卷烟厂:购进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40万元、增值税23.8万元,支付运费8万元并取得货运企业运费发票;领用80%烟丝生产H牌卷烟,将10%的烟丝运往丙企业委托加工雪茄烟,取得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1.8万元、代垫的辅助材料0.2万元、增值税0.34万元;购进其他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50万元;另委托丙企业加工H牌卷烟,并将H牌卷烟的牌号及税务机关已公示的计税价格提供给丙企业;甲卷烟厂以不含税价格100元/条回购丙企业生产的H牌卷烟200标准箱,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卷烟厂销售情况如下表:{图}向当地举办的展览会无偿赠送本厂新研制的雪茄烟作为广告样品,生产成本0.8万元,无调拨价和同类产品价格。2)乙卷烟批发公司:购进卷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本月发生购货及销货运费支出共计20万元,取得货运企业运费发票;将以前购进已抵扣过进项税额的H牌卷烟分给职工,成本37.79万元(其中运费成本2.79万元)。乙卷烟批发公司销售情况如下表:{图1}附表:有关成本利润率和税率(一)成本利润率{图2}(二)消费税税率{图3}啤酒:不含税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吨(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定额税率为250元/吨;不含税出厂价格在3000元/吨(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定额税率为220元/吨;卷烟: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以上(含70元)的,税率为56%: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以下的,税率为36%。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万支)150元;1标准箱=250标准条1标准条-200支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三)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为20%。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万元。A、8.89B、9.34C、9.42D、9.45

共用题干
甲卷烟厂和其客户乙卷烟批发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卷烟厂生产的H牌卷烟不含税调拨价为120元/条。2010年10月,甲卷烟厂和乙卷烟批发公司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甲卷烟厂:

购进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40万元、增值税23.8万元,支付运费8万元并取得货运企业运费发票;领用80%烟丝生产H牌卷烟,将10%的烟丝运往丙企业委托加工雪茄烟,取得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1.8万元、代垫的辅助材料0.2万元、增值税0.34万元;购进其他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50万元;另委托丙企业加工H牌卷烟,并将H牌卷烟的牌号及税务机关已公示的计税价格提供给丙企业;甲卷烟厂以不含税价格100元/条回购丙企业生产的H牌卷烟200标准箱,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卷烟厂销售情况如下表:

{图}

向当地举办的展览会无偿赠送本厂新研制的雪茄烟作为广告样品,生产成本0.8万元,无调拨价和同类产品价格。

2)乙卷烟批发公司:

购进卷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本月发生购货及销货运费支出共计20万元,取得货运企业运费发票;将以前购进已抵扣过进项税额的H牌卷烟分给职工,成本37.79万元(其中运费成本2.79万元)。

乙卷烟批发公司销售情况如下表:

{图1}

附表:有关成本利润率和税率

(一)成本利润率

{图2}

(二)消费税税率

{图3}

啤酒:不含税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吨(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定额税率为250元/吨;不含税出厂价格在3000元/吨(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定额税率为220元/吨;

卷烟: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以上(含70元)的,税率为56%: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以下的,税率为36%。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万支)150元;1标准箱=250标准条1标准条-200支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

(三)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为20%。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万元。
A、8.89
B、9.34
C、9.42
D、9.45

参考解析

解析:1.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8+0.2+(140+8×93%)×10%]/(1-36%)×36%=9.42(万元)。

2.2010年10月甲卷烟厂应缴纳增值税=382.5+0.223125-23.8-0.56-0.34-50-85=223.02(万元)。

3.2010年10月甲卷烟厂应缴纳消费税=0.8×(1+5%)/(1-36%)×36%+1260×56%+420×150/10000=712.37(万元)。

4.2010年10月乙卷烟批发公司应缴纳消费税=(765+50)×5%=40.75(万元)。卷烟在批发环节增收5%的消费税,批发给其他批发企业不征收。

5.2010年10月乙卷烟批发公司应缴纳增值税=(560+765+50)×0.17+(5.95+0.21)(进项转出)-137.4=102.51(万元)。

6.卷烟在批发环节要征收消费税,批发商与批发商之间的销售除外。乙卷烟批发公司应当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乙卷烟批发公司向卷烟零售商销售卷烟,不可将已纳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款从应纳消费税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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