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家在甲地,住在乙地,在追诉有效期间发现其在丙地盗窃现金2000余元,在火车上盗窃一个旅行包,内有手机一部,现金4000余元,到丁地销赃时被抓获。该案管辖的法院是哪个?A:丙地基层法院B:丁地基层法院,必要时可以移送铁路运输法院C:甲地基层法院D:乙地基层法院
被告王某家在甲地,住在乙地,在追诉有效期间发现其在丙地盗窃现金2000余元,在火车上盗窃一个旅行包,内有手机一部,现金4000余元,到丁地销赃时被抓获。该案管辖的法院是哪个?
A:丙地基层法院
B:丁地基层法院,必要时可以移送铁路运输法院
C:甲地基层法院
D:乙地基层法院
B:丁地基层法院,必要时可以移送铁路运输法院
C:甲地基层法院
D:乙地基层法院
参考解析
解析:被告人犯罪地有丙地、丁地、火车上,因而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5条,处理本案的诉讼管辖问题,由最初受理地人民法院即丁地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到主要犯罪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相关考题:
被告人刘某家在甲地,住在乙地,在追诉有效期内被发现在丙地盗窃现金5000元,在火车上盗窃旅行包一个,内有金首饰两件,现金1000元,他到丁地销赃时被查获。此案的审判管辖应属何地法院?( )。A.甲地基层人民法院B.乙地基层人民法院C.丙地基层人民法院D.丁地基层人民法院,必要时可移送铁路运输法院
潘某与女友徐某均为甲地人,1996年二人在乙地登记结婚。1999年潘某在丙地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徐某因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往丁地,并对狱中的潘某提出离婚诉讼。以下哪一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A.甲地法院B.乙地法院C.丙地法院D.丁地法院
某人在甲地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在乙地盗窃摩托车一辆,在丙地调戏、侮辱妇女一人,在丁地入户抢劫致人死亡,则审理该案的法院是:( )。 A.甲地人民法院B.乙地人民法院C.丙地人民法院D.丁地人民法院
一列由某国甲地出发开往我国乙地的中国列车行至国外丙地时,列车内发生团伙抢劫案,后被乘警制服。列车继续行驶,并在行至我国的第一个车站丁地时将其带下列车交给相关机构处理,我国与该国家并无签订相关的管辖协议,该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A:甲地法院或乙地法院B:乙地法院或丙地法院C:丙地法院或丁地法院D:乙地法院或丁地法院
潘某与女友徐某均为甲地人,1996年二人在乙地登记结婚。1999年潘某在丙地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徐某因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往丁地,并对狱中的潘某提出离婚诉讼。以下哪一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A、甲地法院B、乙地法院C、丙地法院D、丁地法院
犯罪嫌疑人李某于2009年2月1日在甲地盗窃1500元,2月14日在乙地盗窃2000元,2月17日在丙地盗窃3000元,3月4日在丁地盗窃1600元,四地公安机关分别于案发当日接到报案。此案应由()公安机关管辖。A、甲地B、乙地C、丙地D、丁地
犯罪嫌疑人李某于2008年2月1日在甲地盗窃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08年2月14日在乙地盗窃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2月17日在丙地盗窃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3月4日在丁地盗窃二百美元,四地公安机关分别于案发当日接到报案,此案应由()公安机关管辖。A、甲地B、乙地C、丙地D、丁地
被告人刘某户口在甲地,住在乙地,在追诉有效期内被发现在丙地盗窃现金5000元.在火车上盗窃旅行包一个,内有金首饰两件,现金1000元,他到丁地销赃时被查获。此案的审判管辖应属何地法院管辖?A、甲地基层人民法院B、乙地基层人民法院C、丙地基层人民法院D、铁路运输法院
犯罪嫌疑人刘某家在甲地,住在乙地,在追诉有效期内发现刘某在丙地盗窃现金5000元,在火车上盗窃旅行包一个,内有金戒指两枚,现金1000元,他到丁地销赃时被查获。问:该涉嫌盗窃的行为应由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管辖?
家住乙地的梁某在甲地盗窃一辆摩托车(价值1000元),后返回居住地,在自家附近的大街上酒后驾驶摩托车将一行人撞死,梁某怕事情败露,偷偷将摩托车卖至丙地,回家途中被丁地警方抓获。本案最适宜管辖的公安机关是()。A、甲地B、乙地C、丙地D、丁地
多选题被告人刘某户口在甲地,住在乙地,在追诉有效期内被发现在丙地盗窃现金5000元.在火车上盗窃旅行包一个,内有金首饰两件,现金1000元,他到丁地销赃时被查获。此案的审判管辖应属何地法院管辖?A甲地基层人民法院B乙地基层人民法院C丙地基层人民法院D铁路运输法院
多选题赵某和于某发生票据纠纷,票据上载明的支付地点为甲地.但签票地是在乙地,赵某家住在丙地,于某家住丁地。若赵某为原告,可向下列哪些法院提起诉讼?( )A甲地人民法院B乙地人民法院C丙地人民法院D丁地人民法院
问答题犯罪嫌疑人刘某家在甲地,住在乙地,在追诉有效期内发现刘某在丙地盗窃现金5000元,在火车上盗窃旅行包一个,内有金戒指两枚,现金1000元,他到丁地销赃时被查获。问:该涉嫌盗窃的行为应由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管辖?
单选题犯罪嫌疑人李某于2009年2月1日在甲地盗窃1500元,2月14日在乙地盗窃2000元,2月17日在丙地盗窃3000元,3月4日在丁地盗窃1600元,四地公安机关分别于案发当日接到报案。此案应由()公安机关管辖。A甲地B乙地C丙地D丁地